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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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故事 阿志第一次租房子,房東給他一份租約,要他「直接簽就好」,裡面竟寫著「承租人不得遷入戶籍」、「押金為三個月」、「房東得隨時調漲租金」等條款。結果退租時,不但押金被扣光,還發現戶籍沒辦法設立,求助無門。後來阿志才知道,這些條文早就違反了內政部的定型化契約範本,根本無效! 二、租約不能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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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族電費是重要考量因素之一!依規定電費應區分夏月以及非夏月並不得超過臺電當月用電量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房東不得任意調漲電費,違法者將被處以3萬至30萬元的罰緩。租賃契約務必詳閱,不得違反內政部相關規定。租房需仔細閱讀契約內容,確認有無違反《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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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民111年5月份)報載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會同內政部地政司以及各地方政府的地政相關局處等,針對房屋(住宅)租賃契約書進行專案查核,結果發現查核了百餘家的門市當中約三成多仍陳列舊版的契約書,消保處旋即要求各銷售通路下架舊版的契約書,這當然值得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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