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詐騙猖獗,詐騙手法層出不窮,當人在緊張、焦慮之下,通常無法冷靜判斷,詐騙手法還越來越縝密,此時很容易就落入詐騙集團的陷阱中,造成財物損失,而這種情形下,錢通常是很難全部要回來了QQ。因此,切記只要提到錢、需要匯款的、點進去某些不明連結等,不論什麼理由,都請慎防,先撥打165反詐騙專線求證,告訴周遭親友,有時候以第三人客觀角度會比較冷靜看待,請他們點(打)醒你。
除了財物損失外,另外有種情況是被要求交出存摺、提款卡帳戶、密碼等情況,帳戶資料被詐騙集團利用作為詐欺、洗錢的工具(人頭帳戶),這種情形下恐遭檢察官認定為是為了幫助詐欺集團遂行詐欺犯罪、洗錢,而遭起訴,不可不慎呀!
總之手法可謂是族繁不及備載,日新月異與時俱進。在此呼籲,一般情況是不太可能要求當事人提供自己的提款卡、存摺、密碼的資訊的,所以請妥善保管個資,並且不要為了蠅頭小利販賣或出租自己的帳戶資料或協助領款,以免成為詐欺集團的幫助犯甚或共犯!
但倘若真的不幸被騙,帳戶資料遭詐騙集團使用,而遭檢察官傳喚或遭起訴為幫助詐欺,不要慌張,好好保留與詐騙集團的所有對話紀錄、通聯記錄等資訊,並趕緊洽詢律師處理。
另外,很多人會問帳戶因此被列為警示帳戶後,該如何解除,這種時候原則上都只能等到檢察官作出不起訴、緩起訴處分或法院無罪判決、法院判決執行完畢後才能檢附相關證明,向原通報機關(通常為警局)申請才能解除警示帳戶。所以須歷經偵查、甚至法院審判階段,短時間內是不可能解除的,所以又回到那句話,小心管理自己的帳戶防止資訊外流以免勞心、勞力又傷財。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