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含有鋰電池相關產品的空運運輸,只有空運才有這個規定。對於製造工廠來說,運輸包裝箱外面要包含以下的印刷
1.必須貼一張警示標籤,標籤內相關的印刷內容請參考附檔的照片。這張標籤在BOM表(料表)中所表達的數量則和包裝箱的數量一樣。
2. 標籤的內容也可以直接印刷在包裝箱上。但是在成本及物料管理的考量上,通常是使用標籤的做法。
以下是這份規範所描述的詳細定義
鋰金屬和鋰離子電池的運輸,2017年條例修訂,當然這份規範後續已經有了修訂版,可google search 或到相關協會去索取。
介紹
本文件依據2017-2018年版的規定制定。國際民航組織危險物品安全航空運輸技術指南(技術說明)及IATA危險品第58版法規(DGR)。
DGR 有關鋰電池的規定也可在IATA 鋰電池運輸指南 (LBSG)。除了來自的內容DGR,LBSG還有額外的分類流程圖和詳細的包裝以及鋰電池的文檔範例。
有關 DGR 和 LBSG 的資訊可在此處找到:
http://www.iata.org/publications/dgr/Pages/index.aspx
http://www.iata.org/publications/store/Pages/lithium-battery-shipping-guidelines.aspx
本文件的目的是為遵守規定提供指導
適用於 DGR 中規定的鋰電池的航空運輸。
該文件具體提供了以下資訊:
• 定義;
• 分類(含分類流程圖);
• 禁制令;
• 限制;
• 經常問的問題
• 附加資訊
• 縮寫、縮寫、符號
定義:
鋰電池-「鋰電池」是指具有以下特性的電池系列:
不同的化學物質,包括多種類型的陰極和電解質。為了根據 DGR 的目的,它們分為:
鋰金屬電池。通常是一次(不可充電)電池以鋰金屬或鋰化合物作為陽極。也包含在鋰中金屬是鋰合金電池。鋰金屬電池一般用於供電手錶、計算機、相機、溫度數據記錄器、車鑰匙等設備遙控鑰匙和除顫器。
附註:
單獨包裝的鋰金屬電池(未裝在或包裝在設備)(包裝說明 968)禁止作為貨物運輸客機),除非根據所有相關國家頒發的豁免運輸,參見特殊規定 A201。
鋰離子電池(有時簡稱為鋰離子電池)是一種二次電池(可充電)電池,其中鋰僅以離子形式存在
電解質。鋰離子電池類別中還包括鋰聚合物電池。鋰離子電池通常用於為以下設備供電行動電話、附註型電腦、平板電腦、電動工具和電動自行車。
圖2
附註1:
單獨包裝的鋰離子電池(包裝說明 965)(不含在設備中或與設備一起包裝):
(a) 出貨時的充電狀態 (SoC) 不得超過其額定值的 30%設計能力。 SoC 大於 30% 的電池和/或電池組只能經原產地國和營運人所在國批准出貨根據這些當局製定的書面條件,請參閱特殊規定 A331;和
(b) 禁止作為貨物在客機上運輸,除非依照下列規定運輸所有相關國家頒發的豁免,參見特殊規定 A201。
聯合國測試手冊中規定的電池和電芯的技術定義和標準如下:
電池是指兩個或多個電連接在一起並安裝在一起的電池芯。具有使用所需的裝置,例如外殼、端子、標記和保護裝置裝置.具有兩個或多個單元的單元通常稱為“電池組”、“模組”或“電池組件”,其主要功能為為另一台設備提供電源的目的是聯合國示範法規和本指導文件被視為電池。看“電池芯”和“單芯電池”的定義。 (另請參閱“行動電源”)
紐扣電池或電池是指整體高度為圓形的小型電池或電池整體高度小於直徑。
電池是指單一封裝的電化學單元(一個正極,一個負極電極),其兩個端子之間存在電壓差。在聯合國之下示範法規、聯合國測試和標準手冊以及本指南封裝的電化學單元符合本文中“電池”的定義,它是“電池”,而不是“電池”,無論裝置被稱為“電池”還是“單節電池”聯合國示範法規、聯合國測試和標準手冊以外的“電池”和這個指導。
托運,業者接受的一件或多件危險貨物(航空公司)一次在一個地址從一位托運人收到的一批貨物,並且轉移至一個目的地地址的一名收貨人。
淨數量:
(a) 包裝件內所裝危險物品的重量或體積,不包括任何包裝材料的重量或體積;或者
