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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前,可說是既期待又擔憂,因為能與深愛的對象一起成家;但是一想到將來兩人要共同面對的長輩期許,以及房貸等經濟壓力,就很擔心會不會意見分歧,感情生變。尤其是曾經結過婚或曾經在感情上遭到背叛,一定會格外謹慎。
根據民法第1004條規定,夫妻間有許多事情,其實是可以透過婚前協議書先約定好,透過事先約定來減少日後的糾紛,也能避免對方賴帳損及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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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對於婚前協議書的形式並無特別規範,只要透過白紙黑字寫下即可,不用特別公證或登記,但有時候這份幫助婚後和諧的合約,會因為有違反婚姻原則、用字有模糊空間等問題,而變成日後反目成仇的助燃劑,尤其涉及到金錢糾紛的時候。
談錢傷感情,但為了避免日後權益受損,只能委屈的接受現實,默默承受或變成一對怨偶,不如一開始就先找律師諮詢,讓合約是有效、清楚、沒有模糊空間,並精準符合雙方的意願。
至於合法性,其實只要沒有寫到像是「外遇無條件離婚」、「離婚後小孩監護權無條件給誰」這種違反憲法自由權的規範,就不用擔心(離婚是憲法的自由,無法用契約來強迫)。保險起見,找個律師撰寫順便當證人,才是最佳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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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前說好不要生,結婚後長輩想抱孫子每天來強迫的狀況不算罕見,所以要不要孩子這點最好還是在結婚前就約好。
至於孩子的姓,依照民法第1059條第1項規定,子女出生登記之前,父母就可以透過書面約定從父或母姓。協議不成也可以報戶口時抽籤決定。
雖然民法第1002條有夫妻同居義務的規定,但其實夫妻雙方對於婚後住處可以先行約定(自己買房、住婆家等)。若因工作或不得以的理由,可能會分隔兩地,或是各自要住自己家照顧爸媽,也可以事先協議上去。
在民法1003-1條規定,舉凡家庭生活中可能產生的費用都可以協議。通常律師會建議依照雙方的經濟能力、家事的分配、孩子的照顧,最好都考量進去,而且最好用比例的方式分配,明定數字或項目很容易產生分太細的爭議。
私房錢也則是被規定在民法第1018-1條,夫妻於家庭生活費外,可以另外協議一筆錢,供夫或妻自由使用。但如果夫妻雙方想要約定把錢拿出來共同存起來,也事沒問題的!
在法律上,夫妻結婚時分別有「法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三種方式可選擇,若沒有另外約定的話,原則上就是直接適用法定財產制。不過雖然有這麼多方式能選擇,但在台灣很少人會另外約定,所以絕大多數夫妻都適用「法定財產制」。
但既然存在著其他夫妻財產制,也意味著它們肯定也有存在的意義,在步入禮堂前,先了解目前各種現行夫妻財產制的區別,再挑選出最適合自己的,才是不受傳統觀念束縛的聰明現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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