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防性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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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犯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1款至8款的犯罪(例如妨害性自主、妨害自由、強制、恐嚇危害安全、竊盜、搶奪、詐欺、恐嚇取財罪等),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可能。如果能用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干預人民基本權利較小的替代羈押手段,足以達到目的時,就沒有羈押的必要,不得羈押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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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發表時間:2017/11/25 00:02 11月22日晚上,在新北市中和區發生了9條人命的縱火事件,報載縱火的李姓嫌犯今年已經是第3次縱火。為什麼這樣的人會在路上亂跑,而導致今天這件悲劇的發生?雖然,主因是警察將李姓嫌犯函送地檢署後,檢察官傳喚拘提尚未到案,但從這個案例也可以看出我國預防性羈押
原文發表時間: 2017/11/30 09:05 上周我投書表示預防性羈押有漏洞應該修法,王子榮法官則投書回應,認為預防性羈押有違憲的問題,基於保障被告人權的趨勢,不應擴張適用。雖然我和王子榮法官是推動司法改革的好戰友,但就不同理念還是必須要直白地說清楚。  一、 被告人權不是唯一價值,應兼顧公益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