(b) 未包裝的危險品物品的重量(例如 UN 3166)。就本定義而言,「危險品」是指物質或物品
如表 4.2 所示的正確運送名稱所述,例如對於「火滅火器」中,淨數量為滅火器的重量。對於文章
與設備包裝或包含在設備中的淨數量為淨重文章的內容,例如對於“設備中包含的鋰離子電池”,淨數量
是包裝中鋰離子電池的淨重。
行動電源(電源組、手機電池等)。這些是設計的便攜式設備能夠為手機和平板電腦等消費性設備充電。為了本指導文件和 IATA 危險物品條例的目的,行動電源應歸類為電池,並且必須分配給 UN 3480,
鋰離子電池,或 UN 3090,鋰金屬電池(如果適用)。用於運輸對於乘客來說,行動電源被視為備用電池,必須單獨具有防短路保護,僅可在隨身行李中攜帶。額定容量是指電池的容量,以安培小時或毫安培小時為單位或電池透過負載、溫度和電壓·截止來測量製造商指定的點。
附註:
以下 IEC 標準提供了確定額定容量:
(1) IEC 61960(第一版 2003-12):二次電池和電池組包含鹼性或其他非酸性電解質-二次鋰電池和電池組便攜式應用程式;
(2) IEC 62133(第一版 2002-10):二次電池和電池組包含鹼性或其他非酸性電解質 便攜式密封的安全要求二次電池以及由其製成的用於便攜式設備的電池應用程式;
(3) IEC 62660-1(第一版2011-01):用於推進的二次鋰離子電池電動道路車輛 - 第 1 部分:性能測試。
原產地,貨物首先到達的國家(州)被裝載到飛機上。營運商所在國家(State of the Operator),營運商主要所在地所在的國家(州)營業地點,或如果沒有營業地點,則為經營者的常駐住宅。
分類(DGR 3.9.2.6)
鋰電池被歸類為第 9 類 – 雜項危險品:
• UN 3090,鋰金屬電池;和
• UN 3480,鋰離子電池
或者,如果位於設備內部或與設備單獨包裝該設備的電源為:
• UN 3091,設備中所包含的鋰金屬電池;或者
• UN 3091,與設備包裝在一起的鋰金屬電池;和
• UN 3481,設備中所包含的鋰離子電池;或者
• UN 3481,與設備包裝在一起的鋰離子電池。
分類流程圖
以下 (2) 個分類流程圖旨在提供指導鋰金屬和鋰離子電池的分類。
禁止事項:
(1)鋰離子電池
所有自行運輸的鋰離子電池芯和電池組 (UN 3480) 均禁止運輸作為貨物在客機上運輸。所有包裝均依照
包裝說明 965 第 IA、IB 和 II 部分必須貼上僅限貨機標籤,除了現有的標記和/或標籤之外。
(2)鋰金屬電池
禁止運輸所有自行運輸的鋰金屬電池芯和電池組(UN 3090)用於客機上作為貨物運輸。所有包裝均依照
包裝說明 968,第 IA、IB 和 II 部分,必須註明“僅限貨運飛機”標籤,除了現有的標記和/或標籤。
限制:
鋰離子電池
所有鋰離子電池芯和電池組(僅限 UN 3480)必須在充電狀態下運輸(SoC)不超過其額定設計容量的30%。電池和/或電池組超過 30% 的 SoC 只能在原產國批准的情況下運輸以及運營商所在國根據這些人制定的書面條件當局,請參閱特殊條款 A331。
經常問的問題:
第 1 部分 – 與定義相關的問題
A. 鋰電池有哪些種類?
鋰電池分為兩大類;鋰金屬電池和鋰離子電池電池。鋰金屬電池通常是不可充電的並且含有金屬鋰。
鋰離子電池含有僅以離子形式存在於電解質中的鋰,可充電。在這兩個廣泛的分類中,有許多不同的化學成分。例如內鋰離子電池有聚合物鋰、磷酸鋰(LiFePO4)、空氣鋰舉幾個例子。
B、鋰電芯和鋰電池有什麼差別?
鋰電池是一個單一包裝的電化學單元,由一個正極和一個正極組成負極在兩個端子之間表現出電壓差。鋰電池一塊是兩個或多個電連接的電池。單一電池被視為一個單元而不是一個出於 DGR 中規定的限制的目的。
注意:通常稱為“電池組”或“行動電源”的裝置具有為另一台設備提供電源的主要功能是
本法規的目的將其視為電池。請參閱定義部分完整的細節。
C. 電池單元如何連接形成電池?
電池組中的電池可以是並聯、串聯或兩者的組合連接。什麼時候電池串聯連接,電池的電壓增加,但容量(以安時為單位)(啊)沒有改變。相比之下,當電池並聯時,容量電池的安培小時 (Ah) 增加,但電壓不變。
