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對玉山商業銀行及台中商業銀行理財專員涉挪用客戶款項及與客戶間有異常資金往來所涉缺失之行政處分 的新聞稿如下(取自網頁: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96&parentpath=0,2&mcustomize=news_view.jsp&dataserno=202011240002&dtable=News) 第一案為玉山銀行理專犯罪事實: 鳳山分行前理財專員潘員自102年7月至109年6月間,引導或偽冒客戶利用網路銀行、行動銀行、電話銀行、金融卡轉帳、臨櫃提領現金、匯款及利用客戶已蓋印鑑之取款憑條或匯款申請書等方式,將客戶帳戶款項轉入行外潘員帳戶或其他第三人帳戶,潘員再將該等帳戶部分款項匯入其親屬之行內銀行帳戶挪為己用;另潘員亦與部分客戶有異常資金往來情形。受影響客戶數41戶,所涉金額約1.4億元。潘員挪用手法係將客戶資金匯出至行外多個帳戶,以規避關聯戶交易監控機制挪用客戶款項,相關交易監控機制未臻完善.(摘錄自金管會新聞稿) 稽核發現缺失,管理單位一直未改善,稽核也有責? 金管會指出--玉山銀行近5年來均遭稽核單位提列與本案態樣相同之查核缺失,包括晶片卡暨網路/電話銀行申請書客戶申請項目有空白未填寫者、未辦理關懷提問或留存資料不完全、未留存匯款代理人資料等,該行除個案提列缺失、要求案關分行進行改善之外,並未就歷次查核發現缺失進行制度面之通案檢討,致相關缺失重複發生。針對本案缺失事項,其中針對外部及內部監控指標之交易警示訊息,應研議並強化第一道防線(業務單位)、第二道防線(法令遵循與風險管理)及第三道防線(稽核單位)應踐行之調查程序及處理機制。(摘錄自金管會新聞稿) 稽核單位確實屬於第三道防線,但該如何扮演以下這個稱職好角色:<當查完稽核報告, 要求受查單位(業務單位)落實與改善,進一步還能再行確保有改善之結果>這個PDCA的過程,確實需要好好討論,若沒有執行單位(業務單位)的配合落實追蹤改善之執行,再多的防線(稽核)與查核技巧也沒用,只會落得陪葬的下場.當<通盤又不公>之檢討過程時,容易造成稽核單位總是被評價為好事輪不到,壞事一發生,卻都有責任, 而其前面所做的查核努力(Findings)也極有可能被一筆勾銷,如上述案例,還落得一個沒有<通案檢討>的罪責, 真可惜了. 第二案為台中銀行理專之犯罪事實如下:該行北斗分行前理財專員楊員自108年7月至109年3月間,以有投資機會為由向客戶借錢、代客戶保管存摺及蓋妥印鑑之空白取款憑條,將客戶存摺及傳票交付櫃員辦理匯款,藉以挪用客戶存款,受影響客戶數2戶,所涉金額約1,048萬元。(摘錄自金管會新聞稿) 第二案台中銀行理專之犯罪裁罰中,金管會新聞稿中並沒有特別咎責稽核單位之第三道防線機制的問題,但相同的都提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情事, 以及未落實督導員工遵循行為準則規範等等問題. 上述案例的兩間銀行都發生雷的事情,如果內控制度設計有效而執行卻無效,到底還是落入<非制度化>管理的下場,稽核單位提出的改善加強機制可以有很多.但退一萬步想,只要制度有效,機制都在,問題其實出在人,還有網上以及往旁的分支關係,都採<信賴或是便宜行事>的風格,把制度擺一旁,沒人(主管)重視,哪來機制,只做表面公夫的走程序EX:<擬(申請)/承辦/審核>,沒有支持搵間也不管,有信賴關係後也不用遵守時,內控制度也不會有效.設計在精美都是一個假的框,只要求訓練有素的稽核幫你執行查核,再厲害也無法杜絕可能的弊案, 因為制度是假的,第三道防線以前都是假的,不配合,就沒內控可言.然而關鍵仍在組織是否授權是否真正重視,面對內控缺失與解決稽核所發現之內控問題.自然會杜絕弊端,相同問題才不會一直發生. 稽核人員是”良心事業”一點都沒錯,如果可以有成就感,又不是做心酸的,關鍵還是在於是否遇到<好的老闆,支持正直的組織文化,才能事半功倍,企業的業績與管理效能才得以蒸蒸日上~員工與企業可共同成長相得益彰. 制度化管理才不至於因人設事.若企業內處處都是<人人講關係,有關係就沒關係>.這樣遲早出事,歷史共業人人有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