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股重案組]Case No.3,廣明美國反壟斷案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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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啦,黑哥之前講完廣明案件的前因後果,現在回頭來看看案件進行中,同時間廣明母公司廣達是怎樣說法。你要是有懂一點法律,或跟黑哥一樣,有看過美國判決內文,就會知道,一個這麼大台灣上市公司,也是跟你亂扯亂講,還不是沒在怕。結果,做這麼多損害公司跟股東利益的事情,搞到輸的一屁股,出來騙幾句是為了捍衛股東及公司權益,還有一堆投資人出來挺。不問是非,也搞不清楚情況,給人賣掉還幫他數錢就是這樣。為何花在法務身上這麼多錢還無法阻止?這個問題,你看看台灣金管會、證交所那麼多專業人力,有對公司治理發揮什麼監督作用不就知道了?台灣就是這種愚蠢、和稀泥、毫無見識卻一點不自覺,被人玩得團團轉的股民太多,騙子都不夠用了!

所以黑哥跟你說,不要以為台灣上市公司就安全,就以為金管會會幫你把關。

好啦,黑哥之前講完廣明案件的前因後果,現在回頭來看看案件進行中,同時間廣明母公司廣達是怎樣說法。你要是有懂一點法律,或跟黑哥一樣,有看過美國判決內文,就會知道,一個這麼大台灣上市公司,也是跟你亂扯亂講,還不是沒在怕。所以黑哥跟你說,不要以為台灣上市公司就安全,就以為金管會會幫你把關。

美國訴訟程序一審回顧

回頭說一下,前一篇就講了,聯合行為是整體的犯行,法律上跟你有沒有直接銷售給HP,本身就沒多少關係了,照樣能夠成立違法行為而要賠償。而且歐盟程序的證據,加上美國訴訟的新證據,都已經很明確廣明就是有參加聯合行為。記得嗎,歐盟程序就找到廣明的內部信件顯示廣明在跟其他廠商聯合定價,美國程序還更嚴重,甚至有一封Email標題叫做「聯合定價」(Price Fixing),由廣明寄給飛利浦建興,討論光碟機價格,根本只差沒有把違法寫在臉上了。還有一封,是寫給其他廠商在某家星巴克碰面,理由是因為跟HP總部很遠,比較不會被發現。

這些證據根本就夠在訴訟裡把廣明打死了。而且啊,廣明這邊,還根本沒提出什麼有利證據,涉案的人,都引用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表示因不自證己罪,拒絕回答。本質上也跟認罪差不到哪裡去啦!

最後,廣明律師在結辯的時候,還說「我不會花任何時間來爭論共謀聯合行為是否存在,或是廣明是否參與其中。」跟自己承認已經基本上一樣了啦。

廣明一審後的聲明

結果廣明說什麼?2020年1月5號的聲明說,

於本案宣判前,美國司法部及中華民國公平交易委員會均在事實上認定本公司及子公司Quanta Storage America, Inc.並無違反美國或我國之不公平競爭法而無任何處分行為。本公司及子公司Quanta Storage America, Inc.亦在本案中向陪審團提出本公司僅為Sony Optiarc Inc.之代工廠商,於事實上係由Sony Optiarc Inc.購買本公司及子公司並銷售至HP,與本案中的其它被告公司直接與HP進行交易之商業模式明顯有所不同。就HP向法院申請之三倍懲罰性賠償,本公司於審後階段(post-trial)依相關前案判決向地方法院法官主張其相對應之聯邦法係補償性質而非懲罰性質。同時,依據本案事實與本公司之情勢,該三倍補償性賠償殊無適用。本公司對地方法院法官就法律適用之違誤深表遺憾。本案於一審程序已正式結束。本公司將依美國聯邦訴訟法程序依法向聯邦上訴法院提出上訴,以維公司與股東權益。

廣達這在說啥?大致上講三件事情:

1. 本案之前在司法部跟我國都沒有受處分,所以我是沒有違反相關法令。

2. 我只是代工廠商,跟其他人不同。

3. 本案情形,三倍金額賠償應無法適用。

第三點很法律,先不說,有看前面兩篇的看倌,就會知道,這三點根本都是鬼扯!

