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抵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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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故事 林先生在創業初期向朋友王先生借了500萬元,並以一筆位於郊區的建地設定抵押權作為擔保。雙方簽訂一份契約約定:如果林先生屆期無法還款,王先生就可以直接取得該筆土地的所有權。不久後,林先生無力償還債務,王先生依法辦理過戶成為新地主。這樣的約定是否合法,本文將討論流抵契約的內容。 二、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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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六章 抵押權\第一節 普通抵押權(§860~881) 立法沿革︰ 96.03.28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873條之1(流抵約款:逾期未清償抵押物所有權移轉、多退少補原則)(96.03.28增訂公布) Ⅰ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抵押物之所有權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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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話中,我們將介紹在同一抵押物有多數抵押權及多數抵押物共同擔保同一債權,在法律上所規定的處理方式。前者,其實就是大家都有聽過的「二胎、三胎」的情況,當債務人(貸款人)在一個抵押物上先設定抵押權後,清償借貸的債務一段時間後,又有融資的需求,可能就會在同一抵押物上在設定其他後次序的抵押權,也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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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 873 條定有明文。次按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者,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抵押權人請求抵押人為抵押物所有權之移轉時,抵押物價值超過擔保債權部分,應返還抵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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