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不可能再要求賠償啊,已經駁回確定的標的,怎樣再打?
黑哥文中有寫到,部分「終局」仲裁判斷,有判的部分都是終局,除非被撤銷仲裁判斷,不然這就是最後了。那最後判的是什麼?是「駁回藥華主張代理商遲延美國藥證造成損害而有賠償責任」,你注意啊,這是判有無責任(要不要賠)階段,現在就判下沒責任,當然不可能下階段計算「賠多少錢」還可以重打啊。
而且啊,就算不懂程序法,實體法也應該懂,要主張賠償,你要證明「有違約」、「有損害」,以及「違約跟損害間有因果關係」,缺一都不可。現在就給你判定沒因果關係了,實體請求權就沒有了啊。
不知道你從哪裡聽來的,這種一點法律常識都沒有的說法,藥華好像特別愛講。連法律系大一、大二學生,都不會犯這種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