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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二章 所有權\第二節 不動產所有權(§773~800之1)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8.01.23修正公布 民法第775條(自然流水之排水權及承水義務)(98.01.23修正公布) Ⅰ土地所有人不得妨阻由鄰地自然流至之水。 Ⅱ自然流至之水為鄰地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二章 所有權\第二節 不動產所有權(§773~800之1)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795條(建築物或工作物傾倒危險之預防)(18.11.30制定公布) 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全部,或一部有傾倒之危險,致鄰地有受損害之虞者,鄰地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二章 所有權\第二節 不動產所有權(§773~800之1) 立法沿革︰ 98.01.23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796條之1(越界建屋之移去或變更)(98.01.23增訂公布) Ⅰ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地界,鄰地所有人請求移去或變更時,法院得斟酌公共利益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二章 所有權\第四節 共有(§817~831)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8.01.23修正公布 民法第818條(共有人之使用收益權)(98.01.23修正公布) 各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 理由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二章 所有權\第四節 共有(§817~831)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821條(共有人對於第三人之權利)(18.11.30制定公布) 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五章 不動產役權(原:地役權)(§851~859之5)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9.02.03修正公布 民法第859條(不動產役權之宣告消滅)(99.02.03修正公布) Ⅰ不動產役權之全部或一部無存續之必要時,法院因供役不動產所有人之請求,得就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六章 抵押權\第一節 普通抵押權(§860~881)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875條(共同抵押之定義)(18.11.30制定公布) 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而未限定各個不動產所負擔之金額者,抵押權人得就各個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六章 抵押權\第一節 普通抵押權(§860~881) 立法沿革︰ 96.03.28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875條之1(共同抵押之效力(一):同時拍賣之優先受償)(96.03.28增訂公布) 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抵押物全部或部分同時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六章 抵押權\第一節 普通抵押權(§860~881) 立法沿革︰ 96.03.28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875條之3(共同抵押之效力(三):同時拍賣之準用規定)(96.03.28增訂公布) 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者,在抵押物全部或部分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六章 抵押權\第二節 最高限額抵押權(§881之1~881之17) 立法沿革︰ 96.03.28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881條之8(單獨讓與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方式)(96.03.28增訂公布) Ⅰ原債權確定前,抵押權人經抵押人之同意,得將最高限額抵押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