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回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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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三章 地上權\第一節 普通地上權(§832~841)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9.02.03修正公布 民法第839條(工作物之取回權及其期限)(99.02.03修正公布) Ⅰ地上權消滅時,地上權人得取回其工作物。但應回復土地原狀。 Ⅱ地上權人不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四章之一 農育權(§850之1~850之9) 立法沿革︰ 99.02.03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850條之7(出產物及工作物之取回權)(99.02.03增訂公布) Ⅰ農育權消滅時,農育權人得取回其土地上之出產物及農育工作物。 Ⅱ第八百三十九條規定,於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五章 不動產役權(原:地役權)(§851~859之5) 立法沿革︰ 99.02.03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859條之1(不動產役權消減之取回權及其期限)(99.02.03增訂公布) 不動產役權消滅時,不動產役權人所為之設置,準用第八百三十九條規定。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二章 婚姻\第四節 夫妻財產制\第三款 約定財產制\第三目 分別財產制(§1044~1048)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91.06.26修正公布 民法第1045條(刪除)(91.06.26修正公布) 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分別財產之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