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提款卡、存摺、密碼交付他人,竟遭起訴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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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遇到可疑電話或訊息,先打165求證

近幾年詐騙猖獗,詐騙手法層出不窮,當人在緊張、焦慮之下,通常無法冷靜判斷,詐騙手法還越來越縝密,此時很容易就落入詐騙集團的陷阱中,造成財物損失,而這種情形下,錢通常是很難全部要回來了QQ。因此,切記只要提到錢、需要匯款的、點進去某些不明連結等,不論什麼理由,都請慎防,先撥打165反詐騙專線求證,告訴周遭親友,有時候以第三人客觀角度會比較冷靜看待,請他們點(打)醒你。

  • 妥善保管存摺、提款卡,誤輕易提供給他人

除了財物損失外,另外有種情況是被要求交出存摺、提款卡帳戶、密碼等情況,帳戶資料被詐騙集團利用作為詐欺、洗錢的工具(人頭帳戶),這種情形下恐遭檢察官認定為是為了幫助詐欺集團遂行詐欺犯罪、洗錢,而遭起訴,不可不慎呀!

  • 詐騙集團慣用詐取帳戶、提款卡手法大公開:
  1. 利用當事人需要貸款的需求,偽裝為民間借貸公司,要求當事人提供帳戶資料、
  2. 利用交友軟體的感情騙子,在取得當事人信任下取得帳戶資料、
  3. 虛擬貨幣、投資詐欺,假裝為投資社團騙取相關個資、
  4. 網路上或社群平台上一些誠徵工作的廣告或社團,假裝雇用當事人並要求其提供帳戶資料以利匯入薪資,
  5. 佯稱為蝦皮、旋轉拍賣等平台之客服人員,向當事人表示系統有問題,配合其他詐團成員假冒為銀行專員,要求當事人依指示操作並提出其帳戶資料。

總之手法可謂是族繁不及備載,日新月異與時俱進。在此呼籲,一般情況是不太可能要求當事人提供自己的提款卡、存摺、密碼的資訊的,所以請妥善保管個資,並且不要為了蠅頭小利販賣或出租自己的帳戶資料或協助領款,以免成為詐欺集團的幫助犯甚或共犯!

  • 蒐集證據與律師聯繫

但倘若真的不幸被騙,帳戶資料遭詐騙集團使用,而遭檢察官傳喚或遭起訴為幫助詐欺,不要慌張,好好保留與詐騙集團的所有對話紀錄、通聯記錄等資訊,並趕緊洽詢律師處理。

  • 如何解除警示帳戶?

另外,很多人會問帳戶因此被列為警示帳戶後,該如何解除,這種時候原則上都只能等到檢察官作出不起訴、緩起訴處分或法院無罪判決、法院判決執行完畢後才能檢附相關證明,向原通報機關(通常為警局)申請才能解除警示帳戶。所以須歷經偵查、甚至法院審判階段,短時間內是不可能解除的,所以又回到那句話,小心管理自己的帳戶防止資訊外流以免勞心、勞力又傷財。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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