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的小學堂中,我們將從「司法面」出發,與大家分享相關的法律知識、統計資訊,以及法律實務工作上常見的疑問、困難和挑戰。
1. 性暴力往往發生在熟人之間
根據衛服部保護司統計(95年至104年),性侵害案件中,有七成以上,雙方往往是有一定的熟識關係的。而在這七成之中,雙方關係的前三名分別為「男女朋友」和「同學」和「親屬」和一般「性侵加害者多為陌生人」的說法大不相同。
2. 性犯罪雖與性慾有關,但更大的原動力在權力控制
日本的科學警察研究所曾做過一份調查,詢問性犯罪行為者「基於什麼原因,選擇了這次的對象」,其中,有37.6%的人回答:「感覺這個人不會報警」,其次的選項為「看起來不會反抗」(36.1%)和「因為對方獨自一人」(28.3)。相較之下,認為「受害者穿了比較挑逗的服裝」具有影響的行為者僅佔了5.2%。
3. 性犯罪及相關法律,均是為了保護「性自主權」而有所規範
早先,中華民國《刑法》規定,必須要使用強暴脅迫的手段,到達「致使不能抗拒」的程度,才構成強姦罪。但這樣的立法模式,卻間接給了受害者必須「誓死抵抗」的義務;於是1999年刑法修正時,修改為「違反意願」,這是一個很重要的轉向。
(根據修正理由:「原條文中的『致使不能抗拒』,要件過於嚴格,容易造成受害者,因為需要『拼命抵抗』而造成生命或身體方面更大的傷害,故修正為『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
除了如修正理由所說的,原「致使不能抗拒」可能造成受害者爲了滿足這個條件,而造成生命或身體更大的傷害,也有人認為,該條文的轉向,表示立法者正視到,性侵害的本質不在於抗拒與否,關鍵是行為人是否侵犯了受害者的「性自主決定權」。
4. 違反「性自主權」的方式不只肢體暴力
性自主權,簡單的理解就是「與性相關的意願」。而侵犯性自主權,違反了受害者與性相關的意願。對於此,一般人多會聯想到,電視影劇中所展現的「霸王硬上弓」的情境,但若我們能夠認識到,性暴力事件中「權力不對等」往往扮演很重要的角色,那我們也得面對,「違反意願」的態樣就會遠比我們的所想像的多元。
5. 事發後,不是每個當事人都會選擇司法救濟
由於受害者與加害者通常有一定程度的熟識,一旦選擇司法救濟,就很難避免雙方對立的局面。對於一些受害者而言,他當下的身心狀況很可能無法面對這些狀況,所以會有延後報案,甚至不報案的狀況發生。
所以,旁人若想協助受害者,請先從陪伴,以及協助受害者了解其身心狀況為開始。(簡單的守則為:先處理受害者的情緒,再來面對加害者的行為。)
而對於選擇不報案,或者撤回告訴的受害者而言,也請諒解他背後可能有的苦衷,而不要妄加以「心虛」、「因為錢已經到手了」等方式來評價被害者,這很可能會造成二次傷害。
6. 性騷擾/性侵害在取得證據上的困難
性暴力案件多發生於隱密的場合,而難有直接的目擊證人。
受害者通常必須經過一段平復期,實際報案時,通常與距離事發已有一段時間。
若為使用藥物、或者趁著對方酒醉而意識不清所行的性侵,更可能因為受害者並無激烈抵抗,身體沒有明顯的傷痕,只能仰賴體液的採集,但若當事人在事發後因為心理因素而立即沖洗自己的身體,最後能夠仰賴的僅有受害者的陳述。
而若受害者與加害者(即被告)本身即有權力不對等的關係(例如長官和下屬,教授與學生),為了避免人際關係的撕裂,也或者是旁人希望「息事寧人」以維持團體間和諧,在種種壓力之下,也會形成受害者作證上的困難。
7. 司法是重要的救濟管道,但亦有缺陷
法官並非全知,而檢察官在追訴犯罪時,也必須遵守幾個原則,以免國家權力的無限擴張。而在司法自我約束的種種前提之下,很可能產生即使有犯罪現實,但卻無法定罪的情形,或者反之,雖無犯罪情事,卻遭有罪判決。
也因為性暴力案件有其先天的侷限:「取證困難」。故在檢察官無法取得足夠的事證之下,法官也得依照無罪推定、罪疑唯輕原則為審判。
8. 如何認知所謂的「和解金」和「慰撫金」
在一般生活中,我們多半能承認「和解金」與「慰撫金」作為填補受害者精神上所受到的折磨,但在性犯罪中,我們卻很容易貶低受害者的受傷程度,甚至進一步地做出「這是賣身吧」、「這樣不就變成性交易嗎?」等惡意評價。試想,在A的例子中,會有人跑去告訴A,你得到的慰撫金是因為你賣了你的手嗎?不至於吧,但在性犯罪中,惡意的言論卻層出不窮。
9. 什麼是「積極同意說」?
目前台灣的相關法律是採用「違反意願說」,但不論是在國外或是國內,也都有團體提出以「積極同意說」來取代「違反意願說」。積極同意說的基本想法是,做出性邀約的一方,必須得到被邀約一方的積極同意,才不構成性侵害。
積極同意說的出發點在於,違反意願說是先肯認他方有發動的權力,而被提出性邀約的一方面臨著「是否說不」的壓力;而「積極同意說」是將主控權交由被提出性邀約的一方。在象徵意義上,「積極同意說」嘗試在性關係中對「被提出性邀約的一方」,給予更大的主體性。
此說猶在發展中,是否會在未來為中華民國刑法所採納,值得注意。
除了這九個以外,還有什麼你認為大家不得不知道關於性暴力/性騷擾的大小事?歡迎留言告訴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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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不是每一段故事裡都可以被化約成「加害者」和「受害者」的對立,也有一些人反對這樣的用語,本篇裡為了方便說明,仍以「受害者」為主要稱呼,但不代表我們認為所有有受傷經驗的人都只能是「受害者」。同樣的,因為擔心「加害者」和「受害者」的對比可能會把加害人「特殊化」,讓我們再次忘記暴力其實是社會環境的產物,也讓我們沒有辦法理解暴力跟傷害發生時的原因和情境,現在很多和性別暴力相關的討論裡,也會傾向把加害者稱為「相對人」(也就是相對於受害者的另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