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會遊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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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民眾黨830發起司法走讀的非法集會遊行,於禁制區和現場警力發生衝突,在推擠過程中造成8名警力受傷。事後該活動領導人黃國昌遭北市警依違反《集會遊行法》報檢方偵辦。對此,沉寂一天後的市長蔣萬安卻表示,民眾黨的活動能夠體諒,從尊重人權角度來看,可以理解民眾黨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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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今民主社會中,公民有權利透過集會遊行表達意見,這是憲法保障的基本自由。然而,任何形式的表達都必須在法律框架內進行,以確保公共秩序與社會安全。
民眾黨辦的小小活動是亂源?那過去民進黨的走讀活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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櫻本舖-avatar-img
4 天前
如果有妨礙交通才需要管制,那天依照紅綠燈過馬路就不准上行人道,警察執法太超過了!我有寫那天參加經過。 https://vocus.cc/article/68b7dbd3fd8978000145ef9d
奶茶倫的玩具世界-avatar-img
發文者
4 天前
櫻本舖 就算是禁止區域一開始就該駁回也不該拿錢,所以根本邏輯不通~~
議員批北市妨罷團搞戒嚴!蔣萬安:尊重警局專業決定!北市府:警局遵循中央規定!北市要求罷免連署申請集會遊行!內政部長劉世芳打臉:擺攤與集會是不同概念!劉世芳:未要求罷團擺攤依集遊法申請!罷免連署不適用集遊法!北市法規嚴格,會造成人民團體誤解,無論如何,警方都保持中立!警方都要保障人民執行選舉、罷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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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會遊行法〉14條 主管機關許可室外集會、遊行時,得就左列事項為必要之限制: 一、關於維護重要地區、設施或建築物安全之事項。 二、關於防止妨礙政府機關公務之事項。 三、關於維持交通秩序或公共衛生之事項。 四、關於維持機關、學校等公共場所安寧之事項。 五、關於集會、遊行之人數、時間、處所、路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