2007-07-11|閱讀時間 ‧ 約 3 分鐘

權力移轉與宣布獨立

    在討論「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的議題時,一部份人認為應該先宣佈獨立,另一派則堅持台灣已經是國家了,不必畫蛇添足。

     

    爭議的焦點其實仍是「台灣是否是個國家」的老議題。

     

    論者認為瑞士在2002年加入聯合國時也未曾宣布獨立,故台灣也不需要宣布。事實上,「瑞士邦聯」 在國際法成熟前的1291年即已誕生,最遲在1648年透過〈西發里亞條約〉即已獲得國際承認。1815年的「維也納會議」更確定瑞士為「永久中立國」。換言之,瑞士取得了「國格」(statehood)已好幾世紀,故加入聯合國前不需再度宣布。

     

    「俄羅斯」幾百年來本來就是一個國家,自然也不需要宣佈獨立。1992年所處理的細節是如何將「蘇聯」的權力與聯合國的席次移轉給「俄羅斯聯邦」而已。至於馬其頓共和國在獨立過程中所遇到的名稱糾葛,是因為希臘北部地區也有古「馬其頓」的領土,名稱重疊容易引起覬覦。所以國際社會才安排加註為「前南斯拉夫的馬其頓共和國」後,接受該國為國際社會的一員。

     

    台灣是否「已經」是個國家,只要問問「台灣」在何時獨立、獨立宣言何在,以及當時如何處理與ROC的關係等,答案就再清楚不過了。

     

    事實上,建國大業所需備齊的條件何止萬端,「宣佈獨立」只是一塊領土在建國過程中眾多手續中的一個而已,最重要的是獲得管理國的「權力移轉」(transfer of power)。獲得此「權力移轉」,就保證未來獨立後必定被「合法承認」,否則還要經過一番折騰,甚至兵戎相見還不保證成功。

     

    嚴峻的事實是,即使備齊了政府、國旗、國歌、總統、軍隊、貨幣等條件,未獲得「權力移轉」的獨立,就是國際社會口中的「片面宣佈獨立」(unilateral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其影響就是被排斥甚至被制裁,這點我們不能不正視。菲律賓共和國(1898年)、愛爾蘭共和國(1919年)、南羅德西亞(1964年)等「獨立」史蹟斑斑,無不透露著「權力移轉」至關重要的訊息;21世紀的阿富汗與伊拉克戰後的政治重建,也無不有「權力移轉」的戲碼,這是國際法的現實。

     

    國際法的規則不是為了要壓迫台灣人而設置,包括美俄中德法日義加澳等國家在內的所有列強無不吃過甜頭與苦頭,這是國際社會流轉幾百年的「自明之理」。他們認為台灣人自己應該要理解所以不必教導,但台灣人因長年戒嚴而禁止參贊國政,加上被國際孤立,從而因為「無所知」而否定這些規則,只能以最直觀的方式大聲彰顯自己的權利。

     

    這才是最為深層的悲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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