D. 如何決定特定鋰離子電池的瓦時額定值?
瓦特小時 (Wh) 額定值是鋰離子電池的監管指標。第一節2011 年 12 月 31 日後生產的鋰離子電池以及第 IB 部分和第 II 部分2009 年 1 月 1 日之後生產的鋰離子電池必須標示瓦時額定值。
如果您知道電池的電量,您也可以得出電池提供的瓦時數額定電壓 (V) 和安培小時容量 (Ah):
Ah x V = 瓦時
附註:
如果電池上僅標記毫安培時 (mAh),則將該數字除以 1000得到安培小時 (Ah)(即 4400 mAh / 1000 = 4.4. Ah)。大多數向消費者銷售的鋰離子電池的功率都低於 100 瓦時。如果您不確定有關鋰離子電池的瓦時額定值,請聯絡製造商。
E. 什麼是紐扣電池?
紐扣電池是一種圓形小電池,其總高度小於直徑。紐扣電池通常稱為「硬幣」電池。
第 2 部分 – 與包裝和運輸規定相關的問題
A. 如何安全包裝鋰電池運送?
與電池和電池供電設備運輸相關的主要風險之一,由於電池端子與其他電瓶接觸而導致電瓶短路
電池、金屬物體或導電表面。包裝好的電池或電芯必須分開以防止短路和端子損壞。它們必須用堅固的包裝
硬質外包裝,除非包含在設備中時,電池具有同等性能由包含它的設備提供保護。樣品包裝滿足這些要求如圖所示:
B.如何有效防止電池短路?
防止短路的方法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方法:
a。在可行的情況下,將每個電池或每個電池供電的設備包裝在完全封閉的環境中由非導電材料製成的內容器(例如塑膠袋);
b.以防止與其他電池、裝置接觸的方式分離或包裝電池或包裝中的導電材料(例如金屬);和
c。確保裸露的端子或連接器受到非導電帽、非導電帽的保護膠帶或其他適當的方式。
若不耐衝擊,則外包裝不得作為唯一的保護手段電池端子是否損壞或短路。電池應牢固緩衝並進行包裝以防止移動,這可能會鬆開端子蓋或重新調整端子方向產生短路。終
端保護方法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種:
a。牢固地安裝足夠強度的蓋子以保護端子;
b.將電池包裝在硬質塑膠包裝中;和
c。構造帶有凹進或以其他方式保護的端子的電池,以便如果包裝跌落,端子不會受到損壞。
C. 我使用包裝說明的第 II 部分運輸,即「足夠的操作說明”?
鋰電池托運人依照鋰電池第二部分準備包裝說明不受正式規定的危險品訓練要求的約束然而,在 DGR 1.5 中,必須向準備此類貨物的人員提供「足夠的指令”,如 DGR 1.6 所述。以下內容作為雇主可被視為的起點充分的指導:
1. 雇主必須識別其所運送的鋰電池的不同配置,即鋰電池和/或與設備一起包裝的鋰電池和/或鋰電池包含在設備中;鋰金屬電池和/或鋰離子電池。
2. 雇主必須記錄適用於配置和電池的程序他們按照上述 1 中確定的方式發貨的類型。
3. 程序應寫成明確的工作指導或其他易於理解的資訊。提供給所有負責準備鋰電池出貨的員工。
4. 所有參與準備鋰電池出貨過程的員工必須完成該程序以確保他們理解並能夠證明正確應用包裝、標籤、標記和文件化程序適用於其工作職能的文件要求。
5. 必須保留一份記錄,以識別每位適用的員工及其日期已提供此說明。
6. 應定期讓員工複習,或至少證明他們仍能維持「充分」指導如何執行任務。這應該至少每兩次進行一次年或每當程序修訂或法規發生變化時,以早點。
7. 參與逆向物流(即安排鋰退貨)的公司電池、與裝置包裝在一起的鋰電池或包含在裝置中的鋰電池
設備必須為消費者制定明確的說明,說明使用過程中應遵循的流程退貨產品。此說明書必須包含包裝材料和鋰電池必要時進行標記。該說明還必須包括運輸方法和方式必須遵守的運輸;這必須包括關於適用的明確聲明禁令。
D. 鋰電池標誌是什麼樣的,什麼時候需要?
鋰電池標誌是按照《鋰電池標準》第二節附加要求的規定要求的。包裝說明 65、966、967、968、969 和 970。除包裝說明 965 和 968 的 IB 部分的附加要求外9 類鋰電池危險標籤和僅限貨機標籤。標記如圖所示IATA 危險品規定圖 7.1.C。標籤邊框必須為紅色白色或對比背景上帶有黑色文字和符號的對角線陰影。這鋰電池標誌可直接印在外包裝上,前提是有鋰電池標誌的元素和顏色之間有足夠的對比度用於包裝的材料。最小尺寸為 120 毫米寬 x 110 毫米高。(如附檔圖片)
* 聯合國編號的位置,即 UN 3090、UN 3091、UN 3480 和/或 UN 3481(如適用)
** 電話號碼的位置
附註:
第 57 版 DGR 所示的鋰電池處理標籤如下所示,可能繼續使用至2018年12月31日。
E. 如果我有較小的包裝,我可以使用較小的鋰標記嗎?
包裝尺寸無法容納全尺寸鋰電池標記時,標記尺寸可縮小至105毫米寬×74毫米高。該設計其他方面規格不變。
F. 何時包裝上不需要有鋰電池標誌?
鋰電池標誌不得貼在依照 IA 節準備的包裝上包裝說明 965 和 968 以及包裝說明 966、967、969 和第 I 部分970.