第一,所謂之前沒受處罰所以證明沒違法的說詞,根本站不住腳。你先看啊,美國司法部沒有採取刑事行動,或台灣公平會沒罰他,不代表民事就不會有事,因為舉證責任不同!司法部的說法,也是「證據不足」,所以沒採取行動,而不是不認為廣明有違法。當然啦,你會說,應該是國家要證明廣明有罪,所以沒足夠證據證明,就不能說他違法。一般情況是這樣沒錯,你看訴訟中顯示的證據,廣明員工很早就一直與其他廠商,進行聯合定價,而且根本就很清楚是違法行為!內部信件標題都寫了Price fixing,還寫約其他廠商在某家星巴克碰面,就是怕被HP發現。鐵證如山的情況,連廣明律師在訴訟中辯不下去,都根本是自認了。這種情況,廣明還有臉拿前兩次沒事,出來講自己沒違法?

同樣,第二點也是完全鬼扯。

廣明是在歐盟裁罰程序、美國訴訟程序都主張他只是代工廠商,沒有跟HP直接交易,跟其他人不同。但是一樣,先不說他有沒有直接跟HP交易這件事,在聯合行為判定根本不重要,只要你有參與就算。你實際上,證據就是顯示廣明根本從頭到尾,都在搞聯合行為,搞到律師都沒話可說,還在重訊講你是代工廠商代工廠商,所以沒違法。根本就是欺騙股東跟投資人!

不過這還不夠喔,到第二審出來,廣明發的新聞稿更是不要臉,鬼扯一通!

美國訴訟程序二審回顧

廣明上訴理由是啥,主要就是講

1. 如果不是HP自己去買光碟機,而是HP子公司買,那HP應該沒有權利(當事人適格)在美國起訴他,這是因為HP專家證人計算基礎包括傳聞證據、HP採購主管,已承認是HP海外子公司採購光碟機、還有其他一些主張。

2.本案情形,三倍金額賠償應無法適用。

那二審法院怎麼回?

第一點,法院就說表示,他不需要處理廣達主張HP本身不能在美國起訴這件事,因為原審在事實上就已有充分證據顯示HP自身有直接跟廣達買,而廣達提的三個點,根本是錯了。首先,HP專家證人計算基礎含有傳聞證據這件事,在一審就被法官駁回過,而一審法官本就有很大權限決定是否採納證據,二審法院是法律審,沒事不會去挑戰。而且,美國聯邦證據規則第703條,很明確允許專家證人基於個人觀察的資料,做出判斷。個人觀察資料,也不必然需要呈現在法庭中,因此本就不會被傳聞法則排除。更何況,不是HP買的部分,專家證人也說排除了,廣明也沒主張證人不能依據銷售資料判斷。第二點,所謂HP銷售主管承認是由海外採購一事,根本是廣達曲些證人的證詞,實際上對方沒這樣講,而是表明他不確定。

而三倍賠償金額,是法條明確的規定。所以廣明上訴,是全部受到駁回。

法院說明廣明上訴的三個主張,都是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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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明二審後的聲明

結果你猜廣明怎麼說,這個聲明,實在是太不要臉了,黑哥先給你貼出關鍵部分,再來一段一段解釋。2020年6月7日,廣明的二審敗訴後的聲明稿如下:

