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大缺工時代」大家琅琅上口,好像不跟著說上幾句就是脫勾潮流跟不上時尚!
反而在基礎人力運用上,卻是對勞工是公司重要資產的核心價值理念疏於反思,尤其是對台灣人力補充有重大價值貢獻的外籍移工。
今(111)年6月13日,女移工阿娜從年約40歲的李姓夫妻家逃離,滿身是傷找同鄉朋友求援,並控訴遭到毆打、燙傷、逼吃狗屎等惡行,在友人陪同下報警驗傷,同時聯繫印尼經貿代表處人員求助。
檢警至李姓夫妻位於台北市士林區忠誠路二段住處的搜索,2人不願配合,與警方、移民署專勤隊僵持1個多小時才開門;警方當場查扣阿娜被逼簽的本票,2人則同頭到尾保持緘默,堅不吐實。
經查詢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核系統 裁判書查詢 外籍移工經同一人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計有2926筆,案件量可謂不小。
是外籍移工不熟悉法令或是另有他情不得而知,本篇僅就相關法律宣導面,期待減少類似案件發生。
口訣說明
👉欠錢會被討債,本票比借據好 (不要亂簽本票)
本票是「無因性」(不問原因)的票據,債權人不用透過訴訟,都可以持本票向法院聲請裁定。
👉拿到本票裁定與強制執行
依照強制執行法規定,執票人可以向法院聲請本票許可強制執行的裁定,之後就可以持「裁定確定證明書」向法院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
👉支付命令(督促程序、不須經言詞辯論)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
債權人可以提出借貸關係的證明,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請求債務人清償債務,當法院的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20天內,如果債務人有向法院聲明異議,將會進入「調解」或是「民事訴訟」的程序,
若債務人未於20日內向法院提出異議,債權人雖仍得強制執行債務人之財產,]
但因不具有既判力,債權人得以一般的民事訴訟程序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可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的訴訟
欠錢的人要證明被限制行動或暴力、恐嚇之言語而心生恐懼怕遭受不利下才簽立本票,才能主張本票無效。
👉不要當本票之保證人 (沒事不要亂當保人)
相關名詞解釋
👉《裁判》
法院做成的決定,就是裁判。可以分為「判決」與「裁定」兩種,合稱為裁判。
👉《不得抗告》
「抗告」是指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對於法院所為對他不利的裁定,請求上級法院廢棄或變更。原則上對於法院的裁定都是可以提起抗告的,但法律有明文規定「不得抗告」的,就不可以提起抗告。
👉《強制執行》
執行機關依債權人的聲請,以強制力來實現債權人對於債務人的請求權的程序。
例如:
甲起訴請求乙償還借款100萬元,法院判決乙應返還甲100萬元確定後,如果乙拒絕還錢,甲可以拿確定判決請求執行法院對乙的財產進行扣押或拍賣,使甲依該確定判決可請求乙返還100萬元的權利獲得實現。
👉《非訟事件》
指當事人間不具訟爭性質的事件,國家為了保障人民的私權與預防爭議之發生,因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對於人民私權法律關係之發生、變更或消滅,由法院依法為必要之參與、處置或裁決。
因非訟事件不具訟爭性,法律上的權益關係明確,故不須透過訴訟的進行及法官審理,只須以書面送審,其處分以獨任法官之裁定行之,屬立法之便宜措施。
🎯非訟事件法所規定之非訟事件,可分為「民事非訟事件」及「商事非訟事件」
1. 民事非訟事件
(1) 登記事件。
(2) 財產管理事件。
(3) 法人之監督及維護事件。
(4) 出版、拍賣及證書保存事件。
(5) 監護及收養事件。
(6) 繼承事件。
2. 商事非訟事件
(1) 公司事件。
(2) 海商事件。
(3) 票據事件。
🎯《非訟事件之救濟規定於非訟事件法第41條》
「因裁定而權利受侵害者,得為抗告。」
抗告之期間及其起算規定於同法第42條:
受裁定送達之人如要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抗告;
沒有受裁定送達之人如要提起抗告,則抗告期間是自其知悉裁定時起算,
但裁定送達於受裁定之人後已超過六個月者,或因為裁定而生之程序已經終結者,則不得抗告。
抗告知方式規定於同法第43條,抗告應向為裁定之原法院提出抗告狀,或以言詞為之
👉《什麼是「拒絕證書」》
本票是有價證券,要持有本票才能行使票據權利,所以執票人要請求發票人給付票款時,一個前提要件是:
執票人必需拿著「本票正本」出示給發票人看,這個動作我們稱為「提示」。
如果發票人不付款呢?
執行人當然可以採取法律行動,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
但法院要怎麼審查執票人已行踐行「提示」的前提要件了呢?
🎯所以因此有「拒絕證書」的制度,執票人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時,需要檢附「付款拒絕證書」,作為已提示但未獲票款給付的證明,法院才會下本票裁定。
而「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的記載,就是指本票的發票人、執票人約定,當提示本票不獲付款時,不需要有拒絕證書,執票人就可以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
🎯這個約定十分有利於執票人,其實等同於讓執票人不需要提示
(因為有無提示,依實務見解須由發票人舉證)。
反之,如果「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的記載被刪掉,執票人逕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時,會被法院駁回,因為缺乏「拒絕證書」的要式,增加執票人行使追索權的時間、成本。
👉《約定利率》
民法 第 205 條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在2021年7月20日以前所生的利息,仍然以原約定的利率計算,但是在2021年7月20日以後所生利息,利率一律改以年利率16%計算)。
👉《本票的有效年限》
本票的有效年限為三年,若本票有載明到期日,則從到期日起算三年;
若無到期日,則從發票日起算三年。
不過借款本身時效為十五年(實務上都會簽有借據),所以十五年內,對方也可以起訴請求給付。
👉《本票之保證人》
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四條準用同法第六十一條之結果,固應與被保證人負同一責任,惟同法第一百二十三條,既限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則對於本票發票人以外之保證人行使追索權時,即不得類推適用該條之規定逕行聲請裁定強制執行。
換言之,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僅得對發票人而不得向背書人為之。
如欲向保證人行使追索權,則須依法起訴請求之。
又本票之轉讓人對於執票人固負有擔保之義務,倘若發票人拒付時,方始得向轉讓人追償之。
社會的和諧與生產力的有效向上提升,決非少數人可以完成,有賴全民共識齊心同力。
願保護弱勢勞工(不分本籍外籍),強化基礎勞權,才是完成大缺工時代的前階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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