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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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二章 所有權\第四節 共有(§817~831)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8.01.23修正公布 民法第818條(共有人之使用收益權)(98.01.23修正公布) 各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 理由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三章 地上權\第一節 普通地上權(§832~841) 立法沿革︰ 99.02.03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836條之2(土地之用益權)(99.02.03增訂公布) Ⅰ地上權人應依設定之目的及約定之使用方法,為土地之使用收益;未約定使用方法者,應依土地之性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三章 地上權\第二節 區分地上權(§841之1~841之6) 立法沿革︰ 99.02.03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841條之2(使用收益之權益限制)(99.02.03增訂公布) Ⅰ區分地上權人得與其設定之土地上下有使用、收益權利之人,約定相互間使用收益之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三章 地上權\第二節 區分地上權(§841之1~841之6) 立法沿革︰ 99.02.03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841條之5(權利行使之設定)(99.02.03增訂公布) 同一土地有區分地上權與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同時存在者,其後設定物權之權利行使,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四章之一 農育權(§850之1~850之9) 立法沿革︰ 99.02.03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850條之6(土地用益權)(99.02.03增訂公布) Ⅰ農育權人應依設定之目的及約定之方法,為土地之使用收益;未約定使用方法者,應依土地之性質為之,並均應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五章 不動產役權(原:地役權)(§851~859之5) 立法沿革︰ 99.02.03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851條之1(權利行使之設定)(99.02.03增訂公布) 同一不動產上有不動產役權與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同時存在者,其後設定物權之權利行使,不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五章 不動產役權(原:地役權)(§851~859之5) 立法沿革︰ 99.02.03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859條之3(不動產役權之設定)(99.02.03增訂公布) Ⅰ基於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租賃關係而使用需役不動產者,亦得為該不動產設定不動產役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五章 不動產役權(原:地役權)(§851~859之5) 立法沿革︰ 99.02.03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859條之5(不動產役權之準用)(99.02.03增訂公布) 第八百五十一條至第八百五十九條之二規定,於前二條準用之。 理由: 一、本條新增。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六章 抵押權\第一節 普通抵押權(§860~881)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6.03.28修正公布 民法第866條(地上權或其他物權之設定)(96.03.28修正公布) Ⅰ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八章 典權(§911~927)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9.02.03修正公布 民法第911條(典權之定義)(99.02.03修正公布) 稱典權者,謂支付典價在他人之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於他人不回贖時,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之權。 理由: 一、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