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9-22|閱讀時間 ‧ 約 14 分鐘

【法律人群像】刑庭書記官的告白(上):書記官是法院裡最崩潰的職位


律師司法官考試放榜前夕,我和G約在母校附近的咖啡廳。我們大學時在某堂通識課上相遇,那年我大三、他正在延畢準備國考。搭車的時候我打開我們的臉書對話框往前滑,四年前我們的交集只有寥寥數則討論分組作業的內容。

我們的母校其中一個校區位於高本院民庭大樓旁邊。西門町和博愛特區,緊鄰的兩個空間有著截然不同的氛圍。一邊充滿歡笑,另一邊莊嚴肅穆。有時從西門捷運站走到法院旁聽的途中,會有自己正在用任意門移動到另一個時空的錯覺。而我們見面的連鎖咖啡廳位於兩者的交界。

「你今天約我出來,是想聽我講在刑事庭當書記官發生的事,寫在臉書上?」他一臉不可置信的問。

「嗯對,我現在的身分算是個寫作者。最近想寫法律人群像。」

「嗯,謝謝你。」

要謝什麼?

▎疑似有犯罪事件發生之後……

「我們就從一個刑事案件的始末說起吧。」

「假如某天,有個九歲的小孩子被救護車送到急診室,到院時失去意識,且頭部有傷。急診室的醫療人員研判傷口是外力造成的,因此報警,並通知醫院的社工。警察於是到小朋友住的公寓搜查。」

「到了公寓後發現樓梯間有血跡,而且有一根沾有血跡的球棒。於是警察封鎖案發現場,拍了幾百張現場以及周遭的照片,扣押看起來像是凶器的球棒,並把小孩子的父母親叫去警察局問話。」

「小孩子的媽媽在警察局說她老公一直有暴力傾向,當天聽到她老公在對小孩子大吼大叫,且那根球棒是屬於她老公的,平常都是她老公保管……。小孩子的爸爸則說自己從來沒有暴力傾向,當天也沒有大吼大叫,反而是他老婆動輒因為小事對小孩子打罵不當管教,有幾次還因為小孩忘了帶作業就把小孩給打到瘀青,所以他正在考慮離婚。當天球棒是小孩子自己拿去玩的,他在陽台準備帶小孩子出門散步,聽到『砰』的一聲巨響,跑出門查看就看到小孩子頭破血流於是打電話叫救護車,並且去按鄰居的電鈴請她幫忙……。警察採集了球棒上的指紋,發現上面只有那位爸爸的指紋。急診室的護理師也說小孩子的傷不是不小心從樓梯上摔下來造成的。」

「警察把這些東西交給檢察官,然後檢察官開始做更進一步的偵查,傳更多證人、調更多物證和書證。以這個案子來說可能會函詢醫院等機構確認小孩子的傷是怎麼造成的、調取小孩子在學校的輔導紀錄、指揮司法警察調取監視器、扣押嫌疑人的手機……」

「然後檢察官根據調到這些證據,認定那位爸爸以球棒毆打該名兒童的頭部數次,以殺人未遂罪起訴。這時候卷宗裡面會有起訴書,以及一堆被告和證人的警詢和偵查筆錄、幾份答辯狀、被告的前科表、很多很多很多張現場照片和監視器畫面截圖、小孩的主治醫師開的診斷證明書、一一九接線紀錄表、警察局報案紀錄表、一堆從各單位調來的書面資料……,除了卷宗以外還有相關的錄音檔或監視器光碟,和扣押到的如凶器或通訊器材等證物。」

「以上是一個刑案進到法院前大致上會發生的事情。我是法院書記官,所以偵查階段不是今天的重點,這部分講個大概就好。」

「一個案件起訴到法院之後,這好大一疊卷宗和各種證物會送到法院。卷宗會連同起訴書一起送到分案室,證物則送到贓物證物庫保管。分案室用電腦隨機分案後,我國目前的刑事訴訟制度是直接把起訴書和卷宗、證物一併送到分到此案的法官手上。」

