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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莫如顯|Hsu的勞資事務研究室
更新 發佈閱讀 4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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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說:『因為我們公司是兩週變形工時,所以 PT在4/3跟4/6出勤不用加倍給薪。』

這句話在法律邏輯上,跟『因為我昨天有吃飯,所以今天不會下雨』一樣:毫無關聯。

面對清明連假的薪資計算疑慮焦慮,讓我們用三個步驟,來「找出國定假日在哪裡」。

▋(一)步驟1:國定假日有無「調移」

 ➤概念前提: 依勞動部歷來函釋意旨(例如:勞委會(87)台勞動二字第 005056 號函),國定假日是允許跟其他「工作日」對調放假的(例如:雙方約定清明節4/4跟4/14對調)。

 ➤時薪PT無調整實益:基於「只能與工作日對調」這個前提。有做有錢,沒做沒錢的時薪PT,調移後那天即使沒出勤,還是要依勞基法第39條照常給薪。實則毫無調整的意義,也不可能因此讓雇主節省人事成本。

 ➤小結:時薪PT的檢核通常可以跳過這一步。也就是「你的國定假日還在原地」。

▋(二)步驟2:國定假日有沒有遇到「一例一休」?

 ➤補假規範: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1條規定,國定假日遇勞基法第36條的一例一休,必須另外補假,以避免假日重疊而造成休假日數短少。

 ➤補假日性質:補假的那一天,性質屬於「國定假日」,而原本的「一例一休」則留在原地。

▋(三)步驟3:重疊之後,有沒有「補假」?

 ➤未補假即違法:基於施行細則第23-1條的規定,補假日是需要另行議定的,而不會自動變成隔天(除非已經約定依行事曆出勤)。若未補假,則屬於違反勞基法第37條的情形。

 ➤以「依行事曆出勤」為例:

  •115年「依政府行事曆出勤」的勞工,星期六、日為一例一休。而今年兒童節與清明節就剛好撞了上去。

  •此時4/4跟4/5是「留在原地的一例一休」,往前及往後跑的4/3(五)跟4/6(一),其實就是兒童節與清明節的補假。

▋(四)國假位置確認:時薪PT的權益真相

 ➤勞工的誤解:並非「紅字連假出勤都算加倍工資」。勞工擁有「加倍工資」權益的日子,專指「國定假日」(本案就是指「實際的」兒童節與清明節這2天,並非全部的紅字)。謹記:紅字連假是有包含原本的「一例一休」的。更遑論多數時薪PT根本不是照行事曆排班。

 ➤雇主「張冠李戴」:雇主表示「使用兩週變形工時」所以4/3跟4/6不算國假計薪,雖然「答案剛好正確」,但邏輯「純屬胡說八道」。謹記:變形工時跟國定假日調移,是兩套不同的獨立制度。雇主哪怕「不實施變形工時」,也依然「可以調移國定假日」。

 ➤缺乏案例事實的困境:

  •這是實務上勞工提問最常有的狀況:「沒有案例事實。」

  •哪怕先假設時薪PT的勞工「不調移國假」(檢核步驟1),但進入第二個步驟時,就發現「不知道4/4跟4/5兩個國假『當日』,究竟是原本的工作天,或者其實是『遇到』了一例一休」,而影響「補假」的判定。

  •舉例:假設某時薪PT固定星期四至下週一循環排班,固定休星期二跟三。那他的4/4(六)跟4/5(日)就是「原本的工作天」碰到國定假日,出勤要加倍給薪。4/3跟4/6雖然「行事曆上」是紅字,但對他而言只是普通工作天,沒有加發問題。

#勞資碎碎念

#紅字出勤不等於加倍工資

#確認國假落點才是正途

——— 後記

時薪勞工每逢連假必問,各地方勞工局也發出「長得差不多」的新聞稿,且永遠都拿「行事曆」來舉例。但如果不把順序跑一遍,問題只會無限輪迴。

既然已知「國假出勤有加倍工資」、「國假可調移」與「國假逢一例一休要補假」。那最重要的一點,當然就是「確認國假的位置」,不是嗎?