廣明對第五上訴巡迴法院避重就輕之判決理由以及該判決與其它上訴巡迴法院見解之差異造成美國法令遵循之無從性深表不認同。同時,廣明也認為第五上訴巡迴法院合議庭判決書也就「上訴卷狀」的理解顯有錯誤。因此,本公司將與委任律師討論後,依第五上訴巡迴法院內部法令與規範(Rules and Internal Operating Procedures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ppeals for the Fifth Circuit)第四十條提交「複審請願書」(Petition for Rehearing)以及「聯席更審」(Rehearing En Banc)之請求。即使美國第五上訴巡迴法院之程序耗盡,本案的性質仍有上訴至美國最高法院的可能性。
由於本公司從未直接與惠普(「HP」)有任何直接交易,本公司僅在2003到2009年間銷售本公司產品至索尼(新力)及菲力普公司的美國海外組裝廠,由其它被告直接銷售予惠普全球各地之分公司之情況有所不同。
由於本案件之事實與Motorola Mobility LLC v. AU Optronics Corp具有高度的相同性,本公司引用第七巡迴上訴法院在Motorola Mobility LLC v. AU Optronics Corp乙案所為之理由向第五上訴巡迴法院主張:「本公司在美國境外製造之產品並銷售至美國境外,爾後透過HP美國境外子公司採購至美國境外組裝,再由HP美國公司購買售給美國消費者」之情勢並不適用美國反托拉斯國內法。因此,這類的間接銷售模式不符合外國貿易反托拉斯改進法(Foreign Trade Antitrust Improvement Act;FTAIA)之例外要件。
然而,第五上訴巡迴法院合議庭判決書撰寫法官避重就輕,並未就Motorola Mobility LLC v. AU Optronics Corp乙案可合適用之理由進行討論,僅以證據法之理由判定HP專家證人之證詞對於銷售產品之可信度足令陪審團作出判決。
換句話說,廣明要求惠普將損害賠償之計算「基礎事實」作出說明;這些基礎事實多半由實體採購清單為證。由於惠普的一般證人於一審開庭過程中提供之證詞已有涉及陳述不實之慮。因此,廣明依照證據法之定要求專家證明就其計算之「基礎事實」一併作出說明。廣明於上訴中主張,由於一審開庭過程中,惠普的專家證人並無揭露任何美國惠普或美國海外公司發給任何其它被告或廣明之訂單或訂單數字。進一步,廣明在交叉詰問時,惠普的專家證人也無揭露任何受收資料來源之對象為誰。廣明主張這種非經揭露基礎事實之情況導致專家證人可以在不揭露基礎事實的情況下將惠普的損害賠償灌水至1.76億美元。
傳統上美國上訴巡迴法院係為法律審;在忽略「基礎事實」並未被一般證人建立的情況下,第五上訴巡迴法院合議庭判決書允許專家證人可夾帶未經揭露的「基礎事實」進入損害賠償計算係在規避廣明對於本上訴案提出的法律主張:間接銷售模式不符合外國貿易反托拉斯改進法(Foreign Trade Antitrust mprovement Act;FTAIA)之例外要件。
而在這樣的情況下,第五上訴巡迴法院合議庭判決書卻僅以幾行篇幅認為惠普的專家證人所提之1.76億美元損害賠償仍可依照美國證據法作為「可採信之證據」(Admissible Evidence)。
針對媒體報導,廣明敦促美國第五上訴巡迴法院尊重中華民國法律適用之國際禮讓遭法院駁回之事,由於廣明是中華民國登記與註冊之公司,惠普仍需取得美國法院終判確定之文件並依中華民國民事訴訟法相關法令規定與中華民國法院判決確定後方能執行。由於惠普的一般證人於一審開庭過程中提供之證詞已有陳述不實之慮,加上法院對於本公司主張中華民國法律適用之國際禮讓於不顧,故本案是否有違我國依民事訴訟法判決互惠承認之事仍有「是否許可執行」之疑慮。因此,本公司仍將依美國法律訴訟程序進行救濟,若仍無法得到公平之審判,本公司亦將透過中華民國之司法程序來捍衛公司及股東的權益。


有看懂嗎?是不是很難懂,來,黑哥帶你一段一段看:

廣明對第五上訴巡迴法院避重就輕之判決理由以及該判決與其它上訴巡迴法院見解之差異造成美國法令遵循之無從性深表不認同。同時,廣明也認為第五上訴巡迴法院合議庭判決書也就「上訴卷狀」的理解顯有錯誤。因此,本公司將與委任律師討論後,依第五上訴巡迴法院內部法令與規範(Rules and Internal Operating Procedures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ppeals for the Fifth Circuit)第四十條提交「複審請願書」(Petition for Rehearing)以及「聯席更審」(Rehearing En Banc)之請求。即使美國第五上訴巡迴法院之程序耗盡,本案的性質仍有上訴至美國最高法院的可能性。

這一段是很法律的點,基本上,就是說美國每個法院見解不同,需要最高法院統一一下。美國最高法院,跟台灣不同啦,他是不會每個案子上訴就收,而是要統一見解重要性,或憲法問題,才會收。基本上很難啦。這一段寫的,好像隨便可以提一樣,其實很難啦。就像很多台灣上市公司,官司打三審定讞打輸了,還在那講可以提再審救濟。是啦,你提是可以提,但現實上根本不會成功。而且還有些什麼「美國法令遵循之無從性」之類狗屁不通的中文,這一段,很容易誤導投資人。

