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03|閱讀時間 ‧ 約 24 分鐘

人權的真正意義

以前曾經讀到:「一個人的自由,以不侵犯到他人的自由為範圍。」這其實表示真實的自由還是受到社會人我之間的分際,而呈現受限的狀態。

同樣的,「一個人的人權也以不侵犯到他人的人權為範圍」,這在某些程度也表明人權是受限,特別是當他侵犯到他人的人權以後,人權勢必受到限制,甚至取消,不然政府就沒有權力把侵犯人權的加害者,經由法院判決,關進監牢。

如果沒有「人權是受限的」這個概念,至少有三個地方是違法的,一個是學校、一個是軍隊、一個是監牢,因為這三個地方都是透過義務或法令、帶著強制的規定或判決,讓你自動到這三個地方,如果真的要講人權,那是可以拒絕去學校就學、拒絕入伍當兵或到監牢服刑的,可見得為了社會制度的正常運轉,也就是個人學習、保衛家園和犯罪受到懲罰,有些人的人權是受到限制的。

在就學這件事上,知識的普及率牽涉到個人未來的生活品質和對於社會制度的識讀、了解和融入,特別是對於政府施政和法律的理解,國家期盼國民能成為一個現代公民,為了達成這個目的,國家勢必要強制國民接受教育,限制個人的人權。

而在服兵役這件事上,基於保家衛國對於一個國家人民的重要性,勢必要以法律強制國民服兵役,學習作戰技能,變相的也限縮了部份人權。

至於監牢服刑則是犯下了違法亂紀的罪行,基於對受害者的正義要求、犯錯必須負責的社會共識,由政府代行,透過法院判決,最終做出符合受害者冤屈、社會正義的共識,讓加害人為所做所為付出當付出的代價,在這個過程當中,加害人因為嚴重侵犯受害者的人權,甚至殘忍剝奪性命,導致加害者的人權被法律大部份剝奪(有期徒刑)或完全剝奪(死刑),就看他們犯罪輕重、社會影響及有沒有泯沒人性?

基本上人權是為人而設立的,所有判決的標準應該是以人性來衡量,就拿「捷運鄭捷無差別殺人案」來看,沒有個人恩怨、純粹是個人情緒、為了發洩對社會的不滿,然後拿起刀來屠殺無辜路人,這種無端殺人、泯滅人性才是他被完全剝奪人權、執行死刑的原因。

至於「可教化」基本上是一個假議題,首先能不能教化可以從他進出監獄幾次可以看出,第一次犯案或許還有可教化的理由,因為不知道他還會不會犯下一次?就殺人這件事來說,可教化表示他還是一個人,有懺悔之心,所以死刑變無期、無期變有期,著重在犯人不會再犯的未來性,等於說當下被害的受害者就白死了,這還不包括多多次犯案以後你還說他可教化,這樣的法官或人權團體或許才是真正需要教化的人。

再來就是「少年事件處理法」變成「未成年惡意犯罪安全網」這件事,我的看法還是用人性當標準,只要惡行重大、違反社會風俗的嚴重犯罪事件,犯罪當事人即使未成年,還是需要採用視同成年的作法,這跟他的年紀無關,而是跟他的所作所為有關,而且這麼小就這麼窮惡凶極,動不動殺人放火、視法律、社會於無物,如果再給他減刑、然後將前科抹掉,監獄的教育感化作用又沒辦法發揮功能,將來從監牢出來以後,我們的社會是不是又多了一顆不定時炸彈,而且這顆炸彈還是隱形的。

在教化功能還沒辦法達成預期目標之前,治標的方法就是將違反人性的罪犯繩之以法,該怎麼判!就怎麼判!一個少年罪犯,只是去處理乾妹和別人的口角,事情本和自己無關,只因為一言不合就拿出蝴蝶刀,在校園裡面將另一個學生殘忍殺害,刀刀致命,這樣沒有人性的行為,即使是未成年,我都覺得死刑不為過,更何況是無辜受害的被害人和家屬。

政府的角色本來就是代替人民行使政治的功用,施政需要以民為主才是民主國家的常態,如果站在受害者家屬和社會共識的前題下,「可教化」和「未成年」是不是可以成為一個人為自己行為負責到底的保護傘?對於那些黑幫利用未成年幹下一些泯滅人性的社會案件,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來規避責任,是不是要加重其刑,甚至和未成年罪犯視同一樣,等於說背後教唆的和殺人的同刑議處,先把背後的「藏鏡人」除掉,這其實就叫「釜底抽薪」。

如果一個站在保護未成年的法律,最後變成保護未成年罪犯的安全網,我們是不是要徹底思考「惡法殺人」這件事的嚴重性,重大犯罪事件的未成年罪犯,真的不能揭露資料,讓社會了解始末?如果國外人權國家開始用例外,最後等同成人來議處,我們還是繼續堅持「人權至上、沒有例外」?還是「少年事件處理法」乾脆改名叫「保護未成年犯罪絕對安全網之人權無限上綱處理法」,這樣比較名實相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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