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價值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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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往往是離婚後最大的財產漏洞!不少案例中,當事人在離婚時未注意受益人指定的問題,導致日後保險給付時「理賠的錢竟然還是給了前夫/前妻」。85885法律團隊將針對夫妻離婚後保險金歸屬/受益人指定/保險金分配問題進行深入解析,如果您或您身邊的親友正有離婚的打算,千望別忘了審視雙方保單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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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愛買保險,有人喜歡買保險來存錢,也有人喜歡買保險當投資,新聞就報導2021年我國保險滲透率達14.8%,是全球第三名。因此,許多人是把保險當作財產來看,在晚年時就希望保險先給子女,其中一個方法是就是變更要保人。但是,許多人忽略變更要保人有贈與稅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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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人壽保險之原要保人生前無償將新要保人變更為他人,是否為贈與行為?   Q2:人壽保險之新要保人對於被保險人是否需要有保險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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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人壽保險之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並非同一人,而要保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要保人死亡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為被繼承人(即要保人)之遺產,應計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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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契約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屬於要保人的財產,執行法院於決定是否行使終止權執行人壽保險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宜先讓債權人、債務人或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公平合理的衡量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再決定是否發函給保險公司終止債務人是要保人的保險契約,未給予陳述意見機會及具體判斷各方權益前,不能發函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