由於本公司從未直接與惠普(「HP」)有任何直接交易,本公司僅在2003到2009年間銷售本公司產品至索尼(新力)及菲力普公司的美國海外組裝廠,由其它被告直接銷售予惠普全球各地之分公司之情況有所不同。

再來這一段,前面講過了,按法律,他有沒跟HP公司交易都有可能構成違法,他這個防禦,是沒有意義。而且啊,重大訊息記者會上還在說因此不可能參與圍標聯合行為,拜託,鐵證如山,廣明從頭到尾清清楚楚就是在搞聯合行為,而且對於有認定聯合行為這事情,廣明根本連上訴都沒有,所以沒的打了。結果到二審打輸,你還在講沒有直接交易所以沒聯合行為?

由於本案件之事實與Motorola Mobility LLC v. AU Optronics Corp具有高度的相同性,本公司引用第七巡迴上訴法院在Motorola Mobility LLC v. AU Optronics Corp乙案所為之理由向第五上訴巡迴法院主張:「本公司在美國境外製造之產品並銷售至美國境外,爾後透過HP美國境外子公司採購至美國境外組裝,再由HP美國公司購買售給美國消費者」之情勢並不適用美國反托拉斯國內法。因此,這類的間接銷售模式不符合外國貿易反托拉斯改進法(Foreign Trade Antitrust Improvement Act;FTAIA)之例外要件。
然而,第五上訴巡迴法院合議庭判決書撰寫法官避重就輕,並未就Motorola Mobility LLC v. AU Optronics Corp乙案可合適用之理由進行討論,僅以證據法之理由判定HP專家證人之證詞對於銷售產品之可信度足令陪審團作出判決。
換句話說,廣明要求惠普將損害賠償之計算「基礎事實」作出說明;這些基礎事實多半由實體採購清單為證。由於惠普的一般證人於一審開庭過程中提供之證詞已有涉及陳述不實之慮。因此,廣明依照證據法之定要求專家證明就其計算之「基礎事實」一併作出說明。廣明於上訴中主張,由於一審開庭過程中,惠普的專家證人並無揭露任何美國惠普或美國海外公司發給任何其它被告或廣明之訂單或訂單數字。進一步,廣明在交叉詰問時,惠普的專家證人也無揭露任何受收資料來源之對象為誰。廣明主張這種非經揭露基礎事實之情況導致專家證人可以在不揭露基礎事實的情況下將惠普的損害賠償灌水至1.76億美元。

這兩段訊息很多,說的就是美國二審法院認定的內容。但是基本上同樣是不合實情。

你要注意喔,一審的時候,廣明主張的這件事,「本公司在美國境外製造之產品並銷售至美國境外,爾後透過HP美國境外子公司採購至美國境外組裝,再由HP美國公司購買售給美國消費者」,根本沒提出自己的證據,而是只有挑戰HP提出的證據。

實際上法院還很清楚講了,而是證人依賴HP銷售資料去作出結論,本來就是證據法允許的,而且廣明方對依賴HP銷售資料也沒意見啊。廣明方有意見的,只有在專家證人詢問中對交易中是否HP海外子公司採購一個問題,去主張有依據傳聞證據。你要是有看強尼戴普訴訟,就會知道,問專家證人的時候,就是兩方輪流問,沒問問題的一方若覺得有意見,就會提出挑戰說不能問這個問題或不能採納這個回答。廣明就是在這個環節,提出抗議,結果被直接駁回了。然後又就挑這個問題的毛病來上訴,但也沒辦法指出對方依賴的資料有何問題。最大的問題是,你廣明根本提不出反駁的證據,只會挑別人證據的毛病,那當然是打不贏。

美國法院很清楚講,廣明挑戰的點,根本不正確,法律上站不住腳,且廣明除自己沒提出證據外,也沒有挑戰專家證人可以依據原告HP公司的銷售資料形成專業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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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一點很重要,美國聯邦訴訟規則第26條就定得很清楚,專家證人作證前要把書面報告跟參考資料都給對造,而且早就給廣明了。訴訟中HP的專家證人也講了,她是依據HP給她的銷售資料去算,而這些資料也給廣明了。你猜猜,廣明有沒抗議沒收到這些訴訟資料?當然沒有!所以什麼並無揭露「基礎事實」的說法,根本沒根據!

