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編 物權\第二章 所有權\第二節 不動產所有權(§773~800之1)
18.11.30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全部,或一部有傾倒之危險,致鄰地有受損害之虞者,鄰地所有人,得請求為必要之預防。
謹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全部或一部,如有損壞或年久失修,致有傾倒之危險時,則有累及鄰地之虞,鄰地所有人自可就其一部或全部有傾倒危險,將受損害之程度,請求此項所有人為必要之防禦,以維公益,而免危險,此當然之理也。故設本條以明示其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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