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菸提告的故事(文字+音檔)

閱讀時間約 13 分鐘
在故事之前,先分享一段新聞:
刊登日期2019年11月10日,標題:陽台飄來二手菸...孕婦告鄰 判賠萬元
新聞大意是
台北市李姓孕婦因鄰居二手菸從陽台飄進住處,拍下影片提告侵害健康權和居住安寧,求償十萬元。士林地方法院認為,二手菸確實飄進住家,且超過孕婦容忍範圍。

法官認定,男子抽菸所生二手菸侵入李婦房屋,超過一般人能容忍範圍,侵害居住安寧,且男子聲稱家裡有三名未滿七歲子女才不在住處內抽菸,顯然知道二手菸對人體的危害才到陽台抽菸。
法官認為,從住處製造噪音、喧囂、振動及排放煙氣等方式侵害他人居住安寧,逾一般人所能容忍範圍,情節重大者,得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本案二手菸也適用。
衡酌兩人經濟狀況及二手菸危害情形,判男子賠償一萬元,可上訴。
為什麼我會講這個新聞,因為我前幾天,2020年3月30日,才看到它。是它上訴二審的判決出來了嗎?不是喔。
而是有另一間新聞媒體「關鍵評論網」刊登了這個快半年前的新聞。你聽了可能會說,媒體互抄新聞這件事不是新聞,但怎麼抄新聞還可以抄到舊聞?
這也不能怪它,因為關鍵評論網引述的,其實有附出處連結。它的來源是「抽煙一時爽,飄入鄰宅恐違法」,一位賴佩霞律師在2020年3月16日發表的部落格文章。
賴律師引用半年前的新聞,只是想作個法律評論。
然後關鍵評論網就將它當作新聞,引述後整理一下,重新刊登了。(笑)
一個判決,被這樣轉了三手。你會不會好奇,判決本來在說什麼?真的沒有被「超譯」嗎?

第一個故事

判決日期2019年10月31日,故事發生在士林。
故事內容跟新聞寫得差不多,5樓的抽菸男子在陽台抽菸,5樓之1的李小姐打官司請他不要抽、而且求償5萬元。但是訴訟內容就不大一樣。在新聞沒辦法寫出來。
在我的解讀,這個判決的原告李女士,我們大概不能說她「勝訴」。

因為她打到一半就將她的請求撤回了一部分,希望減少給法院的裁判費。結果法院裁定駁回。
最後,在這場官司,李女士繳給法院的裁判費4000元,最後要自付3600元。
而且,李女士是有委任律師的,反而是對方這位抽菸男士沒有律師。認真算算,李女士拿到精神慰撫金1萬元,應該是得不償失
當然話也不能說得那麼簡單。畢竟這整個故事是這樣的:
李女士跟抽菸男士是鄰居,一個人住5樓,一個人住5樓之1。兩人的陽台,下方相隔玻璃帷幕,上方則以格柵區隔。抽菸男士的煙灰缸位置,位於玻璃帷幕旁。
抽菸男士在自己陽台抽菸,雖然李女士有錄影,也很難證明這些煙真的有飄進自己家,更別說對健康有造成什麼損害了。
如果運氣不好,全部敗訴都是有可能的。
然後李女士的訴訟策略很有趣,她提出兩個請求:
  1. 被告不得將5 樓房屋內之煙味飄散侵入至原告所有同棟37號5 樓之1 房屋之居家環境;
  2.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 萬元之本息;
官司打到一半,李女士變更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元之本息,並撤回關於上開聲明(一)排除侵害部分之訴。

然後李女士說:
我本來繳給法院的訴訟費用是4000元,有兩個聲明。現在只剩一個聲明了,所以請法院退還我2000元。
法院說,李女士妳在2019年9 月17日,跟我作這個變更,撤回了訴訟的一部分。
但是,這個訴訟仍然要審理啊,而且法院於2019年10月31日就要宣告判決。李女士妳雖然有撤回一部分聲明,並沒有減少法院裁判的勞費
白話講,我成本都花下去了,妳在判決前一個月告訴我要撤回一部分訴訟,也沒有幫我省事。你想要求我法院退還裁判費,不准。
所以判決時,計算得非常有趣:
法院說,妳李女士提了兩個聲明:
  1. 抽菸男士不可以將煙味飄散到妳家。這部分裁判費3000元,我法院照收。
    但是妳李女士一個月前撤回它了嘛,所以這個聲明我不裁判
  2. 抽菸男士應該賠償李女士的損失,李女士從2018年10月到2019年4月是孕婦,吸二手菸對孕婦總是不好。所以要賠償。

    賠多少?李女士一開始說五萬,後來加碼到十萬。
法官說,我判賠吸菸男士賠償:一萬元。
聽到這邊你會不會有一點覺得奇怪:
我剛剛說李女士從2018年10月開始懷孕,可以證明到2019年4月都是孕婦。按理,2019年9月的時候,李女士要求撤回第一項聲明。
然而,9月時,小孩應該剛出生,孕婦不能吸二手菸,難道新生兒就可以了嗎?為什麼李女士要選那個時候撤回第一項聲明,不計較抽菸男子繼續在陽台抽菸了?
一個可能是24週引產,希望沒那麼感傷。
我自己的猜想是,李女士後來決定搬家了。
所以吸菸男士以後想怎麼抽菸,李女士也不在乎了,就向法院撤回第一項聲明:
你吸菸男士以後想在陽台怎麼抽菸,我不告了。
但是搬家嘛,又有新生兒,總是需要更多錢。所以李女士就將第二項的求償,從5萬元變成10萬元。

為什麼是10萬元?