聯邦證據法第26條規定專家證人須提出書面報告並揭露計算基礎,實際上本報告也提供給廣明了

(2) Disclosure of Expert Testimony.

(A) In General. In addition to the disclosures required by Rule 26(a)(1), a party must disclose to the other parties the identity of any witness it may use at trial to present evidence under Federal Rule of Evidence 702703, or 705.

(B) Witnesses Who Must Provide a Written Report. Unless otherwise stipulated or ordered by the court, this disclosure must be accompanied by a written report—prepared and signed by the witness—if the witness is one retained or specially employed to provide expert testimony in the case or one whose duties as the party's employee regularly involve giving expert testimony. The report must contain:

(i) a complete statement of all opinions the witness will express and the basis and reasons for them;

(ii) the facts or data considered by the witness in forming them;

(iii) any exhibits that will be used to summarize or support them;

(iv) the witness's qualifications, including a list of all publications authored in the previous 10 years;

(v) a list of all other cases in which, during the previous 4 years, the witness testified as an expert at trial or by deposition; and

(vi) a statement of the compensation to be paid for the study and testimony in the case.

https://www.law.cornell.edu/rules/frcp/rule_26

針對媒體報導,廣明敦促美國第五上訴巡迴法院尊重中華民國法律適用之國際禮讓遭法院駁回之事,由於廣明是中華民國登記與註冊之公司,惠普仍需取得美國法院終判確定之文件並依中華民國民事訴訟法相關法令規定與中華民國法院判決確定後方能執行。由於惠普的一般證人於一審開庭過程中提供之證詞已有陳述不實之慮,加上法院對於本公司主張中華民國法律適用之國際禮讓於不顧,故本案是否有違我國依民事訴訟法判決互惠承認之事仍有「是否許可執行」之疑慮。因此,本公司仍將依美國法律訴訟程序進行救濟,若仍無法得到公平之審判,本公司亦將透過中華民國之司法程序來捍衛公司及股東的權益。

最後這一段,則是說啦,即使美國判決敗訴,廣達也是要鬧到底,在台灣繼續吵因為對方證詞不實不能在台灣執行判決。黑哥可以很肯定告訴你,這種理由,幾乎99%不會被台灣法院採納,講的看起來很兇,實際上騙騙不懂的人而已!


和解聲明

後來啊,還好廣達是還有人腦子夠清醒,知道這樣搞,只會讓公司損失更慘,所以後來和解了。只是和解條件不公布。廣明在2020年6月18發重訊表示,

本公司與HP公司已正式簽訂保密之和解協定,雙方將向法院撤回現存之所有訴訟。因內容涉及當事人機密,依照保密之和解協定要求,予以保密。

這件事就算告一段落,廣達股價也漲回來了。

結論:

只不過,問題就在,為何這樣就沒事了?為何沒人想到,廣達跟廣明高層,還有法務人員,應該負怎樣的責任?

你看看,從頭到尾,證據都顯示廣明很清楚知道行為違法,還故意參加聯合行為圍標。等東窗事發,其他人都和解,就他不和解還在嘴硬,最後在訴訟中一點有利的證據都提不出來,只敢做一些很弱的挑戰原告證據,最後連律師都自認廣明就是有參加聯合行為圍標了。

這麼明確公司故意違法的事情,廣達還敢一直在國內記者會、重訊、新聞嗆聲什麼他是代工廠、嗆說對方沒提證據、嗆說台灣機關跟美國司法部一開始都認定他沒違法。這麼不要臉的作法,白紙黑字證據都有的情形還敢整天扯謊,輸的一屁股了還要耍賴說台灣法院不一定承認。

很明顯,都是在騙!根本沒跟投資人講實話,胡說八道,鬼扯的很多。然後一和解,連金額都不用公布,就把公司財產送出去了,還好意思說是為了股東利益?然後不要說因為對公司造成這麼多損害,被股東告,實際上連一個公司高層都沒有去負對外放這麼多假消息的法律責任!

