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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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薪水很簡單嗎?其實不容易啊! 勞基法第23條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 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 解釋 本項有除外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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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牛
5年哦!
本文分析中國各地最低工資標準差異,並與台灣比較。強調中國地區間發展差異影響工資,且台灣最低工資持續調漲。文章也探討購買力平價、最低工資制定考量,及對勞工的實際影響,並展望未來政策調整。
勞工通勤職業傷害自行就診  醫院可以請勞工要求事業單位直接開職業傷病門診單嗎? 答案:不可以的。 理由如下: 災保法第 41 條 投保單位填具醫療書單,不符合保險給付規定、虛偽不實或交非被保險人使用者,其全部醫療費用除依全民健康保險相關法令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負擔者外,應由投保單位負責償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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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牛
唉⋯醫療法!
本文探討勞動事件法第38條關於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執行職務,以及加班申請制能否反證推翻此推定。文中說明,勞動事件法賦予雇主提出勞工出勤紀錄的義務,但出勤紀錄僅能證明時間,無法證明是否為雇主指示之加班。為避免爭議,可配合加班申請制,若公司確實執行此制度,勞工無法提出加班申請憑證,則足以反證推翻加班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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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花因調職與公司產生勞資爭議,在調解期間卻恐嚇長官並侮辱同事。本文探討勞資爭議調解期間,公司是否能終止勞動契約。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及相關案例,勞資爭議調解期間,公司不得因調解事件終止契約,但若有其他正當理由,例如阿花之恐嚇侮辱行為已構成重大侮辱,則公司可在知情後30日內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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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探討勞動事件法第37條關於舉證責任的特別規定,說明工資的定義、經常性給與與恩惠性給與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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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薪!是所有勞工最期待的事情,也是企業主面面臨政策改變後須承擔的責任 今年因應最低工資法上路後首次調整,而這雖然是對於基層員工一大福音 不過對於台灣整體總經生態中也會影響到了許多層面的問題 今天就來為讀者們做個年初複習,讓勞工朋友們守護好自己的權益,企業主們能善盡自己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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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探討勞動事件法中關於文書提出義務及舉證責任的規定,說明客觀及主觀舉證責任的差異,並詳述民事訴訟法及勞動事件法中關於僱主提出文書義務的相關條文與實務見解,特別針對勞工工資清冊及勞工出勤紀錄等重要文件,說明雇主未依法提出可能導致的不利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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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法中關於訴訟救助的規定,保障勞工在提起勞動訴訟時能免除預繳裁判費的權利。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等條件的勞工,或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的勞工及其遺屬,均可聲請訴訟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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