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新聞,NET跟基隆市政府的事情吵翻天了,黑哥湊個熱鬧隨便寫一寫。這件事可從很多方面看,黑哥就從法律方面來講一講吧。
簡單說,市政府跟大日公司簽約,讓大日公司營運東岸停車場。結果大日公司這個「二房東」又跟NET簽約10年租,租裡有寫大日如果喪失東岸停車場經營權,跟NET的約也自動終止。NET在租期間往上蓋了二到四樓。
但大日公司後來喪失經營權,市府現在要把整個停車場包括二到四樓收回去。NET卻說二到四樓產權是他的,不可任意收走。市府就派警力直接破門進去啦。
幾個跟法律有關的點講一講。黑哥沒很仔細查所有法律規定,促參法什麼也不熟,只看民法概念分析,沒有很嚴謹,你各位隨便看看就好。
產權產權,什麼是產權?報章媒體用產權,可以指涉很多種不同法律權利,黑哥也無意說這個用法不好,本來就不是什麼事情都要用法律用語來講。但追求精確一點,NET這爭議吵的是法律上講的「所有權」。所有權是物權中最大的權力,所有權人有使用、收益、處分、變更之權,還可排除別人干涉。
第 765 條
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
白話說啦,就是當東西是你的,只要不違法,你愛拿來幹嘛就幹嘛,別人管不著,也不能影響你要怎樣用。那我要怎樣可以取得一個物的所有權呢,一個當然是人家移轉所有權給你,叫做「繼受取得」;另一種就是不依賴人家的權利,直接依法律規定或因你自己做出來或是蓋出來一個物,取得所有權,這叫「原始取得」。
再來啦,下一個要考慮的是NET東岸停車場第二到四樓,可不可以是所有權的標的?或白話講,一樓是別人的,我蓋上去的二到四樓可以變成另一個「不動產」嗎?
嘿嘿,搞不好還真的可以。黑哥告訴你為什麼。
看法條,
民法811 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
在既有的建築物上或旁邊蓋東西,通常啦,會變成建築物的一部份。這叫做附屬建物。But!一旦你加蓋的部分,有「構造上」與「使用上」獨立性,這時候他就成為一個獨立的「物」你就可以原始取得所有權啦。
什麼叫構造上與使用上獨立性?構造上獨立就是說你這建物有用屋頂或牆跟建物其他部分隔開,使用上獨立,通常就是看有沒有獨立的出入口啦。聽起來很抽象是不是?沒關係,來,黑哥跟你說,公寓大樓應該有看過吧?公寓大樓雖然是一整棟房子,但分割成一戶一戶隔開,你回家也不用經過鄰居家門,這就叫做有構造上跟使用上獨立性。
回頭看東岸停車場二到四樓,應該是有構造上獨立。那使用上獨不獨立?就看今天去二到四樓,是否一定要經過一樓,有無自己的出入口啊。至於這出入口是不是在市政府土地上,不會影響二到四樓是否獨立的判斷,因為現在是看二到四樓跟一樓之間的關係。
黑哥看到照片說設計上是有另外出入口。按照這樣,二到四樓是有可能成為獨立物,可以有另外的所有權。
假設,先假設啦,二到四樓已是獨立物,不只是附屬建物。下一個問題就是誰有所有權?
上面有說到,如果這個物是你創造的,可以原始取得所有權。而法院之前有說過,碰到建築物的時候,要看誰是原始建築人,由原始建築人取得所有權。這個原始建築人是誰呢,是用「出資人」、或是承攬契約的定作人(我委託你蓋房子,房子蓋好是我的而不是被委託的人)來看,而不是單看行政上登記的「起造人」。
如果是合建契約,很多人出地出錢,那可能誰是起造人會比較重要,但一般看出資人的比較多。
這也是為何NET堅稱他出資,他因原始取得享有二到四樓的所有權。理論上是有可能這樣解釋啦。
只是喔,這件還很複雜,不知當初NET往上蓋時,有無跟大日或市府另外簽過什麼。要是可以解釋成市府是實質上的「定作人」,是否市府才是原始取得所有權?
假設變成市府委託大日蓋,大日又轉委託給NET,這種關係可能還是市府會是原始建築人。你說如果定作人沒有出資,這時候怎麼辦?
那就很複雜囉,有的法院認為這時還是實際出錢的人取得,有的認為要看土地是誰所有,材料誰出等等事情來判斷。
事情是不是這樣,黑哥也不知道。只能說是有可能性NET會取得所有權。
你可能要說了,黑哥,那這樣不是我去租個房子,再來亂加蓋,蓋出來就變我的。這合理嗎?
但是要知道啊,你去人家土地或房子上亂加蓋,這是侵害別人所有權的行為,人家可以叫你拆掉跟賠償的。常聽到人家說的「拆屋還地」訴訟,就是打這個。這件會不會弄到拆屋還地?看起來是不會啦,基隆市府想要直接把二到四層收走給微風用的樣子。
第 767 條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再說契約關係,網路上照片看到,2021年大日跟市府簽的約有表示建物所有權是市府,NET也簽了合作同意書表示願遵守契約規定。可能這會影響建物所有權的判斷。
但即使二到四層所有權還是歸屬NET,NET恐也須移轉建物所有權並交付佔有給市府。要主張依據其所有權,得排除市府進入,說不定有可能有權利濫用問題哩。
但這都要看契約全部條文怎麼寫啦。
不過啊,市府讓警察去開門,自己進去這事情,恐怕還是有點法律問題。你想想啊,一般人碰到房客甚至二房東租出去的房客不走,能夠自己換鎖嗎?怕引法律問題上身,黑哥勸你最好是不要喔。通常都要等到法院判決下來才能處理啦,除非你簽約時就有接受強制執行條款而且有去公證才行。 更何況要是所有權還是別人的,就算人家有契約說要移交給你,你也不能自己進去占呀。
市府這邊沒經過法院就強行進去,有沒有合法的基礎呢。促參法有一個強制接管規定,但看起來不大像,黑哥也不熟,就不亂講。民法上可否主張自助行為?黑哥是覺得不容易啦,所以勢必還有得吵。
但是可以猜測市府為何想早點進去,把場地移交給微風。因為若現在不給微風,除了賺不到錢,搞不好還要賠微風一筆。強行進去,可能以後需要賠一點給NET,但也不一定,難講。兩相考慮,不如自己硬幹了。
所以啊,黑哥覺得,現存資訊看來,NET是有機會有二到四層的所有權,但最終多半還是要還給市府,多拖時間搞不好還要賠市府。只是法院還沒判,市府就自己硬闖,法律上還是多少有瑕疵啦!奇怪的是,當初NET往上蓋時,基隆市府跟大日到底是怎樣安排的,怎麼會蓋了也營運了這麼久,還沒讓NET去作第一次所有權登記?到底在做什麼,很難理解。
不過,這件現在資訊還太少,就繼續看下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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