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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莫如顯|Hsu的勞資事務研究室
更新 發佈閱讀 3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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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大家,上班途中車禍職災已成立,診斷書開立需專人照護兩個月,這部分公司需要補償嗎?」

這題在社群上的回覆通常是「兩極化」的:勞工會覺得「既然是職災,公司當然要負責到底」;而雇主則會覺得「這又不是我在辦公室發生的,為什麼看護費也要我出?」

在法理上,這涉及了 《勞基法》第 59 條「醫療費用」 的範圍問題。

▋(一)勞基法「補償」的限縮:這不是賠償

實務上仍有非常多人會把勞基法的「補償」與「賠償」混為一談。但兩者性質截然不同:

 ➤職災補償:

屬於「無過失責任」,只要職災成立,無論雇主有沒有過錯,都必須負責。但範圍僅限於「必需之醫療費用」。

 ➤損害賠償:

是基於侵權行為而來,勞工援引民法做為要求的基礎,其範圍包含「增加生活上之需要」。

▋(二) 法院怎麼看:看護費≠醫療費

 ➤「看護費」性質的實務見解:多數認為屬於「損害賠償」

例如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勞上字第 150 號民事判決認為:

「看護費」係屬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與「醫療費」並不相同。勞基法第 59 條第 1 款所謂「必需之醫療費用」,應係指與醫療行為直接相關,而有輔助醫療效果之費用(如:診斷費、藥費、住院費)。至看護費用、就醫交通費用,非屬必需之醫療費用。

 ➤簡易歸類:

  •醫療費(雇主補償):掛號費、手術費、藥費、住院費。

  •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賠償):看護費或交通費等。

#勞資碎碎念

#必須醫療費用的範圍

#大多認為看護費屬於損害賠償

——— 後記

實務上,最常看到的爭議就是上、下班出車禍,被歸類於「通勤職災」的勞工,拿著記載「需專人照護」的診斷書,去找 HR 要錢,結果被拒絕後產生極大的失落感。

其實,這類費用應該求償對象,建議應該直接指向「車禍事故的加害人」,透過民法第 193 條,主張因此增加生活需要之費用。

而且縱使這個「看護」是由家屬擔任而沒有真正金錢支出時,實務上也承認可向加害者求償。

這是因為親屬基於情分代為照顧,其勞力付出仍可評價為金錢,這份「恩惠」不該變相加惠給加害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91 年度重上字第 49 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 94 年度台上字第 1543 號判決意旨參照)。

「獲取有憑有據的資訊,是解決爭議的第一步。」

至於「上、下班出車禍」算不算職災,我們就日後再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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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在社群上的回覆通常是「兩極化」的:勞工會覺得「既然是職災,公司當然要負責到底」;而雇主則會覺得「這又不是我在辦公室發生的,為什麼看護費也要我出?」

在法理上,這涉及了 《勞基法》第 59 條「醫療費用」 的範圍問題。

▋(一)勞基法「補償」的限縮:這不是賠償

實務上仍有非常多人會把勞基法的「補償」與「賠償」混為一談。但兩者性質截然不同:

 ➤職災補償:

屬於「無過失責任」,只要職災成立,無論雇主有沒有過錯,都必須負責。但範圍僅限於「必需之醫療費用」。

 ➤損害賠償:

是基於侵權行為而來,勞工援引民法做為要求的基礎,其範圍包含「增加生活上之需要」。

▋(二) 法院怎麼看:看護費≠醫療費

 ➤「看護費」性質的實務見解:多數認為屬於「損害賠償」

例如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勞上字第 150 號民事判決認為:

「看護費」係屬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與「醫療費」並不相同。勞基法第 59 條第 1 款所謂「必需之醫療費用」,應係指與醫療行為直接相關,而有輔助醫療效果之費用(如:診斷費、藥費、住院費)。至看護費用、就醫交通費用,非屬必需之醫療費用。

 ➤簡易歸類:

  •醫療費(雇主補償):掛號費、手術費、藥費、住院費。

  •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賠償):看護費或交通費等。

#勞資碎碎念

#必須醫療費用的範圍

#大多認為看護費屬於損害賠償

——— 後記

實務上,最常看到的爭議就是上、下班出車禍,被歸類於「通勤職災」的勞工,拿著記載「需專人照護」的診斷書,去找 HR 要錢,結果被拒絕後產生極大的失落感。

其實,這類費用應該求償對象,建議應該直接指向「車禍事故的加害人」,透過民法第 193 條,主張因此增加生活需要之費用。

而且縱使這個「看護」是由家屬擔任而沒有真正金錢支出時,實務上也承認可向加害者求償。

這是因為親屬基於情分代為照顧,其勞力付出仍可評價為金錢,這份「恩惠」不該變相加惠給加害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91 年度重上字第 49 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 94 年度台上字第 1543 號判決意旨參照)。

「獲取有憑有據的資訊,是解決爭議的第一步。」

至於「上、下班出車禍」算不算職災,我們就日後再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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