因為裁判費的計算方法,10萬元以下是一個級距,第一審,求償5萬或求償10萬,裁判費都是1000元。
但是如果你再增加求償,超過10萬這個數字,例如求償20萬元,裁判費會變成2100元。

白話講,李女士一開始提了兩個聲明,希望抽菸男子不要將煙味飄進我家;求償5萬元。後來變更了,只要求抽菸男子賠償10萬元,他怎麼抽菸我不告了。
我相信李女士一定有跟律師討論過。
最後判決下來,李女士並沒有省到錢:
  1. 第一項聲明的裁判費照繳,但法官說你撤回了,所以我不處理;
  2. 第二項聲明,李女士求償5萬變10萬,法官只判了1萬元精神慰撫金。算是贏了一部分,十分之一。
這代表什麼,裁判費4000元,李女士自己要負擔十分之九。
所以,李女士拿到1萬元,光是繳給法院的裁判費就要4000元,其中只有400元是抽菸男子負擔,李女士還是要負擔3600元。再算算律師費,李女士應該是虧錢的。

更別提她後來可能還是選擇搬家了,我真看不出來她哪裡勝訴。
這則新聞標題寫「陽台飄來二手菸...孕婦告鄰 判賠萬元」,背後故事顯然沒那麼單純。我會希望這樣的介紹,可以讓大家有更多管道知道,真實世界發生的故事。

第二個故事

判決日期2020年2月27日,故事發生在新竹。
原告是一位王先生,於2015年6月間搬入新竹縣「凱旋大地」社區居住,入住四年來遭隔壁鄰居打麻將噪音、煙味飄散住家,致王先生罹患憂鬱症、睡眠障礙,並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因身心不適而失業
王先生的女兒長期受隔鄰菸害所苦,於2019年8月20日進行下鼻甲雷射手術及腺樣體贅生切除手術
隔壁鄰居及其家人每周至少打麻將3次至深夜,訪客深夜離去之聲響,使王先生不堪其擾;
隔壁鄰居長期在車庫以操作切割機裁切木料及裝潢用釘槍,所製造的噪音已高達89至90分貝,漠視住宅區隔鄰安寧權益,已超出噪音管制法之規定,並超越一般人及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範圍。
王先生多次報警並請管委會處理,隔壁鄰居的生活行為侵害原告居住安寧權及身心健康,已逾越一般人身心忍受能力,不法侵害原告權利,導致王先生受有損失,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第800條之1、第774條、第793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
  1. 隔壁鄰居應給付王先生9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2. 隔壁鄰居不得在自家打牌、妨害安寧,以及抽菸。
審判時,然後法官問問鄰居,鄰居許多人住了十年二十年,噪音的部分,沒有鄰居反應相同的問題。
至於王先生女兒吸因長期吸入二手菸致生慢性肥厚性鼻炎、腺樣體增生而入院切除手術,病因形成的原因多端,不一定就是二手菸這單一因素啊。

而且,王先生跟隔壁鄰居的的房屋均為獨立透天房屋,並非一般公寓大廈,而無管線互通之情形,中間有牆壁阻隔。
依常理判斷,二手菸之煙氣及臭氣雖有可能侵入王先生的房屋,然難以證明當氣體飄散進入王先生住家後,氣體所殘留之污染物仍足以影響王先生家人身體健康,亦無從證明王先生家人因接觸有害氣體而致其身體健康受有損害。

所以,王先生的聲明,全數駁回。訴訟費用全部由王先生負擔。
與第一個李小姐的故事對照一下:
王先生的家人都生病,肥厚性鼻炎動手術了,還要想辦法證明這個手術跟鄰居的二手菸相關。好像太困難了?
如果從這個故事來看,有沒有覺得第一個故事的李女士,還能求償到精神慰撫金一萬元,已經是很厲害了?

