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監察院統計,每年警察機關破獲涉及本票案件超過1,000件,嫌疑犯超過2,000人,涉案類型以放高利貸重利罪最多,詐欺罪次之,其他還有恐嚇罪、偽造文書印文罪、擄人勒贖罪等。這些數據還不包括未被揭發的犯罪黑數,可見以本票利用為刑事犯罪工具的情形,在國內已經相當嚴重。
現行的票據法規定,本票可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是我國獨創制度,但主要是因應過去時空背景。
大家都有聽過「本票不要亂簽」,但並不清楚簽本票意思是什麼。本票又稱期票,是由債務人簽給債權人「承諾付款」的票據,保證自己會在約定期日或見到本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債權人或其指定的人。
對於債務人而言,本票幾乎等同於硬性要求債務人一定要按照票載金額還款。但如果沒有法律強制力的協助,債務人縱使簽本票不還錢,債權人似乎也沒有別的合法手段可以要求債務人,因此這個時候債權人就需要裁定本票強制執行的協助。
本票裁定意思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如果債權人持有債務人所開立的本票,等到本票到期日屆至,但債務人未返還債務時,本票裁定後續就是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具保單價值準備金的壽險保單,到底算不算要保人的財產?
國人常以保險作為保障生命安全或投資理財規劃之工具,然而,如果要保人負債無力清償,債權人在取得執行名義之後,能不能針對債務人(即要保人)的壽險保單進行強制執行?
二○二二年底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作出裁定,採取「肯定」見解,認同「保價金可以強制執行」的主張,確立了「保單價值準備金屬於要保人的財產」,也替長期以來「保險解約金是否可作為強制執行處分」的爭議,暫時劃上休止符。
贊成「保險契約可以強制執行」的人認為,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反對者則認為,若「保險契約可以強制執行」,則會對利害關係人權益保障受損。
自從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作出裁定,統一解釋「保單也可做為強制執行的標的」後,資產公司紛紛出手,導致近兩年債務人保單遭扣押的數量大幅增加,有部分無保單價值準備金或價值甚低的保險契約,也遭到強制執行解約,有立委形容這簡直是「殺雞取卵」。立委提議應聲請執行保險案件量大的銀行應提高委外人力,避免地方法院淪為銀行的「公家討債公司」,
且雖台北地院不斷挹注資源,唯保險執行事件仍不斷湧入。
自最高法院作出108台抗897號裁定後,債權人申請保單強制執行案件激增,民事執行處案件量暴增。他指出,今年累積新收案件為近12.8萬件,較去年同期增加近5成。
去年新收案量達到24萬件、終結案量為22萬件;今年預估新收案量為30萬件、終結案量為22.6萬件,導致基層司法同仁不堪負荷。堆積如山的卷宗與爆量的聲請狀,台北地方法院甚至要採購文件櫃存放過量的資料,相當驚人。現今做法,台北地方法院雖有召開聯繫會議及增加7股和委外人力、改善硬體設備、彈性調撥人力、增加同仁加班費等措施。
根據統計資料,執行法院受理強制執行事件新收案件數量,二○一九年為一四六萬件,但大法庭作出統一裁定的隔年(二○二三年),累積已達一九三萬件,債權人申請保單強制執行案件激增,大部分壽險公司的總公司皆位於台北,導致台北地院、士林地院兩院的民事執行處案件量暴增,今年累積新收案件為將近十二.八萬件,較去年同期增加近五成,導致基層司法人員不堪負荷,造成司法體系過勞、保險公司惹民怨、被保險人權益受損的三輸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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