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在 Threads 上,看到一則關於薪資扣款的熱烈討論:勞工底薪 35,000 元加全勤獎金 3,000 元,請了一天事假,全勤到底要不要給?
不出所料,留言充斥著「115 年新制規定全勤不能全扣,只能按比例扣 1/30」的說法。這又是典型的「竹竿接菜刀」,把完全不同的法規邏輯胡亂套用,以訛傳訛。
法律的界線非常明確:全勤獎金的「比例扣除」限制,目前只有針對「病假」。
▋(一)全勤獎金的本質:「附條件」的工資
➤工資性質不變:勞動部歷來肯認全勤獎金屬於「工資」性質。這件事情,跟115年的請假規則新制完全無關。
➤工資允許「附加給付條件」:
•只要雇主給付的正常工時所得符合最低工資條件(反過來說,在「最低工資範圍內」,任何附加條件「都無效」),那麼「外掛」的其他津貼、獎金都允許一定條件的附加。
•釋例:底薪35,000元,主管加給4,000元。未來如果不再擔任主管加給,就會因為「未擔任特定職務」而喪失領取主管津貼的權利。
•勞動部官方說明:115年1月9日勞動部所更新的《病假與全勤相關問答》Q7即提到,原約定「事假日(次)數」扣減全勤奬金,仍可依原約定辦理。
▋(二)115年全勤比例扣款新制的適用範圍:只有病假
➤病假新制:《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第2項明確規定,必須按照病假日數「比例」計算全勤的假別,只有「普通病假」。
➤「事假」規範新制?
•「事假」的115年新制:根據《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是針對「親自照顧家庭成員而請事假」的特殊情境。此時的法律效果是「不影響全勤獎金」,而不是「比例扣款」。如果真的比例扣款反而是違法的。
•普通事假:如果非上述情形的普通事假,全勤獎金的遊戲規則跟過去沒有任何差別。只要是「外掛」在最低工資範圍外,就依原有規則處理。
▋(三)正確的工資計算邏輯:
(以本案本薪35,000+全勤3,000為例,並假設勞工「不是因為照顧家庭成員請事假」)
➤全勤獎金:3,000元能不能領到,取決於公司規定。若公司規定請事假1日不發。則全勤獎金因條件沒有達成,本月為0元。
➤事假扣款部分:
•月工資總額=(本薪35,000+全勤0)=35,000元
•事假扣除1日工資=35,000/30=1,166元
——— 後記
在3/5更新的【3/2 報到就是領不到全勤:人資這次真的沒騙你】與3/11更新的【基本工資不是「底薪」的代名詞:看懂薪資單上的數字遊戲】兩篇短文,我們談過工資結構規劃與全勤獎金規則。這些制度從不違法,只要認真規劃,結構本身就具備價值(至於怎麼設計才「合理」且「服眾」,是另一個議題)。
實務上,許多勞資爭議實則源自於在社群上講得振振有詞,實則錯誤連篇的答覆。
AI 生成資訊與各類社群平台盛行,獲取「免費的資訊」真的很容易。但「判斷能力」卻有變得稀缺的傾向,「查證成本」也變得越來越高。
謹記「死道友,不死貧道」。別讓那些錯誤資訊,毀了原本可以好好對話的勞資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