第三個故事

最後一個故事,是餐廳老闆跟客人因為二手菸發生的糾紛。
陳老闆是雲林縣「無刺虱目魚」店負責人,其於該店營業時間內,2018 年3 月6 日上午11時15分許,在上開店內,客人張先生叼著香菸靠近料理區欲點餐,便勸說張先生至他處抽菸,2 人因此發生口角。
陳老闆在店面料理區內,對著料理區旁之張先生辱罵:「幹你娘機歪!你是聽不懂人話?
張先生聽聞後自覺受辱,在店外及店內對陳老闆嗆聲:
你做生意做得這麼囂張,我要讓你在斗六做不下去!」,且稱要烙人來(臺語),使陳老闆心生恐懼,報警處理。
法官的判斷是:兩個人都成立犯罪
陳仲森於本院審理時證稱:
我是雲林縣「無刺虱目魚」店負責人。於107 年3 月6 日上午11時15分許,張瑞昆在我店裡的料理區旁抽菸,我發現後先勸他抽菸到外面抽,不要靠近我的料理區域,我請他離開時我們就有言語衝突了。
之後我罵他「幹你娘機歪!你是聽不懂人話」。他聽完在店外用臺語威脅我說「你做生意做得這麼囂張,我要讓你在斗六做不下去!」還有作勢打電話叫人來,我聽到他講這些感到害怕,因為我不知道他要叫什麼人來,會擔心店內生意被影響。
張瑞昆打電話叫朋友過來,後來張瑞昆跟他朋友彭志銘有進來店裡面對我大小聲,還有另外1 個女生。我有說「你要叫要找可以一點的(臺語)」,張瑞昆的朋友來之後,他還是一直重覆講同樣的話,之後我就打電話報警等語。

於警詢時陳稱:案發時我在煮魚湯,張瑞昆抽著菸靠近攤位(指料理區域他的菸影響到我的食材,我請他到遠處抽菸,他非但沒有離開,反而還用力吐出二手菸向我挑釁,我便回他「幹你是聽不懂人話,好好講都不聽」,然後他就在旁碎碎唸,說要找人來修理我,情急之下我有辱罵他「幹你娘機掰」。
他打電話叫了朋友一男一女來,後來還嗆聲說要讓我生意做不下去,要找人教訓我,要給我難看,我就打110 報案,張瑞昆的言詞會造成我心生畏懼、感到害怕。
張瑞昆於警詢時指稱:
我當時在店外點餐手拿著1 支香菸,陳仲森看見就要趕我走,我跟他說我又沒在店內抽菸,我就在店外面點菸,他就過來罵我「幹你娘機掰」2 至3 次,我跟他說你是在罵什麼,他說「給你臉你不要臉」,我跟他說你好膽再罵1 句,然後我就要離開了,他叫我不要走,他已經打電話報警了等語。
是就被告張瑞昆先前稱自己是手拿著香菸、回應被告陳仲森說又沒在店內抽菸、被罵之後就要離開等情節,與其嗣後於審判中之辯解(叼著香菸、單純在場等朋友)均屬有異,前後反覆,實難採信。
  • 刑法第309 條所定之「侮辱」,係以使人難堪為目的,利用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足以對於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貶損其評價之程度,即足當之。
    又所謂「公然」,係指不特定或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不以實際上果已共見共聞為必要。
    查「幹你娘機歪」一詞係辱罵他人所用之髒話,就一般社會大眾認知而言,行為人係藉由侮辱對方之女性尊長,間接地達到侮辱對方之目的;「聽不懂人話」則有貶低對方智力、溝通能力之意,均屬輕蔑、侮辱而有貶抑意涵之語,客觀上足使受罵者感到難堪與屈辱,並貶損受罵者之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甚明。
  • 又查被告陳仲森係在「無刺虱目魚」店之料理區域為上開行為,該料理區域與店內客人結帳、用餐區域在空間上並無區隔,案發時店內約有40名客人在場,料理區域對外面臨馬路,此有卷存現場照片2 張、Google地圖「無刺虱目魚」店外影像照片1 紙、被告陳仲森之警詢筆錄1 份可證。
  • 再參以被告陳仲森於本院作證時亦稱當時被告張瑞昆係在店外回應恐嚇言語如前,顯見被告為上開侮辱言語之處所確足使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在場共見共聞,自該當公然侮辱之要件
  • 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即足,其通知危害之方法並無限制,凡一切以直接之言語、舉動,或其他足使被害人理解其意義之方法,或暗示如不從者將加以危害,使被害人心生畏怖者,均包括在內。
  • 查被告張瑞昆對被告陳仲森稱「生意做得這麼囂張,我要讓你在斗六做不下去」等語,衡諸一般社會通念,係表示要影響對方工作情況,有妨礙被告陳仲森做生意之意思,且依被告陳仲森、證人陳寒素圓、彭娃前開證述可知,被告張瑞昆係有重複上開言語、充斥不滿情緒,且還有稱要烙人來(臺語,指通知他人來助陣之意)等舉動,足使見聞者認被告張瑞昆將來或有付諸實現之可能,而使被告陳仲森心生畏怖,致生危害於財產安全,自屬惡害之通知行為無訛
所以,法官判決:
  • 陳老闆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6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張先生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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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裡的故事,淺顯、白話、正確。希望有趣。 就是大人看得懂,而且可以跟小孩分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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