依照 PI 第 II 部分準備的包裝不需要鋰電池標誌967 或 PI 970 僅包含安裝在裝置中的連結電池(包括電路板)或兩包或更少的托運,其中每個包包含不超過設備中安裝了四顆電池或兩顆電池。
附註:
空運提單只需包含「鋰[離子或金屬]電池當鋰電池標記貼在包裝上時,符合 PI9XX 第 II 部分的要求。
G. 包裝說明 967 和 970 中的第二節指出「鋰電池標記為對於兩個或更少包裹的托運,如果每個包裹不含
設備中安裝了超過四個電池或兩個電池組。這樣做的意圖是什麼條款?
本規定要求,如果托運貨物中有兩個以上的包裹,每個包裹上都帶有鋰電池標記,因此航空運單具有合規性
聲明例如「鋰[離子或金屬]電池符合 PI 9xx [67 或 70] 第 II 部分的要求」。
該規定繼續允許一兩個包裹的小批量托運,其中不包含每個包裝中的設備中安裝了超過四個電池芯或兩個電池組,以便在無需運輸的情況下移動鋰電池標記,因此空運提單上沒有符合性聲明。
附註:
托運貨物是業者(航空公司)接受的一件或多件危險品一次從一位托運人在一個地址發出,一批收貨並移至另一位一個目的地地址的收貨人。
H. 我有一個 MP3 播放器,包含一節單顆鋰離子電池。我一定要嗎標記包含每個 MP3 播放器的運送箱嗎?如果我將五個 MP3 播放器放入一個運輸箱?這個需要鋰電池標誌嗎?
對於單一 MP3 播放器的包裝,不需要鋰電池標記,因為您可以將最多 4 個此類單節電池放入一個盒子中,並且不要在電池盒上貼上鋰電池標記外盒。如果運輸包裝中有 5 個 MP3 播放器,則鋰電池需要在運輸包裝上標示。
I、單一鋰電池標誌能否同時用於辨識鋰金屬和鋰電池包裝內是否包含鋰離子電池?
是的。該標誌可能帶有所有適用的聯合國編號,例如UN 3091、UN 3481,以確定包裝中含有與設備和鋰離子包裝在一起或包含在設備和鋰離子中的鋰金屬電池與設備包裝在一起或包含在設備中的電池。
J. 鋰電池識別上的電話號碼有什麼要求?
電話號碼應該是了解貨物狀況的人的電話號碼,但不是旨在獲得立即應急響應指導,並且是因此不需要在包裹運輸過程中始終受到監控。它是可以接受的在公司正常營業時間內監控的號碼,以便提供與發貨相關的產品特定資訊。然而,使用緊急回應,鋰電池標記上有24小時電話號碼。
K. 就鋰電池包裝說明而言,什麼被視為「包裹」?
包裝件是包裝作業的完整產品,符合以下要求:包裝說明並以準備運輸的方式(托運人/收貨人資訊、危險通報等)。包裝中可能包含多個電池或零件設備的前提是適用的包裝說明中規定的限制不超過了。包裝必須按照包裝說明的要求進行標記和標籤。可以提供單一包裹進行運輸,或者然後可以將一個或多個包裹放入
便於搬運或運輸的外包裝。使用外包裝時,包裝標記和標籤必須在外包裝上重複,除非標記和標籤單一包裝上要求的內容是可見的,或包裝說明中沒有要求(即)設備中包含的電池芯或電池組不得超過 4 個,且不得超過 2 個貨物中的包裹)。
L. IATA 是否需要包含聯合國測試資料的 MSDS 或 SDS?
不需要。IATA 不要求材料安全資料表(MSDS 或 SDS),或 UN 38.3 測試提供鋰電池時,數據報告作為所需文件要求的一部分用於運輸。
M. 在包裝說明 966 和 969 下,規定「最大數量每個包裝中的電池數量必須達到為設備供電所需的最少數量設備,外加兩個備件」。如果包裝包含 4 個電動工具(每個工具包含 1 個鋰離子電池),每個包裝內可額外放置 2 顆鋰離子電池一台設備總共有12顆電池?