「起訴到法院後,接著就要開『準備程序』的庭了。這時候通常會問被告是否承認犯罪,依照各罪名對應到的最低刑度不同,如果被告承認犯罪,程序可能就不用那麼複雜,也不用開那麼多次庭。但我們現在暫時繼續以前面那個殺人未遂案、被告否認犯罪舉例。」

「法官問:被告你承認犯罪嗎?被告說:我否認犯罪。沒有把小孩看顧好是我的疏失,但我真的沒有想要傷害小孩。」

「法官問:請問大律師,辯護意旨?辯護律師說:庭上,如果被告有意傷害小孩甚至有意殺人,當時何必叫救護車?在小孩受傷後又何必去按有醫療背景、擔任診所護理師的鄰居家的電鈴求助?被告的行為頂多只能算是過失致重傷,不能算是殺人未遂。」

「如果起訴的法條是重罪、被告不認罪,那在『準備程序』,就要整理雙方請求調查的證據與傳喚的證人,也有可能會找鑑定人。」

「例如被告和他的辯護人可能會要求傳喚鄰居,以證明當天並沒有受害兒童的媽媽所說的對小孩大吼大叫、要求傳喚當天報警的醫療人員、要求傳喚那位當天有看到小孩子的醫院社工……。而檢察官可能會調取小孩在學校的輔導紀錄,釐清該名疑似被害的兒童是否曾經提及自己遭到父親暴力相向、要求函詢那天孩童送急診的醫院問各種問題……。」

「另外在準備程序還要整理檢察官和被告雙方不爭執與要爭執的事項。以這個案子來說,可能不爭執的事項是當天小孩子的爸爸待在很靠近案發現場的地方、球棒是爸爸的平時也保管在房間。可能爭執的事項是球棒怎麼從爸爸的房間移動到案發現場、小孩子是不是被人故意弄成重傷的、如果是的話是被誰弄傷的、怎麼弄傷的……」

「喔對了,開『準備程序』的庭,台上只會坐著一位法官,就是之後要負責寫判決書的那位。想像你坐在最後面旁聽席,然後在台下法官前面的位置會有兩個人。左邊的那位是書記官,開庭時負責把大家講的話打在筆錄上。右邊那位開庭時負責在法官說『給被告看卷宗第幾頁』的時候把卷宗拿到提示機下面,讓卷宗投影在兩邊的投螢幕上、拿麥克風給證人和律師、開完庭時列印出記著下次開庭時間的小單子、把報到時收來的證件還給被告和證人……等事情,我們通常叫這個人通譯。法庭內的配置是這樣,我畫給你看……」

「繼續想像你坐在旁聽席,看過去左右兩邊,一邊坐著檢察官,另一邊坐著被告和辯護人。開『準備程序』的時候告訴人、告訴代理人和證人不一定會來,所以法庭內通常看起來會比較冷清。」

「到這裡跟得上嗎?」

「嗯嗯!」我點頭。

「接著到了審判期日,就要開始調查各種人證、物證了。所有證據都必須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調查,否則判決就有可能會『違法』。每個案子可能略有不同,我繼續以上面那個殺人未遂案舉例。通常比較嚴重一點的案子,這時候台上會有三個法官。」

「到了審判期日,小孩子的媽媽、鄰居、當天報警的急診室護理師、醫院社工……等人被叫到法庭來作證。這些人在法警的引導下在證人席坐好。這個方框是法庭的空間。剛才說過這一邊坐著法官和書記官和負責遞卷拿證件的通譯,另外兩邊一邊檢察官一邊被告和辯護人,而證人通常就坐在這邊正對法官的位置……像我畫的這樣……。繼續想像你坐在旁聽席,開庭時間到了,這時證人在你前方不到一公尺處背對著你排排坐……。」

「法官問:我們先詰問小孩子的媽媽,再問小孩子的鄰居,再問急診護理師,再問醫院社工。雙方有沒有意見?檢察官和辯護人都說:沒有意見。然後為了避免證人之間互相干擾,其中一位證人在被問的時候會請還沒問到的證人暫時出去。」

