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為租屋族,電費絕對是重要的考量因素之一!許多房東因為是將一整層樓格成許多套房或雅房,因此電費多是採用分電表計算,最後才匯入同一個台電電表,為了方便計算通常都是以一度5-6元來計算電費。
那電費就只能隨房東喊價嗎?當然不是的。
依照內政部訂定的《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應記載事項中第六點,明確規定電費應區分為夏月以及非夏月,且均不得超過台電所定當月用電量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
如果有關注新聞的話,應該會注意到台電於今年4/1起正式調漲電費,因此以最高級距來看,夏季電費(即6/1至9/30),房東每度電不得收超過8.46元;非夏季電費(即10/1至隔年5/31),房東每度電不得收超過6.63元。(註:4/1前,夏季電費每度不得超過7.69元;非夏季則每度不得超過6.03元)
不過,倘若租約是在今年4/1前簽訂,房東可以趁機調漲電費嗎?例如原先約定一度5元,因台電調漲電費房東便要求電費變更為一度6元。
答案也是不行的喔!既然雙方已經於契約約定好每度為5元,在契約期間房東自不能未經房客同意任意調漲,並且依照《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應記載事項中第四點亦明確規定,出租人於租賃期間不得藉任何理由要求調漲租金。因此在租賃期間,遇到房東要求調漲房租,租客是可以拒絕的!
112年《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修正,明定租賃契約出租人及承租人間為消費關係,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無論是個人房東或租賃業者所簽訂之租賃契約,皆應符合內政部頒定的《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因此如果遇到房東惡意調漲房租的情況,除了該約定無效以外,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房客還可以向消費者保護會或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房東限期不改善將被處3萬至30萬元以下之罰緩,經再次另其改正仍不改正,則會被處5萬至50萬元以下罰鍰。
因此建議各位在與房東簽約前要仔細閱讀契約內容,確認有無違反《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依照該法規定租賃契約審閱期間至少要有3日(此項權利不得要求承租人拋棄),所以房客可以將租賃契約攜回逐條仔細確認,以下僅列出幾點提醒大家注意:
1.押金總額不得超過2個月租金、
2.修繕義務由誰負擔,倘若由承租人負擔應明確向承租人說明並經承租人確認,倘未經約明確認,仍應由出租人修繕、
3.得否提前任意終止租約,倘若可以,應至少一個月前通知他方,否則應賠償他方最高不超過1個月的違約金、
4.需承租人未繳納租金達2個月且經出租人定期催告仍不繳納,出租人才能終止租約、
5.不得記載承租人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
6.不得記載承租人不得遷入戶籍、
7.不得記載應由出租人負擔之稅賦,若較出租前增加時,其增加部分由承租人負擔,
8.不得記載承租人不得申請租金補貼。
所以,申請租金補貼以及遷戶籍房東是不得禁止的!倘若房東禁止或變相漲房租,如上所述,房客可以蒐集相關證據向消保會申訴。
房東可能是因為怕被國稅局查稅,才不願意讓房客申請租金補貼,但依照《住宅法》第23條第4項規定:「住宅所有權人依第二項規定所簽訂之租賃契約資料,除作為同項租稅減免使用外,不得作為查核該住宅所有權人租賃所得之依據。」,並且只要房客申請租金補貼,房東也可以申請成為公益出租人,享有減稅的優惠,因此或許可以先以此說服房東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