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上恐怖情人,交往期間毆打的零星傷痕勉強用衣服遮蓋得住。但提了分手之後,不但糾纏不清,竟也激起了他的暴虐,在外面毆打不夠,還將我拖到車內載回他家繼續施暴,期間他家人不聞不問,即使被成功救出,但他已成為我的夢靨,我能用什麼方法保護我自己與家人?
依照修正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61、63-1條的規定,雖然不是家庭成員,但若你遭受未同居伴侶的暴力對待,也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禁止他繼續有暴力行為、禁止他對你或是你家人騷擾、接觸、跟蹤、通信或通話等行為、命令他遠離你或是你家人的住所、學校、工作場所等等。若他違反上開內容,會有違反保護令罪的刑事責任。
一、按照家庭暴力防治法,保護令分為三種:
二、通常保護令之聲請項目,最常見的包含禁止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加害人對被害人或是被害人的家人騷擾、接觸、跟蹤、通信或通話,以及命令加害人遠離被害人或是被害人家人的住所、學校、工作場所等等。
三、但向法院聲請核發通常保護令時,需時間審理,這段期間若被害人隨時可能被加害人傷害怎麼辦?可以先聲請暫時或緊急保護令,法院會暫時核發部分通常保護令內容,給予被害人一定的保護。
四、若遇到家庭成員、伴侶的暴力對待,身心靈一定會感到痛苦難受,為了保護自己,應盡快到醫院驗傷並尋求專業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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