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859條之1(不動產役權消減之取回權及其期限)(99.02.03增訂公布)之條文、立法沿革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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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五章 不動產役權(原:地役權)(§851~859之5)

立法沿革︰

99.02.03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859條之1(不動產役權消減之取回權及其期限)(99.02.03增訂公布)

不動產役權消滅時,不動產役權人所為之設置,準用第八百三十九條規定。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不動產役權消滅時,不動產役權人有無回復原狀之義務,以及其與供役不動產所有人間就不動產役權有關之設置,權利義務關係如何?現行法尚無如第修正條文850條之7農育權準用修正條文第839條地上權之規定,適用上易滋疑義,爰參酌學者意見並斟酌實際需要,增訂準用規定。又本條之「設置」,係指不動產役權人為行使不動產役權而為之設置,應屬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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