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死刑為什麼這麼難?死刑案件不能一審就定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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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到跟騷法的誕生,絕對不能忽視發生在2020年10月底的馬籍女大生命案。一名來台灣讀大學的24歲馬來西亞籍女性大學生獨自走回租屋處時,被埋伏在一旁的梁育誌性侵殺害。
  由於案發時只有當事人最清楚狀況,也沒人知道女大生究竟是在性侵過程中被勒斃,還是先死亡才被性侵。但無論是何種方式,梁男的手段都相當兇殘。
  據梁育誌的說法,他性侵女大生載上車時,她似乎還有呼吸心跳,在半路上才沒了氣息。一時慌亂才載著屍體開車19小時,最後棄屍在山上。

  三月中旬,一審法官認為梁男犯罪手段殘忍、毫無悔意、再犯率高、對社會有重大危害,又是預謀犯案,將其判處死刑,但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本案件必須上訴高等法院。所以最後會怎麼判依然是個未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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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再犯機率的判斷標準

  將來是否會再犯誰也說不準,畢竟是還沒發生的事。只能從過往的經驗來鑑定是否會再犯。梁育誌在這段過程中,無論是對警方、檢察官、法官,都不太願意說出自己內心的想法,態度相當封閉。對於自己犯下的罪刑也不願面對,完全沒有記取教訓或反省的跡象。這樣的人往後回歸社會後,還是有可能給他人帶來危害。

  梁育誌並非一時興起犯罪,他早已預謀許久。在女大生遇害前,他就曾有強制性交未遂的紀錄。為了這次的犯罪,他還預先準備了麻繩和望遠鏡等工具,簡直不把自己這些不該有的想法及行為當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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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案件一定要上訴嗎?

刑事訴訟法第344條

  1. 宣告死刑之案件,原審法院應不待上訴依職權逕送該管上級法院審判,並通知當事人。

 

  如果被告一心求死、檢察官也對判決結果滿意,為什麼又要冒著二審可能逆轉的風險繼續上訴呢?
  死刑案件屬於強制上訴案件,無論原審法官和當事人有多麼不願意,上訴是無法避免的。即使是一個罪大惡極之人,死刑所帶走的終究是一條生命,僅用一次審判就決定一個人的生命是否該結束,確實有點太過草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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