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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藝人離婚都會提到婚前協議?婚前協議究竟可以約定什麼?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3 分鐘
去年聖誕節前,以前的老師問我手邊有沒有比較詳細的婚前協議,他想借用討論。因為我幾乎沒有處理婚姻案件,便請事務所夥伴分享。我看完夥伴分享的婚前協議,腦袋跑出幾個問題:什麼是婚前協議?婚前協議寫那些事情是有效?寫那些事情是無效?
最近幾對藝人離婚報導提到婚前協議,例如:黃曉明未簽婚前協議 Baby或可分一半身家33億(光明日報)、李靚蕾曝被逼簽婚前協議 遭家人冷暴力 王力宏離婚怕被分產(鏡週刊)。我看了相關網路文章與討論,也有這些問題:什麼是婚前協議?婚前協議寫那些事情是有效?寫那些事情是無效?

一、什麼是婚前協議?

參考學術文獻與實務判決,所謂的婚前協議,是指兩人結婚前以協議或契約約定婚姻期間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既然婚前協議是約定婚姻期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那麼婚前協議當然是在婚姻正式成立生效後,才會發生法律上的效力。也就是,沒有結婚生效,婚前協議就沒有效。

二、婚前協議寫那些事情是有效的?

個性不一樣的時空轉變
參考法條與文獻:
  • 民法第1004條規定:「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
  • 民法第1018條之1規定:「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
  • 民法第1044條規定:「分別財產,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
  •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690號裁定。
  •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上字第361號判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7年度婚字第59號判決。
  • 魏大喨,自由處分金之法律疑義,月旦法學雜誌,第89期,2002年10月,頁30-39。
  • 蔡穎芳,論婚前協議及弱勢締約人之保護,法學新論,第33期,2011年12月,頁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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