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小芸和男友阿傑交往時感情親密,曾在雙方合意下用手機拍攝幾段性愛影片,儲存在阿傑的手機中。後來兩人分手,小芸希望刪除影片,卻遭阿傑以影片作為威脅:「妳不回來,我就把影片傳給妳同事。」不久後,小芸發現影片已被轉傳到某私密群組中,甚至出現在網路雲端連結中被下載。阿傑前述的行為已經有可能違反《刑法》於2023年所增訂的第二十八章之一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本文以下介紹。
二、法律說明
臺灣刑法在2023年增訂第28章之一「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將「偷拍、威脅、散布、販賣、合成」性影像的行為納入刑罰處理。
🔸 第319-1條【未經同意拍攝性影像罪】
【條文】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項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散布、播送、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而犯第一項之罪者,依前項規定處斷。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 重點:
- 「偷拍性愛影片」、「偷錄洗澡畫面」都可能觸法。
- 即使雙方交往中,只要對方不同意或不知情就構成犯罪。
- 如果為了賺錢提供場地、工具幫助他人偷拍,也會受罰。
🔸 第319-2條【脅迫拍攝或強迫自拍罪】
【條文】
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或使其本人攝錄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項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散布、播送、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而犯第一項之罪者,依前項規定處斷。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 重點:
- 本條特別強調「違反意願」,為刑法第319-1條加重事由。
🔸 第319-3條【未經同意散布性影像罪】
【條文】
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性影像係第三百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攝錄之內容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其性影像係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攝錄之內容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販賣前三項性影像者,亦同。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 重點:
- 傳影片給朋友、分享私密照連結,都可能構成犯罪。
- 若影像是偷拍來的,或是脅迫來的,刑責再加重。
- 若為營利(例如販售)行為,還會加二分之一。
🔸 第319-4條【製作與散布不實性影像罪】
【條文】
意圖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之性影像,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前項性影像,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意圖營利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販賣前二項性影像者,亦同。
✅ 重點:
俗稱「深偽色情」的合成影片,立法明文處罰。
製作就有罪,傳播加重。營利、販售更重。
🔸 第319-5條【性影像物品沒收】
【條文】
第三百十九條之一至前條性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 重點:
即使硬碟、手機是別人提供的,只要用來儲存或傳播性影像都可能被查扣。
🔸 第319-6條【告訴乃論條款】
【條文】
第三百十九條之一第一項及其未遂犯、第三百十九條之三第一項及其未遂犯之罪,須告訴乃論。
✅ 重點:
319-1第1項、319-3第1項及其未遂,要告訴才會處理。
其他如強迫拍攝、販售、營利性傳播則屬非告訴乃論(俗稱公訴罪)。
三、常見 Q&A
❓ 兩人交往時自願拍攝,分手後一方散布?
➡ 即使拍攝當下是合意的,「散布行為」未經同意就是違法,視情節可能構成第319-3條。
❓ 把對方自拍的性愛照轉傳給朋友?
➡ 若未取得同意,可能構成「未經同意散布」,不論是否親自拍攝。
三、結論
當私密影像成為控制、報復或獲利的工具,法律不再沉默。刑法第28章之一明確規範偷拍、脅迫拍攝、未經同意散布或合成性影像的行為,皆可能構成犯罪並處以徒刑。無論是愛的見證,還是惡意的操控,一旦跨越他人意願的界線,後果不僅是傷害,更可能是刑責。尊重他人隱私,是現代社會每個人必須學會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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