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上週去教召,同梯對律師有好多疑問,休息時間筆者彷彿是小隊輔,分享了好多律師有趣的故事。
例如,朋友曾經被警察臨檢時,警察說他是警察,懷疑車上有毒品,請朋友下車,他要搜車。朋友趕快打電話給筆者。
筆者好聲好氣地問警察:「請問是哪邊讓你有懷疑呢?」
警察說:「律師,你朋友整個就很可疑,一臉有問題」
筆者:「他臉長得醜我不怪他,但你沒有說出你懷疑的點在哪啊」
警察:「他剛剛開車的時候看起來很慌張啊」
筆者:「慌張不代表就有毒品,我朋友本來就剛學開車,緊張是自然的,先生你還是沒有講到底哪裡有毒品,而且依據刑事訴訟法,你在沒有搜索票的時候,是不能搜車的」
警察:「好的,先生,你可以走了。」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規定,有以下6種情況時,警察可以在公共場所及可以合法進入之場所查驗身分:
指的是當員警必須要依照客觀的情況認定犯罪嫌疑,不能單單靠主觀臆測或「用猜的」就可以臨檢,員警應該要能具體指出哪邊有問題,例如實務上常見的是嫌犯看到警車掉頭就跑、看到嫌犯丟棄不明物體且精神恍惚,就有可能是毒犯。
員警臨檢時,要明確告知自己的身分,以及臨檢的理由,如果員警講不出理由來,民眾當然可以拒絕臨檢。而且,如果員警強行拘留民眾,不讓民眾離開,員警也很可能會觸犯刑法妨害自由罪。
然而,部分老派警察作風強悍,若直接拒絕,很可能被警察胡亂編個理由帶回警局留置,因此建議各位小夥伴記得要以錄音、錄影的方式,紀錄警員編號自保,並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要求警員做成異議書,若不幸仍遭逮捕,記得可以打電話給法律扶助基金會請求律師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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