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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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人頭帳戶者是否需對所有詐騙金額負責? 本文分析民法第185條相關規定及司法實務見解,說明僅提供人頭帳戶者,僅需對匯入其帳戶的金額負責;若與詐騙集團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則需對所有詐騙金額負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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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繼續談論準據法問題。我國規範涉外民事案件應適用的法律之法為:《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在契約關係,首應取決於當事人約定。在侵權行為案件,則首先應取決於侵權行為地。依據實務見解,侵權行為或行為之結果橫跨各國,則各國均算是行為地。本件有部分行為發生時,原告人在臺灣,因此可以適用臺灣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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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的中國時報A6版有一則新聞報導,內容説到在一件「精舍命案」中,原先以證人身分接受檢察官訊問的某位藝人,已經轉變成被告。這究竟是怎麼回事呢?本篇短文提供解說。
在歷史上,「名份」決定了一切,例如嘉靖皇帝為了確立自己的地位,不惜 打壓大臣、強行改變宗法。然而,在現代法庭上,「被告」只是程序上的名稱,並不代表錯誤或敗訴,案件的勝負仍取決於 證據與法律依據。即使有人對程序名稱不滿,也無法像古代帝王般 碾壓法庭,強迫改變制度,法律仍會依法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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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人小萌-avatar-img
2025/02/17
Yang Sir楊助理-avatar-i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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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您的分享❤️
Yang Sir楊助理-avatar-i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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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者
2025/02/18
旅人小萌 不客氣喔
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1款所稱「罪名之告知」,其屬想像競合者,重罪與輕罪之數罪名,都要告知;至如為法規競合之情形,則被排斥適用(如被吸收)之罪名,因為無礙於被告訴訟防禦權之行使,所以沒告知也不違法。
當事人原諮詢多位律師都認為事證明確而建議他認罪、和被害人和解,往緩起訴的方向爭取。 但是當事人和陳律師討論後,認為有諸多疑點,建議當事人採取否認犯罪的答辯策略,最終經過地檢署調查後獲得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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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開庭後,忙碌中,經過一天不禁悲從中來……😭剴剴生前受盡折磨,如今卻要被刪減大量的法醫鑑識照片….. 這次開庭,感覺過了一個農曆年,整個情勢有了變化—— 1.押解嫌犯的囚車提前於12:55進法院 2.法官的態勢明顯不同於113年12月25日開庭的堅決 3.被告辯護律師團一派輕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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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lu Lin-avatar-img
2025/02/11
現在的世道,法律根本無法保護善良的平民,有錢有勢就能壞事作盡也不會受到處罰😢
提到跨國逃稅,現代人最熟悉的可能就是俗稱肥咖條款的《海外帳戶稅收遵從法》了。這個2010年由美國制定的法案,要求全球的金融機構必須向美國稅務機關申報美國公民的海外帳戶資訊,否則這些金融機構將面臨高額的懲罰性預扣稅。 不過,兩千年前也曾發生過一件透過跨省進行的逃稅交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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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莊小昕-avatar-img
2025/01/31
謝謝老師分享!今是昔比!
檢察官與法官的違法行為是司法體系中的重大問題,常見的違法行為包括隱匿證據、篡改事實、選擇性解釋證據以及不當法律適用,這些行為直接損害了案件的公正性,破壞了司法的公信力。為了避免司法腐敗,必須強化司法監督機制、提高透明度並加強法律責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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