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045條(刪除)(原:供家庭生活費用之推定)(91.06.26修正公布)之新舊條文、立法沿革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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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二章 婚姻\第四節 夫妻財產制\第三款 約定財產制\第三目 分別財產制(§1044~1048)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91.06.26修正公布

民法第1045條(刪除)(91.06.26修正公布)


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分別財產之管理應分別為之,原規定妻以其財產之管理權付與夫者,推定夫有以該財產之收益供家庭生活費用之權,未能貫徹男女平等原則,且與家庭生活費用負擔之意旨不符。如夫妻之一方有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事由不能或不願管理財產時,得依民法代理之規定授權他方為之,似無需於此規定,爰刪除本條規定。

【原條文】(供家庭生活費用之推定)(19.12.26制定公布)

Ⅰ妻以其財產之管理權付與夫者,推定夫有以該財產之收益供家庭生活費用之權。

Ⅱ前項管理權,妻得隨時取回。取回權不得拋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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