是的。 12 個電池反映了外包裝中 4 件電動工具每件的 2 個備件以及各一個為設備供電。
N. 根據 IATA 的要求,鋰電池包裝是否可以放置在合成包裝中危險物品法規?
是的。合成包裝件也可能含有危險物品或不受管制的物品的包裝。法規規定包裝中不得含有可能發生反應的不同物質彼此危險。合成包裝上必須標示「合成包裝」字樣,且必須貼有鋰電池標記(DGR 圖 7.1.C),除非電池上的標記合成包裝內的包裹是可見的,或包裝說明中沒有要求。
此外,含有運送包裹的合成包裝上必須標示「合成包裝」字樣根據適用的包裝說明第 I 部分(即帶有 9 級
鋰電池危險標籤)。
附註:
對於 PI 965 和 PI 968 第 II 部分,托運人每次托運僅限一 (1) 個包裹(裝運)且不超過一 (1) 個符合第 II 節要求的包裹可以放置在外包裝。此外包裝還可能包含以下材料準備的包裝:符合 PI 965 和/或 PI 968 和/或其他套件的 IA 和/或 IB 部分危險品和/或非危險品包裝。
O. 鋰電池包裝說明中所示的數量限制是否適用於含有鋰電池的外包裝?
包裝說明所示的數量限制是指鋰的最大淨重每個包裝中都有電池。前提是每個包裹均符合規定的限制包裝說明中,對於合成包裝並沒有規定任何限制。
附註:
對於 PI 965 和 PI 968 第 II 部分,托運人每次托運僅限一 (1) 個包裹(裝運)且不超過一 (1) 個符合第 II 節要求的包裹可以放置在外包裝。此包裝可放置在外包裝中。該外包裝可能也包含根據 PI 965 和/或 PI 968 的 IA 和/或 IB 部分準備的包裝和/或其他危險貨物的包裝和/或非危險貨物的包裝。
P. 包裝說明 966 和 969 第 II 部分包括 1.2 公尺跌落的要求測試。包裝的哪些部分需要接受此測試?
包含電池的完整包裝已準備好按照運輸相關包裝說明必須能承受 1.2 m 跌落測試。這可以適用於僅含電池的包裝,其包裝完全符合包裝說明的規定(包括 1.2 m 跌落測試能力要求)和然後將設備裝在堅固的外包裝中並進行運輸(參見有關外包裝的其他信息,請參閱第 2N 項)。或者,它可以應用於一個套件包括正確包裝在內包裝和設備中的電池或其他非危險品放置在堅固的硬質外包裝中的貨物。該軟體包包含含有電池和設備的內包裝必須符合包裝要求說明包括滿足通過 1.2 公尺 跌落測試的能力。
Q:如何運送未通過聯合國測試的原型鋰電池和電池組38.3 測試?
鋰電池或電池芯的預生產原型,當這些原型被運送到測試或低產量運作(即每年的生產運作不超過 100
未經測試的鋰電池或電池組)可以運送《聯合國測試和標準手冊》第 38.3 款中的要求搭乘貨機,如果經始發國和國家有關當局批准符合《技術細則補充》包裝說明910中的要求(參見特殊規定 A88)。
原產國有關當局將提供 PI 910 的詳細信息,作為審批流程。
R. 我可以運送召回、損壞或不合格的電池或電池組嗎?
因安全性原因被製造商認定為有缺陷的鋰電池,或者已損壞,有可能產生危險的熱、火災或短路禁止航空運輸(例如退回製造商進行處理的)安全原因)。這也適用於安裝在裝置內部的鋰電池或電池組,例如因安全問題而被召回的手機、附註型電腦或平板電腦設備中安裝的鋰電池或電池組的問題。
具有其他一些缺陷功能的電池(例如 LED 不顯示電量、不正確標籤上的型號或電池電量不足)仍然可以透過空運運輸。此外,被退回的附註型電腦可能沒有電池缺陷,它可能無法滿足用戶的需求。客戶,可能本身有缺陷(但不是電池)等。將被允許。應聯繫電池或設備製造商以確定適當的運輸方式。
S. 如何防止「無意啟動」?
當電池包含在設備中時,設備的包裝方式必須符合防止意外啟動或必須有獨立的方法來防止意外啟動(例如,包裝限制了啟動開關、開關帽或鎖、嵌入式開關、板機鎖、溫敏斷路器等)。這要求不適用於在運輸過程中有意啟動的設備(RFID發射器、手錶、感測器等)並且不能產生大量熱量足以對包裝或人身安全造成危險。
