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會遊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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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君是個有趣的人。他對於知識的追求,比一般人強烈得多,有時候,他會心血來潮似的熱衷一個主題,例如各種理論學說(新馬克文化主義),於是就開始瘋狂地購入,其狂熱程度毫不遜於四處收書的舊書店老闆。一次,他經由各種管道得知,我手頭有一套日譯本《盧卡契著作集》(全14冊),又知道我對西方馬克思主義的革命理論已
台灣民眾黨830發起司法走讀的非法集會遊行,於禁制區和現場警力發生衝突,在推擠過程中造成8名警力受傷。事後該活動領導人黃國昌遭北市警依違反《集會遊行法》報檢方偵辦。對此,沉寂一天後的市長蔣萬安卻表示,民眾黨的活動能夠體諒,從尊重人權角度來看,可以理解民眾黨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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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今民主社會中,公民有權利透過集會遊行表達意見,這是憲法保障的基本自由。然而,任何形式的表達都必須在法律框架內進行,以確保公共秩序與社會安全。
民眾黨辦的小小活動是亂源?那過去民進黨的走讀活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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櫻本舖-avatar-img
2025/09/04
奶茶倫的玩具世界-avatar-img
發文者
2025/09/04
〈集會遊行法〉14條 主管機關許可室外集會、遊行時,得就左列事項為必要之限制: 一、關於維護重要地區、設施或建築物安全之事項。 二、關於防止妨礙政府機關公務之事項。 三、關於維持交通秩序或公共衛生之事項。 四、關於維持機關、學校等公共場所安寧之事項。 五、關於集會、遊行之人數、時間、處所、路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