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誕節前提供以前老師婚前協議供討論,後來收到二個問題回饋和一個誤解,都與夫妻財產制有關,和大家分享夫妻財產制與婚前協議的觀念。
第一個問題是:夫妻決定分別財產制,那婚前協議可以約定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嗎?會不會因為約定家庭生活費用導致夫妻變成法定財產制?
第二個問題是:第一個問題是夫妻決定分別財產制,那婚前協議可以約定自由處分金嗎?會不會因為約定自由處分金導致夫妻變成法定財產制?
一個誤解是:夫妻沒有約定財產制而適用法定財產制,那是不是財產是夫妻共有?
參考法條與資料:
- 民法第1003條之1規定:「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 民法第1017條第1項規定:「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 民法第1018條之1規定:「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
- 林秀雄,親屬法講義(六版),元照出版,2021年9月。
- 陳棋炎、黃宗樂、郭振恭,民法親屬新論(修訂十五版),三民出版,2020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