T. 全穩壓電池每包最大重量是多少包含在設備中(第一部分)?客機和貨機每件鋰電池的最大重量為 5 公斤每個包裹 35 公斤鋰電池(僅限貨機)。(參考附檔表格內資料)
U. 鋰電池需要申報毛重還是淨重(第一部分)?
所有鋰電池運輸,包括與設備一起包裝或包含在設備中的運輸,必須依「淨重」的定義以淨重表示,請參閱前面幾頁的資訊。
V. 我有 2 公斤 2.7Wh 電池芯和 2 個符合第 II 部分限制的電池組;我可以將它們放在一個包裹中嗎?
不可以。發貨人不是允許一次運輸多於一包的第 II 部分 PI 965。因此數量超過一個包裹限制的鋰離子電池芯或電池組必須作為部分運輸適用包裝說明的 IB。
W. 我正在運輸 IB 顆鋰[離子或金屬]電池;我需要危險品嗎訓練?
是的。危險物品法規的所有規定均適用於 IB 部分的運輸電池,除了第 IB 節中列出的參考文獻。因此,危險品培訓作為需要《危險品條例》第 1.5 款所規定的內容。
X. 根據第 1 節準備的包裝有哪些附加標記要求包裝說明 965 和 968 的 IB?
因為危險物品法規的所有要求都適用,除了要求使用UN規格包裝,每個包裝必須標示:
• 前面有「UN」的聯合國編號和正確的運輸名稱(DGR 7.1.4.1 (a));
• 托運人及收貨人地址(DGR 7.1.4.1 (b));和
• 此外,(DGR 7.1.4.1(c))所要求的淨重必須標註在產品包裹上。
附註:
使用合成包裝時,每個包裝必須依照規定標記然後,當放入合成包裝時,請按照 DGR 7.1.7 的要求進行標記。
Y. 我正在運送易腐壞的貨物,並附有鋰電池供電的溫度或數據伐木工;我需要遵守危險物品法規嗎?
是的。鋰電池的托運人需要遵守所有適用的規定此類設備,包括對運輸過程中處於「活動」狀態的設備的限制。
附註:
易腐貨物法規 (PCR) 也適用於此類貨物。
Z. 我是否需要提供額外的文件或聲明來證明我的鋰離子電池的SoC不超過30%?
否。必須包含在托運人聲明中,托運人聲明包含一份證明聲明“我聲明已滿足所有適用的航空運輸要求"。
透過簽署托運人聲明,托運人即做出法律聲明,表明所有已遵守 DGR 的適用規定,其中包括鋰離子
電池電量不超過 SoC 的 30%。對於 PI 965 第 II 部分,規定了合規性聲明“鋰離子電池”監管機構將認為航空運單上符合 PI 965 第 II 部分的規定法律合規聲明。
AA。我有與設備包裝在一起的鋰離子電池(PI 966,第 I 部分),其中鋰離子電池包裝在纖維板 (4G) 盒子中,然後包裝有設備採用纖維板外包裝。這是外包裝嗎?
不可以,PI 966(以及 PI 969)的第 I 部分允許兩種包裝鋰電池的方法與設備。任何一個:
(a) 鋰電池採用符合 PG II 的 UN 規格包裝性能標準,然後與設備一起包裝在外包裝中;或者
(b) 鋰電池及設備包裝成UN規格包裝PG II 性能標準。無論哪種情況,運輸時所提供的都是“包裹”而不是合成包裝。
BB。我的包裝預印有 9 類危險標籤,這些都還可以使用嗎? 現在有了新的鋰電池9級危險標籤
是的,業界採用新型鋰電池 Class 9 有兩年的過渡期危險標籤,範例如附檔:
仍可使用具有常規 9 類雜項危險品的包裝對於第 I、IA 和 IB 部分中的鋰電池,有效期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CC。我可以準備一個帶有新9類鋰電池危險標籤和舊標籤的包裝嗎鋰電池處理標籤?
是的。新的9類鋰電池危險標籤和新的危險標籤過渡期間鋰電池標記,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這些可用於任何與目前的 9 類危險標籤和目前的鋰電池處理標籤相結合分別。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僅 9 類鋰電池危險標籤和鋰電池可以使用電池標記。
DD。 「托運」的定義是否適用於分運單 (HAWB) 或主運單 (MAWB)?
