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刑事案件發生後,警察好不容易將被告移送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即會在偵查階段中,對被告進行訊問。而在檢察官起訴後,案件就會繫屬在法院,法官在開庭時亦會對被告訊問之,並由書記官作成筆錄。訊問被告為的就是,可以從被告的口中直接地得到案件發生的經過、有沒有冤枉被告的地方,以作為證據方法的來源之ㄧ,好讓檢察官或法官知道應該適用哪一條法條來起訴或判決,或是還給被告一個清白。而司法警察(官)對被告所做的為「詢問」,雖然名稱不同,但仍準用「被告之訊問」的相關規定(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2)。常常有民眾問到「我去應訊的時候要注意什麼?」,全都寫在文章裡頭了!
壹、人別訊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