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767條(所有權之保護:物上請求權)(98.01.23修正公布)之新舊條文、立法沿革及理由

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二章 所有權\第一節 通則(§765~772)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8.01.23修正公布

民法第767條(所有權之保護:物上請求權)(98.01.23修正公布)

Ⅰ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Ⅱ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

理由:

一、原條文未修正,改列為第1項。

二、本條規定「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及「所有物保全請求權」,具有排除他人侵害作用。學者通說以為排除他人侵害之權利,不僅所有權有之,即所有權以外之其他物權,亦常具有排他作用。茲民法第858條僅規定「第七百六十七條之規定,於地役權準用之」,於其他物權未設規定,易使人誤解其他物權無適用之餘地,為期周延,爰增訂第2項準用之規定。

【原條文】(所有權之保護:物上請求權)(18.11.30制定公布)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理由:

一、謹按本條為保護所有權之規定,計分三種:一為所有物之返還請求權。一為保全所有權之請求權。一為預防侵害請求權。

(一)蓋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若不能請求返還,則所有權無從行使,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

(二)若不能請求排除,則不能保全所有權之安然行使,對於有害其所有權之虞者。

(三)若不能請求防止,一旦至實行被侵害時,則難填補其損失。

二、故所有權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為保護所有人之得行使其權利起見,特許為返還之請求;所有權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為保所有得安然行使其權利起見,特許其為除去之請求;所有權人認為有妨害所有權之虞者,特許其為防止之請求,此本條之所由設也。其他因占有而發生之事項,則規定於占有中。

