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24/05/30閱讀時間約 4 分鐘

台大國發所所長劉靜怡發文評論網紅王義川

    【雙魚之論】英文拷到 G / D 找中文翻譯


    此事啊,購買大數據沒問題。免費就有問題。


    知道一群人的地點、停留時間等,也沒問題。


    知道年紀、性別等,就開始進入灰色地帶,但還可以說。


    不過,王義川是說不同時間點的「這群人」不是「那群人」,這需要進入個資與比對。這就很有疑義。可能要如同徐巧芯一樣,以網紅嘴砲辯護了。


    中華電信,看起來是有大數據人潮服務項目的,但守住個資與個資運運的界線,而且分析結論只給主辦者(與政府)。顯然王義川不是活動主辦方。


    台大國發所所長劉靜怡發文評論王義川    劉靜怡 20240528

    台大國發所所長劉靜怡發文評論王義川:「我想這件事,就是現代民主國家典型的資料治理問題,應該要求行政部門至少依據法規現況,回答以下幾個基本爭點:

    (一)這種資料利用行為,是否構成(個人)資料的再利用?

    (二)在何種條件下,『誰』可以合法釋出資料?

    (三)電信公司可以合法釋出嗎?釋出給公部門和私部門的條件有無不同?各自的法律授權基礎是什麼?」

    (四)釋出對象有無限制?是否任何人任何單位團體均可成為釋出對象(或服務對象)?

    (五)資料釋出和再利用的目的,有無限制?是由釋出者或電信公司針對個案負責判斷嗎?還是行政部門(例如NCC)有無控管機制?法律控管的依據是什麼?

    (六)NCC所謂的個資保護無虞,究竟是指什麼?由誰負責保護?如果有個資保護不足的問題或其他權益保護爭議發生時,人民如何得知並尋求救濟?」

    (七)個人如何獲知這類資料的釋出與利用再利用情形,以便行使監督和自保的民主國家人民基本權利?

    (八)現在有人拿出『中華電信大數據分析服務方案』來講,這是指大家應該去找中華電信當問責對象嗎?那中華電信是否可以清楚回答上述基本爭點?還是要請老柯前助理我們的老朋友魏惠珍以中華電信法律事務處副總的身份親自釋疑?#有依據有事實不一定等於合法合憲喔#大家最近不是最愛講違憲嗎#這些基本問題應該是由社運團體發問才對吧」。

     

    中華電信大數據人潮分析:

    一、人潮輪廓調查

    指定地點與範圍,提供1周7x24各時段人潮輪廓統計數據,藉此掌握平假日的人潮趨勢變化與輪廓差異,可作為選店址參考資訊或做為不同店址的人潮比較。

    可以從中取得人潮尖峰離峰時段、推估夜間居民的輪廓與早上上班族的輪廓。

    每月採買一週可以知道每月、每季的人潮變化,並比較淡旺季的人潮差異。

    適合對象:大型連鎖零售業、小型店家、有人潮統計調查需求的公司。

    二、景點、商圈遊客輪廓調查

    無須額外安裝偵測設備,透過電信大數據分析掌握戶外遊客人潮輪廓。

    每月提供上個月指定景點、商圈每日遊客輪廓統計數據,藉此掌握遊客每月及季節的變化,並可比較輪廓分布的差異,可作為景點、商圈經營規劃的參考資訊。

    適合對象:縣市政府觀光相關局處、商圈管理會、調查顧問公司

    三、即時活動人潮平台

    即時掌握活動當下人潮多寡以及時段趨勢並立即分析統計當日不重複遊客輪廓統計分布,可作為當日活動結束後的遊客人數回報以及隔日的現場工作人員的調度參考。

    活動結束後可另外採買活動每日遊客輪廓數據彙整服務或進一步採買活動遊客洞察分析服務。

    適合對象:活動主辦單位、協辦單位、縣市政府活動執行廠商

    四、遊客洞察分析

    活動結束後除了提供基礎的遊客輪廓統計數據外,針對遊客行為進行進一步的分析洞察,例如:停留多久、抵達時段、參與天數、是否過夜、順遊熱點

    適合對象:活動主辦單位、協辦單位、縣市政府活動執行廠商

    五、分眾行銷(SMS簡訊)

    透過人潮分析篩選不同TA條件屬性,讓行銷簡訊可以更精準更有效地發送。

    除了基礎篩選條件外(性別、年齡、居住縣市),也有進階的篩選條件(地緣區域、瀏覽網站、興趣屬性...等)。

    適合對象:活動主辦單位、協辦單位、縣市政府活動執行廠商

    ※更多「人潮客群分析」服務介紹https://bigdata.cht.tw/moving_based_analysis.html

    ※了解「人潮客群分析」成功案例:https://bigdata.cht.tw/caselist_02.html

     

     

    〈通訊保障監察法〉

    第 1 條 為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及隱私權不受非法侵害,並確保國家安全,維護社會秩序,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通訊監察,除為確保國家安全、維持社會秩序所必要者外,不得為之。

    前項監察,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屬於一種(內容)監聽,並非大數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6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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