沒有實際班表,不搞懂判斷邏輯,任何關於加班費的詢問都是空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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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莫如顯|Hsu的勞資事務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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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說:『因為我們公司是兩週變形工時,所以 PT在4/3跟4/6出勤不用加倍給薪。』

這句話在法律邏輯上,跟『因為我昨天有吃飯,所以今天不會下雨』一樣:毫無關聯。

面對清明連假的薪資計算疑慮焦慮,讓我們用三個步驟,來「找出國定假日在哪裡」。

▋(一)步驟1:國定假日有無「調移」

 ➤概念前提: 依勞動部歷來函釋意旨(例如:勞委會(87)台勞動二字第 005056 號函),國定假日是允許跟其他「工作日」對調放假的(例如:雙方約定清明節4/4跟4/14對調)。

 ➤時薪PT無調整實益:基於「只能與工作日對調」這個前提。有做有錢,沒做沒錢的時薪PT,調移後那天即使沒出勤,還是要依勞基法第39條照常給薪。實則毫無調整的意義,也不可能因此讓雇主節省人事成本。

 ➤小結:時薪PT的檢核通常可以跳過這一步。也就是「你的國定假日還在原地」。

▋(二)步驟2:國定假日有沒有遇到「一例一休」?

 ➤補假規範: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1條規定,國定假日遇勞基法第36條的一例一休,必須另外補假,以避免假日重疊而造成休假日數短少。

 ➤補假日性質:補假的那一天,性質屬於「國定假日」,而原本的「一例一休」則留在原地。

▋(三)步驟3:重疊之後,有沒有「補假」?

 ➤未補假即違法:基於施行細則第23-1條的規定,補假日是需要另行議定的,而不會自動變成隔天(除非已經約定依行事曆出勤)。若未補假,則屬於違反勞基法第37條的情形。

 ➤以「依行事曆出勤」為例:

  •115年「依政府行事曆出勤」的勞工,星期六、日為一例一休。而今年兒童節與清明節就剛好撞了上去。

  •此時4/4跟4/5是「留在原地的一例一休」,往前及往後跑的4/3(五)跟4/6(一),其實就是兒童節與清明節的補假。

▋(四)國假位置確認:時薪PT的權益真相

 ➤勞工的誤解:並非「紅字連假出勤都算加倍工資」。勞工擁有「加倍工資」權益的日子,專指「國定假日」(本案就是指「實際的」兒童節與清明節這2天,並非全部的紅字)。謹記:紅字連假是有包含原本的「一例一休」的。更遑論多數時薪PT根本不是照行事曆排班。

 ➤雇主「張冠李戴」:雇主表示「使用兩週變形工時」所以4/3跟4/6不算國假計薪,雖然「答案剛好正確」,但邏輯「純屬胡說八道」。謹記:變形工時跟國定假日調移,是兩套不同的獨立制度。雇主哪怕「不實施變形工時」,也依然「可以調移國定假日」。

 ➤缺乏案例事實的困境:

  •這是實務上勞工提問最常有的狀況:「沒有案例事實。」

  •哪怕先假設時薪PT的勞工「不調移國假」(檢核步驟1),但進入第二個步驟時,就發現「不知道4/4跟4/5兩個國假『當日』,究竟是原本的工作天,或者其實是『遇到』了一例一休」,而影響「補假」的判定。

  •舉例:假設某時薪PT固定星期四至下週一循環排班,固定休星期二跟三。那他的4/4(六)跟4/5(日)就是「原本的工作天」碰到國定假日,出勤要加倍給薪。4/3跟4/6雖然「行事曆上」是紅字,但對他而言只是普通工作天,沒有加發問題。

#勞資碎碎念

#紅字出勤不等於加倍工資

#確認國假落點才是正途

——— 後記

時薪勞工每逢連假必問,各地方勞工局也發出「長得差不多」的新聞稿,且永遠都拿「行事曆」來舉例。但如果不把順序跑一遍,問題只會無限輪迴。

既然已知「國假出勤有加倍工資」、「國假可調移」與「國假逢一例一休要補假」。那最重要的一點,當然就是「確認國假的位置」,不是嗎?

沒有實際班表,不搞懂判斷邏輯,任何關於加班費的詢問都是空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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