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價值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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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愛買保險,有人喜歡買保險來存錢,也有人喜歡買保險當投資,新聞就報導2021年我國保險滲透率達14.8%,是全球第三名。因此,許多人是把保險當作財產來看,在晚年時就希望保險先給子女,其中一個方法是就是變更要保人。但是,許多人忽略變更要保人有贈與稅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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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很實用,謝謝P律師~
甲和乙是夫妻,兩人因個性不合而離婚,離婚時甲有一張壽險和醫療險保單,對甲的保單,乙是否可以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呢? 本文要告訴你,什麼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保單是否可以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以及離婚時保單權益維護的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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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人壽保險之原要保人生前無償將新要保人變更為他人,是否為贈與行為?   Q2:人壽保險之新要保人對於被保險人是否需要有保險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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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人壽保險之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並非同一人,而要保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要保人死亡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為被繼承人(即要保人)之遺產,應計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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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契約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屬於要保人的財產,執行法院於決定是否行使終止權執行人壽保險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宜先讓債權人、債務人或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公平合理的衡量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再決定是否發函給保險公司終止債務人是要保人的保險契約,未給予陳述意見機會及具體判斷各方權益前,不能發函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