所以啊,黑哥就跟你說,台灣的公司就算是上市的,也是一樣,很愛寫很嗆的內容跟你說還可以告這、告那個、答辯這個答辯那個,但是很多就像廣達、藥華一樣,連訴訟實際上內容,都可以跟你鬼扯,明明公司高層或違法或違約,造成公司損害,還在大言不慚說是為了維護股東權益,完全是放屁!這麼明明白白的事情,台灣主管機關,有發揮任何作用?完全沒有!而且說起來啦,媒體,股民,也是一樣,根本沒在關心到底實情如何,就被人騙爽爽!

就像廣明和解後,中國時報還發了一篇「新聞分析-廣明案,真能有理走遍天下?」

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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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這個,黑哥只想說,有理個屁,廣明案明顯就是知法犯法,還要硬拗,以為不會有事而已。

比較起來,天下雜誌有一篇,「林百里小金雞拱手輸給惠普?獨家解析廣明案,如何一步步走向賠130億」,有很多專業意見,講得比較好啦。可惜黑哥覺得,大概沒多少人認真去看。

天下雜誌專訪律師,評論廣明的主張本就難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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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廣明挑戰專家證人的證詞有仰賴傳聞證據,該律師也指出廣明的問題在於根本未能提出反證,把戰場留給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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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法官評價,要台灣法院拒絕執行美國法院判決,機率非常低

而且啊,黑哥在找素材時,還看到像這樣的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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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哥只能說,任何有一點美國法律常識的人,都會看懂廣達就是在惡搞,法律上絕對站不住腳,居然還有人可以講成是美國人欺負台灣公司?這種愚蠢的思維,就是台灣公司有恃無恐、公司治理永遠做不起來的原因!你要不要想想,今天要是外國公司來台灣,故意犯法,被判決敗訴,回去就抹黑台灣欺負別國公司,你會做何感想?

做這麼多損害公司跟股東利益的事情,搞到輸的一屁股,出來騙幾句是為了捍衛股東及公司權益,就有一堆投資人出來挺。不問是非,也搞不清楚情況,給人賣掉還幫他數錢就是這樣。為何花在法務身上這麼多錢還無法阻止?這個問題,你看看台灣金管會、證交所那麼多專業人力,有對公司治理發揮什麼監督作用不就知道了?黑哥講藥華時,也是有這樣的無知愚蠢股民跑來嗆黑哥。黑哥只跟你說,你有本事,去找出黑哥哪裡講不對,不用在那扣帽子。台灣就是這種愚蠢、和稀泥、毫無見識卻一點不自覺,被人玩得團團轉的股民太多,騙子都不夠用了!

如果你做股票投資,看公司講什麼就信,只想靠公家機關來幫你把關,遲早賠的一屁股!



參考資料:



跨國聯合行為可能面臨的訴訟程序與法律制裁,從HP 控告廣明光電違反美國競爭法之民事訴訟談起:


https://www.ftc.gov.tw/upload/1100818-1.pdf


競爭法—HP 控告廣明光電-違反美國反托拉斯法訴訟案(試聽)/主講人:王立達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TgIn8CGBsts



美國司法部新聞稿,Hitachi-LG認罪:


https://www.justice.gov/opa/pr/hitachi-lg-data-storage-inc-agrees-plead-guilty-participating-bid-rigging-and-price-fixing#:~:text=WASHINGTON%20%E2%80%93%20Hitachi%2DLG%20Data%20Storage,Department%20of%20Justice%20announced%20today.



歐盟執委會反競爭總署處分書


https://ec.europa.eu/competition/antitrust/cases/dec_docs/39639/39639_3631_8.pdf


一封電郵副本 恐讓林百里賠掉一間公司


https://tw.news.yahoo.com/%E5%B0%81%E9%9B%BB%E9%83%B5%E5%89%AF%E6%9C%AC-%E6%81%90%E8%AE%93%E6%9E%97%E7%99%BE%E9%87%8C%E8%B3%A0%E6%8E%89-%E9%96%93%E5%85%AC%E5%8F%B8-160000600.html?guccounter=1&guce_referrer=aHR0cHM6Ly93d3cuZ29vZ2xlLmNvbS8&guce_referrer_sig=AQAAAJ7arOS9D2DAfKoGp196dPO2WjGUxlThwFL9pL5YAnz7lNBKbOOYGcytGCgPj4vGkw9qwRnoZxZg2KuLewI6nbV8Rj4WJ3yOjEJqhPUv2eI7vj9MzgegCKvQayXBG_oCn_PxiolLtxvsc_XfuNXLN0TDpIlkwgv0dWhD6phLezOG