❄️❄️❄️❄️❄️❄️❄️❄️❄️❄️❄️❄️❄️❄️❄️❄️

您可能也感興趣

0會員
624Content count
歡迎來到李不微之民法上書坊
留言0
查看全部
發表第一個留言支持創作者!
民法上書坊 的其他內容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二章 所有權\第一節 通則(§765~772)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8.01.23修正公布 民法第768條(動產所有權之一般取得時效)(98.01.23修正公布)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 理由: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二章 所有權\第一節 通則(§765~772) 立法沿革︰ 98.01.23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768條之1(動產所有權之特別取得時效)(98.01.23增訂公布) 以所有之意思,五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取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二章 所有權\第一節 通則(§765~772)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8.01.23修正公布 民法第769條(不動產所有權之一般取得時效)(98.01.23修正公布)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二章 所有權\第一節 通則(§765~772)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8.01.23修正公布 民法第770條(不動產所有權之特別取得時效)98.01.23修正公布)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二章 所有權\第一節 通則(§765~772)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8.01.23修正公布 民法第771條(所有權取得時效之中斷)(98.01.23修正公布) Ⅰ占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有權之取得時效中斷: 一、變為不以所有之意思而占有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二章 所有權\第一節 通則(§765~772)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8.01.23修正公布 民法第772條(所有權以外財產權取得時效之準用)(98.01.23修正公布) 前五條之規定,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準用之。於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同。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二章 所有權\第一節 通則(§765~772)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8.01.23修正公布 民法第768條(動產所有權之一般取得時效)(98.01.23修正公布)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 理由: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二章 所有權\第一節 通則(§765~772) 立法沿革︰ 98.01.23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768條之1(動產所有權之特別取得時效)(98.01.23增訂公布) 以所有之意思,五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取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二章 所有權\第一節 通則(§765~772)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8.01.23修正公布 民法第769條(不動產所有權之一般取得時效)(98.01.23修正公布)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二章 所有權\第一節 通則(§765~772)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8.01.23修正公布 民法第770條(不動產所有權之特別取得時效)98.01.23修正公布)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二章 所有權\第一節 通則(§765~772)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8.01.23修正公布 民法第771條(所有權取得時效之中斷)(98.01.23修正公布) Ⅰ占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有權之取得時效中斷: 一、變為不以所有之意思而占有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二章 所有權\第一節 通則(§765~772)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8.01.23修正公布 民法第772條(所有權以外財產權取得時效之準用)(98.01.23修正公布) 前五條之規定,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準用之。於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同。
你可能也想看
Google News 追蹤
Thumbnail
本專欄將提供給您最新的市場資訊、產業研究、交易心法、優質公司介紹,以上內容並非個股分析,還請各位依據自身狀況作出交易決策。歡迎訂閱支持我,獲得相關內容,也祝您的投資之路順遂! 每年 $990 訂閱方案👉 https://reurl.cc/VNYVxZ 每月 $99 訂閱方案👉https://re
Thumbnail
本篇文章整理了契稅的各項相關條文,包括契稅的定義、納稅義務人、課稅標的和課稅時間等內容。契稅是政府按照契價,向取得者課徵之不動產移轉稅,本文將逐一解釋相關條文,以便讀者瞭解相關規定。
Thumbnail
前言 民法侵權行為係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之行為,屬於違法行為之一種,債務不履行固為債務人侵害債權之行為,性質上亦屬於侵權行為,而法律對於債務不履行既另設有規定,關於侵權行為規定於債務不履行自不適用。 是侵權行為與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競合時,債權人自得擇一行使,僅關於債務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若於
Thumbnail
有契約就會產生義務,契約成立後,契約的一方對他方負有給付義務,或是雙方互相負有給付義務,這個給付可能是實體的東西,也可能是去做或不做特定的事情。 民法第 199 條 債權人基於債之關係,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 給付,不以有財產價格者為限。 不作為亦得為給付。 如果違反給付義務,傳統民法學稱
Thumbnail
平均地權條例(The Equalization of Land Rights Act)是規範土地使用、地價、徵稅、收買和歸公等事項的法律。目的是遏阻土地投機或壟斷,穩定土地和房屋價格。包括限制換約轉售、重罰炒作行為、建立檢舉獎金制度、管制私法人購屋和解約申報登錄
Thumbnail
#法律新聞瞧一下 #憲法法庭20號判決日治時期土地總登記案 重點摘要 憲法法庭認為認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311號民事判例(下稱系爭判例)牴觸憲法、司法院釋字第107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應予補充,提高保障人民財產權利、降低國家財產權利,在特定情況下限制國家提出時效抗辯之權利。 判決主文
憲法法庭近期(112年12月29日)作成112年度憲判字第20號判決,本號判決主要處理錯過土地總登記之日治時期私有土地問題,並作出人民對國家之塗銷請求權無民法消滅時效規定適用之結論,可說是推翻過去實務長期以來之見解,無論在實務或考試上都有一定重要性,以下簡析其內容。
Thumbnail
漫長的民法財產法(總則、債編、物權)部分終於結束,接下來進入的又是一個全新的篇章,也就是「身分法」。民法的身分法部分包含了「親屬編」以及「繼承編」,其中親屬編內容是關於各種身分關係,如父母子女、夫妻、收養、結婚及離婚;繼承編則是在自身或家人親屬死亡後遺產的歸屬等。身分法的法條從民法第967條
不動產的借名登記,在登記名義人有權處分的情形下,如果被出賣、贈與、借款而設定抵押等,都是有效的,真正權利人只能寄望登記名義人有其他財產可以作為賠償,否則可能面臨求償無門的窘境,國人盡量還是不要以借名登記的方式處置不動產,免得因小失大,省不了多少稅,卻虧了幾千萬的房子。
Thumbnail
72台抗94之重點: 共有人間互為買賣應有部分,他共有人並無土地法§34-1 Ⅳ規定之先買權。 例子: 甲、乙、丙共有A地,應有部分各3分之1,甲出賣其應有部分3分之1給乙,丙並無土地法§34-1 Ⅳ規定之先買權。
Thumbnail
本專欄將提供給您最新的市場資訊、產業研究、交易心法、優質公司介紹,以上內容並非個股分析,還請各位依據自身狀況作出交易決策。歡迎訂閱支持我,獲得相關內容,也祝您的投資之路順遂! 每年 $990 訂閱方案👉 https://reurl.cc/VNYVxZ 每月 $99 訂閱方案👉https://re
Thumbnail
本篇文章整理了契稅的各項相關條文,包括契稅的定義、納稅義務人、課稅標的和課稅時間等內容。契稅是政府按照契價,向取得者課徵之不動產移轉稅,本文將逐一解釋相關條文,以便讀者瞭解相關規定。
Thumbnail
前言 民法侵權行為係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之行為,屬於違法行為之一種,債務不履行固為債務人侵害債權之行為,性質上亦屬於侵權行為,而法律對於債務不履行既另設有規定,關於侵權行為規定於債務不履行自不適用。 是侵權行為與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競合時,債權人自得擇一行使,僅關於債務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若於
Thumbnail
有契約就會產生義務,契約成立後,契約的一方對他方負有給付義務,或是雙方互相負有給付義務,這個給付可能是實體的東西,也可能是去做或不做特定的事情。 民法第 199 條 債權人基於債之關係,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 給付,不以有財產價格者為限。 不作為亦得為給付。 如果違反給付義務,傳統民法學稱
Thumbnail
平均地權條例(The Equalization of Land Rights Act)是規範土地使用、地價、徵稅、收買和歸公等事項的法律。目的是遏阻土地投機或壟斷,穩定土地和房屋價格。包括限制換約轉售、重罰炒作行為、建立檢舉獎金制度、管制私法人購屋和解約申報登錄
Thumbnail
#法律新聞瞧一下 #憲法法庭20號判決日治時期土地總登記案 重點摘要 憲法法庭認為認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311號民事判例(下稱系爭判例)牴觸憲法、司法院釋字第107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應予補充,提高保障人民財產權利、降低國家財產權利,在特定情況下限制國家提出時效抗辯之權利。 判決主文
憲法法庭近期(112年12月29日)作成112年度憲判字第20號判決,本號判決主要處理錯過土地總登記之日治時期私有土地問題,並作出人民對國家之塗銷請求權無民法消滅時效規定適用之結論,可說是推翻過去實務長期以來之見解,無論在實務或考試上都有一定重要性,以下簡析其內容。
Thumbnail
漫長的民法財產法(總則、債編、物權)部分終於結束,接下來進入的又是一個全新的篇章,也就是「身分法」。民法的身分法部分包含了「親屬編」以及「繼承編」,其中親屬編內容是關於各種身分關係,如父母子女、夫妻、收養、結婚及離婚;繼承編則是在自身或家人親屬死亡後遺產的歸屬等。身分法的法條從民法第967條
不動產的借名登記,在登記名義人有權處分的情形下,如果被出賣、贈與、借款而設定抵押等,都是有效的,真正權利人只能寄望登記名義人有其他財產可以作為賠償,否則可能面臨求償無門的窘境,國人盡量還是不要以借名登記的方式處置不動產,免得因小失大,省不了多少稅,卻虧了幾千萬的房子。
Thumbnail
72台抗94之重點: 共有人間互為買賣應有部分,他共有人並無土地法§34-1 Ⅳ規定之先買權。 例子: 甲、乙、丙共有A地,應有部分各3分之1,甲出賣其應有部分3分之1給乙,丙並無土地法§34-1 Ⅳ規定之先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