「小孩子的媽媽『具結』(註:告知證人若說謊或隱匿要受到偽證罪懲處,並要求證人保證等一下會誠實的程序)後,檢察官問:請你說說當天發生什麼事情?證人聲淚俱下的說被告如何在婚後對她和小孩言語侮辱、恐嚇,並且曾在發脾氣時摔破家中物品。案發當天她在房間聽到被告又在對小孩大吼大叫。後來就沒有聲音。接著救護車來了,她衝出去看才發現小孩出事了。檢察官又問:以往你丈夫有拿武器攻擊過人嗎?她回:沒有,他雖然有幾次摔東西,但目前沒有攻擊過人,否則我早就帶小孩離開了。檢察官再問:平常那根球棒是保管在哪裡,是小孩會輕易拿到的地方嗎?她回:平常收在我丈夫的房間的櫃子裡,小孩子應該不會隨便拿到。檢察官再問:你在警察和檢察官面前都說只知道球棒是你丈夫的,他假日偶爾會去打球,但不太確定他平常放在哪裡,為什麼現在可以這麼篤定的說是放在哪個地方……」

「接著檢察官問完,換被告的律師問:你當天有看到被告拿球棒嗎?證人回答:沒有。律師又問:你有聽清楚他吼叫的內容嗎?證人回答:沒有。律師又問:他當天大概大吼大叫了多久?證人回答:大概一下子吧。律師又問:一下子具體是多久?證人回答:大概半分鐘吧。律師又問:你在他對小孩大吼大叫的時候在做什麼?證人回答:我那時在房間摺衣服。律師又問:你當天有聽到像是摔東西或物品重擊或有人被打的聲音嗎?證人回答:沒有。」

「律師再問:所以當天你只聽到被告不知道為什麼對小孩大吼大叫了大約半分鐘。接著小孩受傷、救護車來了。完全沒看到被告拿武器或傷害小孩的任何過程,也沒有聽到疑似摔東西或打人發出的聲音嗎?然後證人想了一下,回答:嗯對。」

「辯護人問完再次換檢察官問。檢察官問完再次換辯護人問。然後通常法官會問雙方還有沒有問題,沒有的話就換法官問。這個證人問完再換下個證人。證人是用這種方式調查。」

「然後除了人證以外,還有書證和物證。法官會當庭要通譯拿出書證或物證的照片,問:對這個證據有什麼意見?」

「當然不是所有東西都可以開庭一次就準備完,也不是所有證人都可以在同一天傳來問,所以準備程序和審判程序的庭都不見得只會開一次。」

「把所有該調查的證據都調查完之後,法官會訂一個宣判的日子。」

「如果法官如期把判決書寫好,在原定的日期宣判之後,會把判決書『寄』給被告。如果超過二十天雙方都沒有上訴,這個案子的結果就『確定』了。如果是有罪判決我們會把那堆卷宗送到地檢署讓他們執行。如果有上訴的話就送到高等法院。」

「當然還有很多細節我沒講到,但今天我是來分享書記官的工作,不是來教你刑事訴訟法,所以先這樣。」

▎書記官是法院裡最崩潰的職位

「好了,我們現在終於可以來講書記官在幹嘛。」

「我任職的地方法院,一個法官會配一個法官助理、一個書記官和一個錄事。」

「法官就是負責看各種證據、作出有罪無罪判決並且量刑的人,這不用多說。然後法官要負責開庭,在開庭時可以在刑事訴訟法容許的範圍內決定要先讓誰說話、現在要幹嘛,要整理爭點還是要讓雙方對各種證據表達意見還是其他。講專業一點就是『進行訴訟指揮』啦。」

「你可以把法官助理給想成法官的腦袋的延伸。比如說法助會幫法官整理證據,像是可能被告和共犯的手機簡訊一長串列印出來,法官助理會幫法官挑出與本案有關的部分再給法官看。法官也可能會和助理討論案情。喔對了,前面說開庭時坐在書記官旁邊的是通譯,負責提示卷證等事情,有些地方法院那個位置是法官助理輪流的。」

