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B圖文轉移暫存:兒童遊戲權之研究-從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三十一條檢視我國兒童遊戲權之保障 重點摘要

2024/03/05閱讀時間約 3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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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兒童遊戲權】呢?阿汀要幫大家重點連載以下這篇國北教大文教法律所碩士石鎮嘉的論文 <兒童遊戲權之研究-從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三十一條檢視我國兒童遊戲權之保障> :


二次世界大戰後聯合國的成立,人權的普世化與法典化變成是一個主流趨勢,1959 年「聯合國兒童權利宣言」與 1989 年「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CRC)」,將兒童從「被動客體」,提昇為「有權擁有權利的主體」。而當兒童成為權利的主體,與兒童在日常生活中密不可分的活動 --> 遊戲,就成為兒童人權內涵之一部份,成為最新興的一種權利。

%「#兒童遊戲作為特殊人權」章節中,首先定義「兒童」參照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一條之規定原則上指「未滿十八歲之人」。


*「#遊戲」可以平撫兒童的受創情緒、忘卻不愉快的事件、具有心理治療的功能(佛洛伊德);遊戲可使兒童熟練並鞏固所學的技巧,在思考及行為上產生變通能力,於同化及調適的互動過程中建立認知結構,「學習」因而發生(皮亞傑)、遊戲連同營養、健康、庇護、教育等基本需求,對所有兒童的潛能發展是重要的(國際兒童遊戲權協會,IPA)、遊戲是源自內在動機的,重點在於工具性的價值,是過程導向的,最重要的是經由遊戲歷程所獲得的學習效果或培養出的生活技能,不受外界任何規則約束,是參加者積極參與而非被動操弄(兒童心理手冊)。

判斷何謂「遊戲」時,社會意涵下遊戲定義應考量「是否源自內在動機」、「是否著重過程導向」、「是否操作熟悉客體」、「是否具備假扮好像特性」、「是否不受外規約束」、「是否屬於積極參與」等六大因素綜合判斷。

而 #法律意涵下遊戲之定義宜解為凡經由自發性或引誘性因素觸發兒童想玩之動機並基於此動機實際參與活動即謂之遊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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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遊戲權之國際溯源」章節中把兒童遊戲權的歷史演化列出:

1924 = 日內瓦宣言:所有國家的男女都應承認人類負有提供兒童最好的東西之義務,同時不分種族、國籍或信仰的差別,讓所有兒童在下列各種事項中,都能獲得保障,並承認這些事項為自己的義務。

1948 = 世界人權宣言:前開條文中,權利主體不限於「兒童」而是「所有人」均享有休息與閒暇之權利。

1959 = 聯合國兒童權利宣言:兒童應有遊戲娛樂之充分機會,此種遊戲與娛樂之目標與教育之目標相同;社會與政府當局應盡力促進此項權利之享受。

1966 = 聯合國經濟、社會暨文化權利公約: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享受公平良好工作條件,尤須確保:⋯⋯(d)休息、閒暇、工作時間合理限制與照給薪資定期休假 ⋯⋯。

1989 = 兒童權利公約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兒童權利區分為三類:「休息與閒暇的權利」、「遊戲與娛樂的權利」與「自由參與文化生活與藝術的權利」。


#CRC31一、締約國承認兒童擁有休息及閒暇之權利;有從事 #適合其年齡 之遊戲和娛樂活動之權利,以及自由參加文化生活與藝術之權利。二、締約國應尊重、促進兒童全力參與文化與藝術生活之權利,並應 #鼓勵提供適當之文化藝術娛樂以及休閒活動 之平等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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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遊戲權的面向絕對不只是玩具和公園遊戲場的安全和衛生而已#把所有為了走在時代革命尖端的水某常常需要屎一屎的尪也標註進來看看你們支持的是什麼偉大的東西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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邁向兒童友善城市 (Towards the Child Friendly City) 國際研討會,核心四大主軸:空間規劃、兒少倡議、遊戲實務和人本交通,近八十位全球講者的國際研討會。由歐洲兒童友善城市聯盟 (European Network for CFC) 主辦,在歐洲知名城市布里斯托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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