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817條(分別共有人及其應有部份之推定)(18.11.30制定公布)之條文、立法沿革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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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二章 所有權\第四節 共有(§817~831)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817條(分別共有人及其應有部份之推定)(18.11.30制定公布)

Ⅰ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

Ⅱ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不明者,推定其為均等。

理由:

一、查民律草案第1043條理由謂共有者,一所有權而有多數權利主體之謂也。自理論言之,各共有人皆有完全之所有權,互相競合,故必須限制共有人之權利範圍,調和其競合,使各共有人完全享有其權利。而欲達此目的,應依各共有人理想之分割部分使其共有,此第1項所由設也。

二、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以無反證為限,推定其為均等,蓋共有時其應有部分均等者多,不均等者少,此第2項所由設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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