「然後書記官就是訴訟過程中各種雜七雜八的事情全部都壓在他身上的人,而錄事是書記官的小幫手,通常一些比較機械性的事情就交給錄事。然後一個錄事不只會配到一組法官、書記官,可能同時是兩組或三組法官、書記官的錄事。你先暫時這樣理解這三個輔助人力是做什麼的。」

「分案之後起訴書和卷宗會送到負責辦該案的股,書記官收到案子後要在法院的辦案系統點擊『收案』,並且檢查卷內的卷宗有沒有在從地檢署送過來的過程中遺失哪個部份。我們稱之為『點卷』。」

「點卷完確定卷宗沒問題了,會送去給法官批審理單--就是寫說這個案子接下來要幹嘛,例如幾月幾號要開庭,要傳被害人或哪些人、要詢問什麼機關哪些問題等等的指示。」

「法官批示之後,通常會先把審理單和卷宗交給錄事,讓錄事打傳票、通知書和信封。然後書記官接著開始依照審理單上的指示寫各種公文、打電話給各種機關問各種問題。」

「書記官要負責保管卷宗,並在各種和案件有關的東西送到法院、交給法官批示後,書記官要負責把這些卷宗打洞穿線整理好。卷宗需要編頁,有時是錄事做,有時是書記官做。被告和辯護人可能會來影印卷宗,書記官要負責遮蓋卷宗內不能影印出去的個資。遮蓋個資有時很費時,尤其在特定案件如家暴或性侵案更是如此。我曾經遮蓋一個家暴案件的卷內個資就耗掉一整個星期六加班日。」

「法官開庭前要看卷,依照每個法官習慣不同,要在開庭前數日把卷宗拿給法官。開庭前要先預作筆錄,這樣有些東西就不用當庭打字。比如說筆錄上都要寫被告到庭時人身自由是否受到拘束,就是這個被告是法警從監獄或看守所帶來的,還是自己來報到的,我們會先寫好。法官每次開庭前都要先告訴被告可以保持沉默、可以請辯護人、可以請求調查證據等權利,這個內容每次都相同,就可以預先複製貼上。又例如假設被告在書狀內表示『願意支付五萬元和解金』,法官開庭可能就會問被害人『你願意以五萬元達成和解嗎?』。假如某個證人和被告有親屬關係,依法可以拒絕作證,法官會問證人『你和被告是配偶關係,你有想作證嗎?如果要作證的話還是要按實陳述』。可以事先寫好的東西就會先寫好,讓開庭更有效率。」

「開庭之前書記官要把預作的筆錄下載到法院的電腦。證物平常是保管在證物庫,如果有證物要調查,就要先開出調證物單請工友幫忙調取。」

「一個案子判下來後,書記官要負責把判決書寄給被告、向統計室報告等業務。還有處理把卷宗送到地檢署或高等法院相關的業務。」

「另外,書記官還有一個很重要的工作是『接電話』。被告、告訴人或證人對開庭有疑問,像是想要改日期或看不懂傳票上寫的東西,幾乎都會致電詢問書記官。大多數被告和辯護人不會來聽宣判,如果想要當天或隔天就知道判決結果,就會打給書記官詢問。律師如果要影印卷宗或改庭期等等,也都是打給書記官。也會有收到函詢或調取證物公文的單位對於法官要求的東西不甚了解,會打電話給書記官詢問。」

「喔對了,現在司法院大力推廣電子卷宗,所以有些地方法院會規定全部卷宗都要做成電子卷宗,就是實體卷宗都要掃描成電子檔。當然這對被告、辯護人和法官來說是很方便,也是必要的。但是掃描時卷宗就不在我們手邊,而且我們也無法控制負責掃描的人何時把卷宗送回來,有時已經排好的工作就會拖到。」

「另外書記官還有各種雜七雜八的事情。像是法官案件延遲的管考單會拿給書記官,書記官蓋章後再拿給法官。把傳票或判決書等東西寄給被告或證人簽收後,送回來的證明也是書記官在收,整理這堆送達證明也會耗掉不少時間……」

「先講到這裡,我們把東西吃完再繼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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