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綱:
1.維持率新規定
2.維持率不足時怎麼辦?六個方式
3.結論
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操作辦法第11條規定修正案,112年7月27日 起施行。
根據「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第39條,有關各授信機構對於客戶開立信用交易帳戶條件的規定,例如「委託人本人於同一證券商之信用帳戶內,擔保品價值超過整戶擔保維持率130%的金額。」可視為財力證明。
基於平衡考量,將不限用途款項借貸帳戶內,擔保品價值超過整戶擔保維持率130%的金額納入財產證明範圍,以供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帳戶的展延、額度變更或續約時使用。
現況一般續約要補回維持率166%以上,即當時核定市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