美國第五巡迴上訴法院民事訴訟二審判決(No. 19-20799 c/w No. 20-20235)


https://casetext.com/case/hewlett-packard-co-v-quanta-storage-inc



天下雜誌報導,林百里小金雞拱手輸給惠普?獨家解析廣明案,如何一步步走向賠130億


https://www.cw.com.tw/article/5100647?template=transformers


今周刊報導,「過來人」看廣明、惠普和解戲碼 認清「三件事」台企才能避踩反托拉斯法紅線


https://www.businesstoday.com.tw/article/category/80393/post/202006230007/



新聞分析-廣明案,真能有理走遍天下?


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200614000085-260202?chdtv



從廣明案看美國陪審上訴審理─ 兼談陪審團與法官責任分工之啟發 ─


http://www.naipo.com/Portals/1/web_tw/Knowledge_Cen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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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哥最近出差,但還沒忘記要交代清楚廣明的事情啊。上篇把訴訟來龍去脈簡單交代,現在就可以來說每一個階段發生的事情啦。要是忘記了,記得回去看前篇複習一下啊。這篇來跟你講,廣明在歐盟跟美國,是怎樣輸掉案件,有怎樣的證據。
看到新聞大立光的侵權糾紛,最近開庭,之後應該也可以來講一講啦。但老樣子,黑哥要等到有判決書正式出來,才會正式分析。今天要先講一些很基本的點吧!
各位看倌大家好啊,今天黑哥要來談的案子,之前鬧得很大,你們應該多少都有聽過。沒錯,這件就是廣明的美國反托拉斯案件。你可能會覺得,不是才有友達的案子,台灣廠商應該會學到教訓吧!結果呢,錯,馬上就來一個更大的案子。
本來黑哥沒有要再談藥華藥,講過就算了,但有看倌指出黑哥有地方沒講清楚藥華違約的事情跟臨床實驗指標變更的事情,仲裁庭怎麼認定,黑哥很感謝,當然就要好好補充來答謝這位看倌啦。雖然看不到關鍵的幾段,把時間表列出來,你大概也知道為何AOP認為藥華只是找理由逼他要接受不利的商業條件。
十幾年前的友達美國反壟斷官司各位看倌有印象吧。如果這件事發生在美國公司,公司高層除了坐牢,還有賠償美國消費者外,肯定還會被公司股東告,要對公司負上賠償責任!為什麼?因為不負責任的決策造成了公司損害啊。但是在台灣,好像沒有股東想到這件事。
黑哥最近出差,但還沒忘記要交代清楚廣明的事情啊。上篇把訴訟來龍去脈簡單交代,現在就可以來說每一個階段發生的事情啦。要是忘記了,記得回去看前篇複習一下啊。這篇來跟你講,廣明在歐盟跟美國,是怎樣輸掉案件,有怎樣的證據。
看到新聞大立光的侵權糾紛,最近開庭,之後應該也可以來講一講啦。但老樣子,黑哥要等到有判決書正式出來,才會正式分析。今天要先講一些很基本的點吧!
各位看倌大家好啊,今天黑哥要來談的案子,之前鬧得很大,你們應該多少都有聽過。沒錯,這件就是廣明的美國反托拉斯案件。你可能會覺得,不是才有友達的案子,台灣廠商應該會學到教訓吧!結果呢,錯,馬上就來一個更大的案子。
本來黑哥沒有要再談藥華藥,講過就算了,但有看倌指出黑哥有地方沒講清楚藥華違約的事情跟臨床實驗指標變更的事情,仲裁庭怎麼認定,黑哥很感謝,當然就要好好補充來答謝這位看倌啦。雖然看不到關鍵的幾段,把時間表列出來,你大概也知道為何AOP認為藥華只是找理由逼他要接受不利的商業條件。
十幾年前的友達美國反壟斷官司各位看倌有印象吧。如果這件事發生在美國公司,公司高層除了坐牢,還有賠償美國消費者外,肯定還會被公司股東告,要對公司負上賠償責任!為什麼?因為不負責任的決策造成了公司損害啊。但是在台灣,好像沒有股東想到這件事。
本篇參與的主題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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