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4-29|閱讀時間 ‧ 約 2 分鐘

放火損生戒第四(菩薩戒四十八輕之十四)

    放火損生戒第四(菩薩戒四十八輕之十四)

     

    《佛說梵網經講錄》慧僧法師(19051982)講。果靖居士校訂

     

     

    經文:若佛子。以惡心故。放大火燒山林曠野。四月乃至九月放火。若燒他人家屋宅城邑。僧坊田木。及鬼神官物。一切有生物不得故燒。若故燒者。犯輕垢罪。

     

    所謂「惡心」者:恣情縱意,不知慎重也。「四月乃至九月放火」:四月至九月,是指寒帶地區而言。此時萬物滋生,地上蟲蟻尤多,故制放火。約熱帶地區而言,例如,馬來西亞、泰國,一年到頭總是那麼熱,更須審察時宜。

     

    燒他屋宅者,是指因不慎放火,而誤及之。若為損他故燒,自屬盜戒等流罪攝。等流,就是與盜戒相同。「一切有生物不得故燒」﹕放火雖非為燒生,但必有傷生之勢,故專制四月乃至九月不可以燒,遠防殺緣(編註:以防殺緣為主,四月九月等日期,乃供參考,若不得已而為之,應考量各地的實際狀況,多加謹慎)。若為殺故燒,自屬殺戒中攝。今結云:若故燒者,明非慎重而偶誤也;不是慎重而偶誤,這是故意的。

     

    具緣:此是遮業。四緣成罪。

    (一)  非時:不是時候;四月至九月,不是可以燒的時候。

    (二)  非時想。

    (三)  不慎心。

    (四)  正放火燒。

     

    開遮:在家人為耕種等業。出家人為除妨害,擇時慎燒,無犯。譬如內蒙古(熱河省)一帶,四周數百萬里,皆是四、五尺高的草,人在高草原上行走,若望見遠處有煙霧,老遠冒煙了,必當把自身附近的草地焚燒,作為防火措施,才不致被外來之火所困。比如,後邊來的風,它往前吹,把火就著前面去了,你這地方就沒有草了。沒有草,那火著不到這地方,你就不會被燒死。這是走蒙古地方的一種常識,要不然就會埋葬於火窟裏頭,這是很危險。此亦屬除妨害,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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