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準備職安甲衛師相關法規,有職業安全衛生設施324-1至324-3分別提到論點均與PDCA四要點,分別為Plan(規劃)、Do(執行)、Check(檢查與修正)、Act(行動),法規各項規範均在此循環內做作業場所與環境設施的改善,如后:
雇主使勞工從事重複性之作業,為避免勞工因姿勢不良、過度施力及作業頻率過高等原因,促發肌肉骨骼疾病,應採取下列危害預防措施,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三年:
一、分析(辨識)作業流程、內容及動作。(辨識)
二、確認人因性危害因子。
三、評估、選定改善方法及執行。(評估)、(改善)
四、執行成效之評估及改善。(評估)、(改善)
五、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前項危害預防措施,事業單位勞工人數達一百人以上者,雇主應依作業特性及風險,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訂定人因性危害預防計畫,並據以執行;於勞工人數未滿一百人者,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雇主使勞工從事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作業,為避免勞工因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應採取下列疾病預防措施,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三年:
一、辨識及評估高風險群。(辨識)、(評估)
二、安排醫師面談及健康指導。
三、調整或縮短工作時間及更換工作內容之措施。
四、實施健康檢查、管理及促進。
五、執行成效之評估及改善。(評估)、(改善)
六、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前項疾病預防措施,事業單位依規定配置有醫護人員從事勞工健康服務者,雇主應依勞工作業環境特性、工作形態及身體狀況,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訂定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計畫,並據以執行;依規定免配置醫護人員者,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雇主為預防勞工於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致遭受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應採取下列暴力預防措施,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三年:
一、辨識及評估危害。(辨識)、(評估)
二、適當配置作業場所。
三、依工作適性適當調整人力。
四、建構行為規範。
五、辦理危害預防及溝通技巧訓練。
六、建立事件之處理程序。
七、執行成效之評估及改善。(評估)、(改善)
八、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前項暴力預防措施,事業單位勞工人數達一百人以上者,雇主應依勞工執行職務之風險特性,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訂定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並據以執行;於勞工人數未達一百人者,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與近期在看一書由橋水基金會創辦人Ray Dalio所著一書《原則》中有不謀而合之感,以下為書中原意:
《原則》一書提到,每個人在進化之過程,須做好以下這5件事(包含清楚步驟),只要做好這5件事可以成功,簡要的說:
綜上所述,比較差異之處如下列,提供給有緣之版之友有省發之處,在後續人生目標訂定與相關工作規劃之際,能帶給一些不一樣的想法與感悟:
以上僅為個人淺見,僅供參考,若有更好或更棒之想法,再請指導與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