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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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六章 抵押權\第三節 其它抵押權(§882~883)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9.02.03修正公布 民法第882條(權利抵押權)(99.02.03修正公布) 地上權、農育權及典權,均得為抵押權之標的物。 理由: 配合刪除第四章「永佃權」及新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八章 典權(§911~927)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9.02.03修正公布 民法第911條(典權之定義)(99.02.03修正公布) 稱典權者,謂支付典價在他人之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於他人不回贖時,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之權。 理由: 一、典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八章 典權(§911~927)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912條(典權之期限)(18.11.30制定公布) 典權約定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 理由: 謹按典權約定期間不得逾30年,其逾30年者,縮短為30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八章 典權(§911~927)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9.02.03修正公布 民法第913條(絕賣之限制)(99.02.03修正公布) Ⅰ典權之約定期限不滿十五年者,不得附有到期不贖即作絕賣之條款。 Ⅱ典權附有絕賣條款者,出典人於典期屆滿不以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八章 典權(§911~927)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9.02.03修正公布 民法第914條(刪除)(99.02.03修正公布) 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原條文第914條準用之規定,已於修正條文第800條之1作概括之規定,是以本條已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八章 典權(§911~927)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9.02.03修正公布 民法第915條(典物之轉典或出租)(99.02.03修正公布) Ⅰ典權存續中,典權人得將典物轉典或出租於他人。但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者,依其約定或習慣。 Ⅱ典權定有期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八章 典權(§911~927)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916條(轉典或出租之損害賠償責任)(18.11.30制定公布) 典權人對於典物因轉典或出租所受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理由: 謹按典權人既得將典物轉典或出租於他人,則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八章 典權(§911~927)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9.02.03修正公布 民法第917條(典權之讓與或抵押權之設定)(99.02.03修正公布) Ⅰ典權人得將典權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 Ⅱ典物為土地,典權人在其上有建築物者,其典權與建築物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八章 典權(§911~927) 立法沿革︰ 99.02.03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917條之1(典物之使用收益)(99.02.03增訂公布) Ⅰ典權人應依典物之性質為使用收益,並應保持其得永續利用。 Ⅱ典權人違反前項規定,經出典人阻止而仍繼續為之者,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八章 典權(§911~927)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9.02.03修正公布 民法第918條(典物之讓與)(99.02.03修正公布) 出典人設定典權後,得將典物讓與他人。但典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理由: 原條文第2項只言權利未及義務,不夠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