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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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空地被占用,是否一定可以請求拆除?本案中,一、二審認為僅請求部分拆除無助恢復法定空地功能,構成權利濫用;但最高法院指出,法院必須具體衡量消防、安全與公共利益影響程度,不能僅以「效果有限」即否定排除侵害請求。比例原則,才是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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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文章提到:《繼承後共有人想單獨買下整間房:一個關鍵要素》 提到裁判分割的主張方案。不過因共有人都是自己的手足, 很多時候會出現一個想法,能不能不上法院,同時又能解決自己心中的委屈。
許多人認為持有極小比例的土地 「沒用、沒權利」,但事實上,法律不會因比例不同而影響共有人權利。不論持分大小,你依然擁有 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還能 聲請分割、出售持分、影響決策。即使是 50 分之 1,也能透過策略發揮影響力,千萬別低估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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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普文創-avatar-img
2025/02/08
Yang Sir楊助理-avatar-img
發文者
2025/02/11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二章 所有權\第四節 共有(§817~831)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817條(分別共有人及其應有部份之推定)(18.11.30制定公布) Ⅰ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 Ⅱ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不明者,推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二章 所有權\第四節 共有(§817~831)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8.01.23修正公布 民法第818條(共有人之使用收益權)(98.01.23修正公布) 各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 理由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二章 所有權\第四節 共有(§817~831)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819條(應有部分及共有物之處分)(18.11.30制定公布) Ⅰ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Ⅱ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二章 所有權\第四節 共有(§817~831)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8.01.23修正公布 民法第820條(共有物之管理及其變更之聲請)(98.01.23修正公布) Ⅰ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二章 所有權\第四節 共有(§817~831)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821條(共有人對於第三人之權利)(18.11.30制定公布) 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二章 所有權\第四節 共有(§817~831)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8.01.23修正公布 民法第822條(共有物費用之分擔)(98.01.23修正公布) Ⅰ共有物之管理費及其他負擔,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由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分擔之。 Ⅱ共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二章 所有權\第四節 共有(§817~831)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8.01.23修正公布 民法第823條(共有物之分割及其限制)(98.01.23修正公布) Ⅰ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