HAWB 或 MAWB 的使用與什麼是「托運」沒有直接關係。例如MAWB 可能有多批貨物,其中每批貨物均來自不同的托運人,或來自一個托運人但到不同的收貨人,或者 MAWB 可能只是一份由一位托運人向一位收貨人發出的單一托運貨物。以下限制適用於托運:
1. 托運人不得托運超過一件符合第 II 條、PI 965 或 PI 968 的包裹;以及
2. 托運人不得托運兩件以上所含鋰電池
在 PI 967 和 PI 970 第 II 部分規定的設備中,電池數量不超過 4 個或包裝中的 2 顆電池未貼有鋰電池處理標籤(鋰電池)包裝上有電池標示)。這兩個條件的目的是:
2-1. 限制航空運輸中非鋰電池的包裝件數以危險品驗收為準且書面上未註明的向機長提供資訊。這裡的目的是迫使多位托運人包裹在托運人危險貨物申報單上申報這些內容,因此對空運貨物進行全面檢查。
2-2. 要求在包裝和航空貨運單上進行適當的危險通報,其中托運人的設備中裝有兩包以上的鋰電池。
附註:
1. 這並不意味著每個零售「包裝」都必須帶有鋰電池標誌。 A托運人可放置多個零售箱,每個箱內裝有鋰電池第二節 安裝在設備上,裝入外包裝中,形成空氣包裝運輸。可放置的單一零售盒的數量沒有限制
裝入外包裝,但「包裝」內的淨重不得超過 5 公斤鋰電池的重量。每個此類包裝必須帶有鋰電池標記,並且使用航空貨運單時,航空貨運單必須顯示適用的合規性
聲明,例如「鋰離子電池符合 PI 967 第 II 節」。
2. 托運人或貨運代理不應嘗試將托運貨物分拆到多個航空運輸公司運單上盡量避免應用鋰電池標誌較多的地方超過第 II 節中的設備中裝有鋰電池的兩個包裹寄售。
第 3 部分 – 與設計型式測驗規定相關的問題
A. 在哪裡可以找到與電池設計類型測試相關的要求?
聯合國測試和標準手冊規定了必須對每個項目進行的具體測試鋰電池或電池組設計類型。每個測試旨在模擬一個常見的運輸過程中發生的情況,例如振動或海拔變化或測試電池的完整性或電池。您可以透過以下網站取得這些測試要求的副本:http://www.unece.org/trans/danger/publi/manual/manual_e.html。
B. 什麼構成需要重新設計型式試驗的設計變更?
以下規定取自《聯合國測試與測試手冊》第六修訂標準,第 38.3.2.2 段。與經過測試的設計不同的電池或電池組:
(a) 對於原電池和電池組,變化超過 0.1 克或質量的 20%,以更大,到陰極、到陽極、或到電解質;
(b) 對於可充電電池和電池組,瓦時變化超過 20% 或電壓增加20%以上;或者
(c) 會對測試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變更。應被視為新類型並應接受所需的測試。
附註:可能被認為與測試類型不同的更改類型,因此它可能導致任何測試結果失敗的情況可能包括但不限於:
(a) 陽極、陰極、隔膜或電解質的材料發生變化;
(b) 保護裝置的變更,包括硬體和軟體;
(c) 改變電池或電池組的安全設計,例如排氣閥;
(d) 組成單元數量的變化;
(e) 組成電池連接方式的改變;
(f) 對於依照 T.4 進行測試且峰值加速度小於
150 gn,可能對 T.4 測試結果產生不利影響的品質變化導致失敗。
如果電池或電池組類型未符合一項或多項測試要求,請採取以下步驟
應採取措施糾正導致此類電池失效的缺陷或缺陷
或重新測試電池類型。
附加資訊
更多資訊可以在這裡找到:
http://www.iata.org/lithiumbatteries
乘客資訊可在此處找到:
http://www.iata.org/whatwedo/cargo/dgr/Pages/dgr-guidance.aspx
http://safetravel.dot.gov
如果您符合以下條件,您也可以聯絡您選擇的航空公司或國家民航局:
對攜帶鋰金屬或鋰離子電池旅行還有任何其他擔憂。
如果您有疑問或需要聯絡 IATA 危險品支援團隊
本文件中可能未解決的問題:dangood@iata.org
縮寫、縮寫、符號
整個文件中使用了以下縮寫詞、首字母縮寫和符號。
請參考附檔表格
第 63 版(2022 年)的重大變更和修訂
第 63 版 IATA 危險品條例納入了 IATA 所做的所有修訂
危險物品委員會,包括國際民航組織發布的 2021-2022 年版危險物品委員會內容附錄
國際民航組織技術指令。以下列表旨在幫助用戶識別主要變化
本版本中介紹了這些內容,但不應將其視為詳盡的清單。變更內容已在前言中註明
按發生變更的部分或小節。
2—局限性
2.8.1 — 狀態變更 — 清單 (2.8.1) 和狀態變更清單 (2.8.2) 已修訂為包含
受一國管轄的領土,且該國已通知其變更
DGR 的規定。
4—識別
4.2—危險品清單
危險貨物清單的修訂包括:
● 修改條目“叔戊基過氧-3,5,5-三甲基己酸酯”,將其顯示為 UN 3105,而不是
「禁止」。
● 從UN 3094,腐蝕性液體,水反應性,未另作規定的中刪除特殊規定A2;
● 條目「燃油系統組件」已修改,以包括危險品參考
文章。
包裝說明
PI 965 和 PI 968 — 已進行修訂,從這兩個包裝說明中刪除了第 II 部分。提供
托運人有時間調整其物流流程,以便按照規定運輸鋰電池和電池組
包裝說明 965 和包裝說明 968 的 IB 部分(如適用)有 3 個月的過渡期
有效期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在此期間托運人可以繼續使用第 II 部分。
對 1.6.1、特殊規定 A334、7.1.5.5.1、表 9.1.A 和
表 9.5.A 反映了包裝說明 965 和包裝說明 968 第 II 節的刪除。
PI 966 和 PI 969 — 已進行修訂,以澄清第 I 部分的包裝選項,它們是:
●鋰電池芯或電池組採用UN規格包裝,與設備一起放置
採用堅固的硬質外包裝;或者
●電池芯或電池組與設備一起包裝在UN 規格的包裝中。
第二節中的包裝選項已被刪除,因為只有一個選項可用,因為有
對 UN 規格包裝沒有要求。
7—標記和標籤
7.1.4.6-措詞已修改為指兩種或多種「不同」危險品,以澄清何時所有
合裝適用。
8—文檔
8.1.6.5.3—關於刪除“僅限貨運飛機”標籤的文字已修改為包括“或刪除”
“刪除”後,提供彈性。
10—放射性物質
10.3.2.5.2—本段已修訂,以確定托運人應用表中的規定
10.3.B 確定表10.3.A中未包括的放射性核種的基本核素值,該聲明
必須包含在托運人聲明中,以識別表 10.3.B 的使用。
10.8.3.5.2—關於刪除“僅限貨運飛機”標籤的文字已修改為包括“或刪除”
“刪除”後,提供彈性。
10.8.3.9.2,步驟 6-與 10.3.2.5.2 所採用的變更相關,增加了一項附加要求
添加以識別托運人提供表 10.3.A 中未列出的放射性核種的情況
必須加入到托運人聲明中。
第 63 版,2022 年 1 月 1 日 xxiii
危險物品法規
10.8.3.9.4—新增了新的步驟 13,提供了必須加入到
當托運人應用表 10.3.B 的規定來確定托運人時的托運人聲明
未列出的放射性核種的適當 A1 或 A2 值。該聲明必須包括類型的指示
來自放射性核素的輻射。
附錄 D-主管機關的聯絡方式已更新。
附錄 E—聯合國規格包裝供應商名單 (E.1) 和
包裝測試設施(E.2)。
附錄 F — 銷售代理 (F.2)、IATA 認可的培訓學校 (F.3—F.5) 和 IATA 列表
授權訓練中心 (F.6) 已修訂。
附錄 H-關於發展和實施以能力為基礎的訓練的指導資料
危險品已根據培訓提供者的參與和意見進行了修訂
會員航空公司。
附錄 I—本版 DGR 中新增了一個新附錄,以提供更改的詳細信息
根據2023年1月22日生效的變更,該規定將於2023年1月1日起生效
聯合國示範條例的修訂版以及迄今已商定的變更
國際民航組織危險物品小組納入 2023-2024 年版技術細則。這些
變化包括:
● 修訂了腐蝕性物質和混合物的包裝類別劃分標準
物質。
● 排除包含以下內容的設備(包括電路板)的測試摘要要求:
僅鋰紐扣電池。
● 更新了危險物品清單,其中包括一個新條目:UN 3550,氫氧化鈷
粉末。目前,條目 UN 1169「萃取物、芳香劑、液體」將被刪除,條目 UN 1197 目前已被刪除。
提取物,調味劑,液體將被修改為提取物,液體,用於風味或香氣。聯合國 1891,
目前劃入 6.1 類的乙基溴將重新分類為 3 類,其
6.1 項次要危險。
● 採用兩項新的包裝說明,PI 222 適用於含有不易燃、無毒的物品
氣體,未另作規定的,其中該物品僅包含 2.2 項氣體,沒有次要危險,但不包括
客機禁止攜帶冷凍液化氣體和氣體以及物品 PI 975
含有雜項危險品,未另作規定的,其中該物品僅含有環境危險品
有害物質。
● 更改鋰電池處理標記,取消電話號碼的要求
標記上提供。過渡期截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在此期間,現有的
標誌可繼續使用。
● 9.3.7 的修訂-標籤的更換。為了更換遺失的標記,
包裹被接受後脫落或難以辨認。此更改僅限於更換
例外數量標記、限量標記、對環境有害物質標記和
鋰電池標誌。
參考文獻:
IATA Lithium Battery Guidance Document
https://www.iata.org/en/publications/manuals-standards-regu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