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會遊行法第14條

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集會遊行法〉14條
主管機關許可室外集會、遊行時,得就左列事項為必要之限制:
一、關於維護重要地區、設施或建築物安全之事項。
二、關於防止妨礙政府機關公務之事項。
三、關於維持交通秩序或公共衛生之事項。
四、關於維持機關、學校等公共場所安寧之事項。
五、關於集會、遊行之人數、時間、處所、路線事項。
六、關於妨害身分辨識之化裝事項。

把這個限制跟香港的禁止蒙面一比,其實知道就差很大。集遊法是指警察在室外集會遊行時,可以在某些安全考量下,對阻礙身分辨識的化妝者做出限制行為,可能去除或是檢視身分。就如同何韻詩參加台灣927遊行前,如果先接獲情資有人要對她不利,就可以依此規定,對接近的化妝蒙面者進行盤查檢視,甚至限制無法辨識身分者靠近。

這個限制是只在維持遊行集會秩序時可以使用,不是指警察上街頭,看到誰蒙面化妝,就可以逮捕,然後用行政命令處罰金錢跟關起來。而且這條例本身並沒有處罰的權力,如果當事人在被限制後並無其他犯罪行為,這個限制就解除,警察也不能做任何持續拘留的動作。

去看完整,集遊法其實沒有太大問題,因為有霸王條款。

第 26 條
集會遊行之不予許可、限制或命令解散,應公平合理考量人民集會、遊行權利與其他法益間之均衡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

第14條的限制,是技術上可以執行的部分,但得執行,不代表應執行。所以主管單位警察局判斷「得」執行的原因,就會有後續政治與法律攻防的眉角。第26條給予人民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對抗主管單位逾越權限的不許可、限制、解散命令,不然太陽花的違反集遊法部分就不會被判無罪。

道理很簡單,法律是靠人執行的,如果你的行政中立、司法獨立,那法律條文設計的完整,就會有各種補救與平衡的方式。過去民進黨反集遊法,是因為行政不中立,司法也被國民黨掌控,法律就會被用成亂七八糟的樣子,不管當初他是設計成怎樣。最好的例子就是中華民國憲法跟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這兩傢伙。

可是當政黨輪替,司法逐漸擺脫國民黨控制,行政權也知道不是為政黨服務,那法律本來的完整設計,就可以正常運作。香港現在的問題也是如此,不是法律不好,而是人開始濫權了,那法律就是個屁,港警也是穿制服的黑道,不再是法律的執行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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