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24/09/24閱讀時間約 4 分鐘

沒怎樣卻被告了好擔心,我這樣會不會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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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經有過明明都沒怎樣就被告的經驗嗎?有時候可能就只是忘了取貨付款就被告毀損、稍微提醒一兩句就說是恐嚇、在店裡摸了一下商品就遭咬定是小偷、按了兩下喇叭就被覺得在逼車、錢慢了幾天還就被認為是詐欺……因為這些鳥事被警察叫去約談的情況不算少見,明明根本沒怎樣卻像罪犯那般進出警局和地檢署,甚至還有可能吃上牢飯。尤其很多人這一生中從來沒去過警察局,很怕不小心說錯話就「GG」了,這些光想到就覺得害怕又無助。

  到底莫名其妙被誤會、被告,要怎麼處理比較好?知道自己沒罪可以乾脆不要去警察局或地檢署做筆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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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和檢察官也是人,他們只是奉命完成工作!

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一項

  • 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刑事訴訟法第231條

  1. 下列各員為司法警察,應受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之命令,偵查犯罪:
    1. 警察。
    2. 憲兵。
    3. 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之職權者。
  2. 司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
  3. 實施前項調查有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並為即時之勘察。

  

  很多莫名被誤會遭到報警提告或按鈴提告的民眾,第一反應就是先把氣出在警察和檢察官身上,大喊「警察冤枉好人」、「司法不公」,試圖捍衛自身清白。但調查犯罪行為本來就是刑事訴訟法內規定的工作項目之一,加上有人報案、警察和檢察官不認識雙方當事人、執法人員得秉公處理,就算明顯看起來是被冤枉的,還是得照程序來走,等調查完發現是被誤會或遭人冤枉,同樣會因為罪證不足無法起訴,不會有任何刑事責任,只是過程這段可能讓人感到困擾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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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問並非有罪,老實回答並留意自身權益!

刑事訴訟法第95條

  1.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1. 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2. 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3. 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4. 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2. 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

刑事訴訟法第96條

  • 訊問被告,應與以辯明犯罪嫌疑之機會;如有辯明,應命就其始末連續陳述;其陳述有利之事實者,應命其指出證明之方法。

 

  被叫去訊問的被告常常很擔心,自己什麼都不知道,就算警察問什麼可能也說不出來,因為事實跟對方所說就不一樣。但執法人員想知道的就是事實及真相,只要把自己知道的一切和心中所想老實交代就可以了,不知道就說不知道、不想說也能拒絕回答。

  在刑事訴訟法上關於訊問的規定也有特別提及,如果被告想要辯解、希望幫忙調查證據,無法拒絕。所以如果是被誤會是小偷而訊問,就可以要求調閱店內監視器、清點商品庫存、詢問其餘店員等來證明自身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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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問的警察局或地檢署在外縣市,非去不可嗎?

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一項

  • 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被告有時候並非不想接受訊問,而是因為路途太遠,真的被告可能只是幾千塊的罰金,請假跑一趟還要煩惱車費、被扣薪水這類問題,訊問次數一多損失掉的金額也許會破萬也說不定。但就算請假去訊問很虧,但又不能白白被告這該怎麼辦呢?

  如果是警察局、派出所的訊問,警察通常也不會惡意為難,只要在電話裡把大概的狀況交代清楚,原則上都是能過關的,並要求把案件轉移到您所在縣市的地檢署,儘管這還是不能避免請假,但至少可以省下大老遠跑去外縣市的車錢和時間。

  萬一是被起訴在外縣市的地檢署,同樣也可以請求一送到所在地地檢署來偵辦,因為最後萬一案件被起訴了,依照刑事訴訟法第5條規定,也只有被告住居所地的法院有權處理案件。雖然這麼規定最初的目的是為了方便證據調查(檢察官不用為了證據大老遠跑到外縣市),但也可以阻止一些因為想給人帶來困擾,連小事情都想提告之人。

  還是建議不要因為距離太遠或認為自己無罪就擅自決定不接受訊問,就算事情再小都還是刑事案件,檢察官還是得依規矩來處理。擅自決定不出庭或乾脆不理會,可是會被拘提或通緝的,如果不希望事情鬧得這麼大,還是盡量配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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