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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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續前一篇「車禍調解談成了法院卻說不能執行?從法院不核定案例看調解怎麼寫才對」,這篇討論當法院不核定調解,該怎麼辦?調解還有法律效力嗎?可以拿去刑事程序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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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糾紛案例分享:當事人簽署代辦合約及本票後反悔,業者要求支付違約金。律師團隊主張合約為定型化契約且違約金約定違法,成功讓法院認定合約無效,業者無法以本票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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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交友詐騙案例分享:協助提領虛擬貨幣獲判無罪!本文分享一起網路交友詐騙案例,當事人遭詐騙集團成員以甜言蜜語詐騙數百萬元,後續又協助提領虛擬貨幣而遭起訴。透過詳細的對話紀錄分析與身心科診斷證明,成功證明當事人主觀上並非參與犯罪,最終獲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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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網友在我寫的《傳聞法則的例外》一文下留言提問,問題很有意思,也頗有深度,大致如下:「如果被告因為虛榮心或面子,誇大自己犯案(但實際上被告根本沒犯案),這種陳述算是傳聞證據嗎?」 這個問題牽涉到兩大主題:自白的證據能力 與 傳聞證據的適用範圍。以下我嘗試用簡單清楚的方式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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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求職遭詐欺集團利用,帳戶被作為人頭帳戶收取贓款,遭起訴幫助詐欺、洗錢罪。律師積極與被害人和解,爭取緩刑,最終法院採信律師說法,成功給予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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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案件事實均經適當調整、非客戶實際狀況) 1️⃣案件狀況: 當事人遭以「假檢警」等方式詐欺120萬元餘,後面發現被詐欺時緊急到警察局報案,但後續發現金額都已經遭提領完畢。在刑事偵查過程中,人頭帳戶均不起訴,但在車手、收簿手等上游詐欺集團成員部分則是陸續偵查或是遭判刑。 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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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人頭帳戶者是否需對所有詐騙金額負責? 本文分析民法第185條相關規定及司法實務見解,說明僅提供人頭帳戶者,僅需對匯入其帳戶的金額負責;若與詐騙集團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則需對所有詐騙金額負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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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繼續談論準據法問題。我國規範涉外民事案件應適用的法律之法為:《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在契約關係,首應取決於當事人約定。在侵權行為案件,則首先應取決於侵權行為地。依據實務見解,侵權行為或行為之結果橫跨各國,則各國均算是行為地。本件有部分行為發生時,原告人在臺灣,因此可以適用臺灣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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